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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在还有效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7 21:09:5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在还有效吗

上海没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但是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该条例目前有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全国性的。
这两个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前者新于后者。因此,不同之处,肯定是适用前者。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在还有效吗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离退休还有3年的职工是否可以辞退

不管什么员工都可以辞退,只要你肯支付赔偿金。
如果你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现在离退休只有三年,用人单位是不能将你辞退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劳动机关投诉。 具体你可以参阅《劳动合同法》。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离退休还有3年的职工是否可以辞退

3,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区别咨询

【合意解除 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合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区分提出方或者承应方。
这两个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前者新于后者。因此,不同之处,肯定是适用前者。
你好!【合意解除 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合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区分提出方或者承应方。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前者是部门法,后者是地方法,前者粗,但法律效力强,后者相对条文细一点,但效力弱一点。关于补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之外,还要看合同当初有没有约定过,或是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肯不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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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用期的问题

比较常见的单位对试用期的错误认识有: 1、规定很长的试用期期限。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单位并不是可以随意决定使用期的具体长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动辄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他的法定权利,并无违约可言。 3、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劳动者就相当于正式员工,因为按照上海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要解聘劳动者,则应按照程序给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如果是续订劳动合同不得规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约定是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而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2008年上海市最低工资为960元)。 5、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有权主张自己的应得利益。 6、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按照上海市劳工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很少有单位可以做到第二点,因为许多用人单位公布的招聘条件比较简单,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求却越来越严格。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一般都可以胜诉。 以上可供参考

5,员工入职后就签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必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按照规定是如之后就应当办理的,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大多单位都是进入正式期限后才缴纳的,但是合同改钱还是要钱的。
比较常见的单位对试用期的错误认识有: 1、规定很长的试用期期限。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单位并不是可以随意决定使用期的具体长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动辄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他的法定权利,并无违约可言。 3、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劳动者就相当于正式员工,因为按照上海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要解聘劳动者,则应按照程序给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如果是续订劳动合同不得规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约定是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而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2008年上海市最低工资为960元)。 5、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有权主张自己的应得利益。 6、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按照上海市劳工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很少有单位可以做到第二点,因为许多用人单位公布的招聘条件比较简单,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求却越来越严格。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一般都可以胜诉。 可供参考。
法律规定不可以,但是公司具体操作可以等转正后再买保险,要和员工本人先说好,不过要补齐才行。一般员工试用期辞职不会在乎买不买保险。
入职一个月内,合同必须要签,否则会面对双倍工资的问题。社保原则上是入职就应该缴纳,社会上有很多单位实际操作时员工转正才缴纳,但是需要从入职起补缴,试用期内员工离职,如果他不做要求,不缴也没什么,但如果离职员工提出明确要求补缴社保,单位还是要慎重对待,一旦劳动监察参与处理,或者进入仲裁,必然要求单位补缴。

6,年底合同到期不准备和单位续约了其中的一个条款有异议 搜

有法律效力的。新的劳动合同法里有专门的名词,竟业限制。只要能证明不能找到别的工作,可向原单位要求支付工资,但是最多只能两年。不过我觉得有问题,首先要证明自己确实无法找到除原来行业以外的工作,另外,那是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适用于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不知道以前签订的合同是否适用。
有了“双方无异议合同续约”这个前置条件后,你离开这个单位可以提前30天辞职。因你们的合同规定:要续约,应双方都没意见才行。可见你现在离开这个单位是没有关系的,因你现在已经找好了一份工作,并没有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意愿呀!你没有错,祝你好运!
这是保密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他是为了保护企业而规定的,他适用于所有的劳动合同,这方面规定新旧劳动法都有涉及,不过你跟企业解除合同的时候随便提一下这个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内不找工作的经济补偿费问题,他如果不给你钱,你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必竟这是一年的问题,他应该给的,新旧劳动法都说应该给
虽然是复制的 但是还是诚心给你找答案!问:如果在合同到期前公司没以任何方式通知个人不再续签而仅仅拖延合同的续签(依合同约定到期前30天不想续签的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像这样的情况到期不续签,个人能否拿到赔偿金或待工通知金? 我现在的情况是:合同到2004年3月31日到期, 在2月底的一次与主管沟通中我 曾表示过不想再继续干了,但只是口头说说,因工作较忙我没能外出找工作;单位至今 也没有补充后备人员。且因为我是做财务工作的,一旦离职必须有一定的时间进行交 接。现已到3月10日,公司续签有相应的内部流程,我的直属主管一直拖着不办,以下问题急盼解答: 1、如果到期后我以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我为由,可否拿到待工通知金和经济补偿 金? 2、之前有一种说法:合同到期后,不管公司是否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是否续 签,均应按干满一年赔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的方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该 说法是否成立? 3、我是该现在积极找工作自已离开还是等公司到期提出不续签要求经济补偿金?哪 种做法对个人更有利? 答:如北京,《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四十条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样来看,没有提前通知是有赔偿的。 但又如上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里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所以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不通知员工。这样来看,没有提前通知是没有赔偿或补偿的。 我只是列举了中国2个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地方法规,相信其他地方还会有自己各异的规定。无奈只好请提问者自己去关心一下了。不过顺便说一下,虽然上海的规定虽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通知,却是代表了世界劳动法的发展主流的。北京的规定出得比上海早,还有较浓厚的计划经济的残余。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颁布后的其他省市的地方劳动法规来看,多数采用了上海的做法。其实说原因很简单,合同期限是双方签过合同约定的,在一个市场经济发达、法治意识强的环境中,劳动者不会糊涂地不知道自己的合同什么时候到期。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不知道续约与否的话,那法规应只对双方续约的要求提出时间做出规定,而不是对单方通知合同到期时间做出规定才对。这是一个将“续”做为默认设置还是将“断”做为默认设置的问题。现在的社会环境已远远不是当年一辈子在一个 企业 干的年代了因此是否适宜告诉员工“三十天后合同到期”,是一个存在广泛争论、值得讨论的问题。 简单回答一下其他的问题: 1、无论是上述哪种流派,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合同确实到期终止,没有拖延用工,都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待工通知金”不知道是哪里的提法,抱歉,没有耳闻,不敢乱答。 2、基本同第一个问题的回答,通常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除了少数较不发达地区。 3、如果您有留下的意愿,那建议先与公司沟通,得到公司一个比较明确的答复;相反,则还是积极寻找更好的工作机会为上。 关于社保,到时候你合同到了以后,公司自动会发给你的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根据该法第97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禁止员工竞业的同时,公司一定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不能用他的看家本事吃饭,损失是很大的,公司一定要给高额的赔偿。至于赔偿额度,通常是弥补劳动者因丧失利用自己职业优势择业所带来的就业损失。 普通劳动者并不必然受到竞业禁止规定的限制,普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竞业禁止的问题双方可以采用协商的办法确定,即双方遵守的是一种约定原则而不是一种法定原则。

7,合同期限已满企业不再与我续签并辞退请问还能获赔补偿金吗

问:如果在合同到期前公司没以任何方式通知个人不再续签而仅仅拖延合同的续签(依合同约定到期前30天不想续签的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像这样的情况到期不续签,个人能否拿到赔偿金或待工通知金? 我现在的情况是:合同到2004年3月31日到期, 在2月底的一次与主管沟通中我 曾表示过不想再继续干了,但只是口头说说,因工作较忙我没能外出找工作;单位至今 也没有补充后备人员。且因为我是做财务工作的,一旦离职必须有一定的时间进行交 接。现已到3月10日,公司续签有相应的内部流程,我的直属主管一直拖着不办,以下问题急盼解答: 1、如果到期后我以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我为由,可否拿到待工通知金和经济补偿 金? 2、之前有一种说法:合同到期后,不管公司是否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是否续 签,均应按干满一年赔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的方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该 说法是否成立? 3、我是该现在积极找工作自已离开还是等公司到期提出不续签要求经济补偿金?哪 种做法对个人更有利? 答:如北京,《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四十条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样来看,没有提前通知是有赔偿的。 但又如上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里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所以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不通知员工。这样来看,没有提前通知是没有赔偿或补偿的。 我只是列举了中国2个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地方法规,相信其他地方还会有自己各异的规定。无奈只好请提问者自己去关心一下了。不过顺便说一下,虽然上海的规定虽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通知,却是代表了世界劳动法的发展主流的。北京的规定出得比上海早,还有较浓厚的计划经济的残余。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颁布后的其他省市的地方劳动法规来看,多数采用了上海的做法。其实说原因很简单,合同期限是双方签过合同约定的,在一个市场经济发达、法治意识强的环境中,劳动者不会糊涂地不知道自己的合同什么时候到期。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不知道续约与否的话,那法规应只对双方续约的要求提出时间做出规定,而不是对单方通知合同到期时间做出规定才对。这是一个将“续”做为默认设置还是将“断”做为默认设置的问题。现在的社会环境已远远不是当年一辈子在一个 企业 干的年代了因此是否适宜告诉员工“三十天后合同到期”,是一个存在广泛争论、值得讨论的问题。 简单回答一下其他的问题: 1、无论是上述哪种流派,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合同确实到期终止,没有拖延用工,都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待工通知金”不知道是哪里的提法,抱歉,没有耳闻,不敢乱答。 2、基本同第一个问题的回答,通常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除了少数较不发达地区。 3、如果您有留下的意愿,那建议先与公司沟通,得到公司一个比较明确的答复;相反,则还是积极寻找更好的工作机会为上。 关于社保,到时候你合同到了以后,公司自动会发给你的
1.劳动合同到期合同自然终止。公司不愿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的应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自辞没有补偿的。
合同到期被裁是按工龄来算赔偿金的,一年补偿1个月底薪,1年零1天算2年,试用期不算工龄的,不要主动提出辞职,这样是不会获得赔偿的。劳动法有规定的。可以看看相关的解释。祝你好运!
公司的赔偿是没有点,如果你公司交了失业保险的话,你可以拿着合同期满,没有续签的失业证明办理领取失业的最低生活费。
按合同办
补充问题的答复:不是的,这条规定是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是你个人工资的三倍。就是说你的工资已经超过了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按三倍算,超出三倍的那部分不算。1.你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协商不成,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单位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按照你在这家单位的实际工龄折算,每做满一年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半年的有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按照总收入来算的,不是基本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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