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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新二胎政策,上海要二胎的条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5 17:15:0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要二胎的条件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或者第一个孩子有严重的非遗传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上海要二胎的条件

2,上海生二胎

你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不能生二胎,你第一个孩子不论是不是未婚先孕,是不会罚款的。

上海生二胎

3,上海二胎政策公布前生的孩子户口怎么办理还需要交罚款吗

是需要交纳罚款的,符合二胎条件的可以少交罚款。
现在二胎上户口和罚款是分开的。只要有出生证明就可以到所属派出所上户口。

上海二胎政策公布前生的孩子户口怎么办理还需要交罚款吗

4,上海户口现在有二胎指标了吗

好像要夫妻都是独身子女可以生二胎~~
没有
上海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是可以生二胎的,其中一方是可以为外地户口的。

5,上海二胎政策

上海单独二胎政策于2014年3月1日落地。对于生育二胎的年龄和间隔,上海方面表示“不设限”。上海二胎新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为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或者,夫妻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2013年11月16日,上海市卫生计生委透露,市卫生计生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公共服务配套及有关政策衔接,应对短时期可能遇到的生育集聚现象。同时,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做好人口出生预测预报,引导夫妻合理安排生育时间,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实现政策的平稳衔接。
  “单独二孩”上半年实施  “浙江省宣布今天起实施单独二孩,上海有时间表吗?”“哪些情况可以生二孩?”市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樊华介绍说,按照已经制定的实施细则,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便可经过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细则制定后,只待市人大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通过,便可正式实施,樊华表示“将会很快实施”,今年上半年铁定可完成。

6,按上海生育二胎政策再生育要办审批手续吗

应该是生育二孩,不需要的。二孩政策早已全面放开,是否生育二孩属于家庭自主行为,不用办理准生证,请放心规划。
计划生育二胎审批程序:  1、凡符合计划生育二胎条件的,本人可提出申请。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申报表。  2、填写申报表,需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加盖村委会公章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填报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入村入户核实情况。  3、申报表由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核。  4、以上手续办理齐全后,由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向本人发放二胎受理通知单。  5、将报表上报县计生委,进行孕检,张贴预批公告,公式七天后如没有反映,带村委会出具的无反映证明信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二胎审批证明。  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二、经单位批准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理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三、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申请表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决定,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需缴纳申请办理手续费。

7,上海生育第2胎政策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条件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以上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 府另行规定。
不能只有下列情况才能: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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