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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材料检测清单,上海新建工程里的饰面石材材料报验需要厂家提供什么资料才是齐全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13:50:4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新建工程里的饰面石材材料报验需要厂家提供什么资料才是齐全

上海新建工程里的饰面石材材料报验需要厂家提供什么资料,才是齐全合格的?材料的出厂证明,材料的合格证,石材的检验报告(强度,放射性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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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建筑幕墙节能需要做哪些检测

一、幕墙性能检测包括风压变形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即通常所谓的“三性试验”。必要时可增加平面内变形性能及其他性能检测。即所谓的“四性”。 二、角钢和槽钢不需要进行复试,在幕墙工程中需要复试的材料有: 1、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石材的弯曲强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岩的放射性; 3、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下拉伸粘结强度; 4、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5、幕墙用结构密封胶、耐候密封胶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这两项指标密封胶出厂检验报告中不能提供,但在密封使用前必须进行复验)。 三、复验材料取样数量:在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中,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四、需要做现场实验的有: 1、后置预埋件的现场拉拔试验,抽取数量应按规范规定的比例采取随机抽样的依法进行; 2、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剥离试验,抽取数量为每100个组件抽取1件。 3、如果采用双组分硅酮结构密封胶,还应做混匀性(蝴蝶)试验和拉断(胶杯)试验。同种类型做一组即可。 4、淋水试验,全数进行。 五、检验批的划分: 1、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平方米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平方米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平方米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平方米。 2、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对于异形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和每个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的规模,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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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技术监督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

  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简称众材检测,ZCET)前身是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技术监督有限公司(又称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浦东分中心),现为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华东基地。众材检测是专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及评估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拥有近二十年的实践经验。公司现已配备了国内外先进的仪器、设备近千台,实验室面积近万平方米,公司技术力量雄厚,聚集了一批高素质、富有实践经验的科技人才,具有中、高级职称占全体员工的35%,大学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80%。为保证公司的检测工作科学性、公正性,吸收国际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建立了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检测工作实施适时监控、数据自动采集,多年来在上海市建设工程领域享有盛誉。  公司现已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和检查机构认可证书、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证书、国家建设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证书、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综合丙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证书、上海市司法局的司法鉴定证书、国家科技二级档案管理证书。  众材检测目前开展的业务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变形测量、基坑监测、主体结构工程、钢结构、管材及管件、钢管及其扣件、见证取样材料、化学建材、玻璃、建筑机械、室内环境及装修材料、节能检测及能效测评、通风空调及电器检测,房屋鉴定及评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市政道路、公路工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备案咨询等。  公司一直以来配合政府承担监督抽查的任务,历年来接受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浦东新区建交委以及崇明县建交委的委托,承担上海市、浦东新区、崇明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和主体结构质量的抽样检测任务,并协助建设主管部门把好建材质量关。  近年来公司先后参与了世博会各场馆、金山铁路建设、外环线、洋山深水港区、临港新城、上海长江桥隧工程、轨道交通线、上海国际赛车场、东方艺术中心、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陆家嘴软件园、上海光源工程、上海海事大学临港新校区工程、中环线五洲大道、远东大道、大连路隧道配套工程、联洋社区、世茂滨江花园、浦东国际机场等等各类市、区重大工程及大型社区的检测工作。  公司一贯秉承“质量责任重于泰山,客户满意高于一切”的工作理念,极力提高全体职工的服务意识,全力打造优秀的企业品牌。几年来,公司多次荣获上海市优秀公司、上海市优秀集体、浦东新区优秀公司的称号;并连续多年获得上海市检测行业“检测杯”综合奖、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对外检测机构质量业绩考核前三名等荣誉。  我们将进一步发扬“满足市场、奉献社会、开拓进取、忠诚敬业”的企业精神,立足上海,面向全国,团结拼搏,争创一流。为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将不断创新,不断改进,实实在在永远为每一位客户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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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委、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对建材产品实行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 受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委托,成立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健康型建材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行业协会)协助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开展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产品检测由经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条 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申请范围 凡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健康型建材标志。   (二)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 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对危害人体安全健康的建材产品,组织专家论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首批为水性内墙涂料。  (三)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条件  1. 申报健康型建材标志的产品必须是获取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的产品;  2. 必须达到相应的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四)健康型建材标志申办程序(见附图)   1. 申请   (1)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2)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交一式二份的申请表及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由通过计量认证的环保监测部门出具一年之内的环保监测报告复印件;   4)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现行产品标准复印件;  6)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之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内容应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指标;  7)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8)《企业质量诚信手册》复印件;  9)产品整体彩色照片(6寸)二张。  2. 申办初审及受理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的资料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 评审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组名单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材标志评审程序》(见附件一)组织评审。  4. 上报审批、公示、取证、公告   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及抽样检验报告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告知审核结论;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示一个月,由市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听取市民意见,经公示通过后,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12月将汇总意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  第四条 获得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的产品必须办理产品质量保险。  第五条 换证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两年。  (二)《健康型建材标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企业应向市检测行业协会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每年二次的抽样检验报告复印件;   2.《企业质量诚信手册》;   3. 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的质量保险证明。   (三)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根据对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企业质量诚信手册》的记录及获证产品抽样检验的报告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应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整改仍不符合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将取消其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权,并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申请。  第六条 日常监督管理 获证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程序》执行。(见附件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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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市 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上海市承接国外设计施工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任务收费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86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计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省市设计单位,下同)与国外设计单位合作承接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或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应按国外设计单位同等的收费标准计取应得的设计费用(外汇),设计费的分配比例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三条 国外设计单位单独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应聘请本市设计单位担任设计顾问,受聘的设计单位可按照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零点六至百分之一点二向国外设计单位收取设计顾问费用(外汇)。 第四条 国外设计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需委托本市设计单位进行咨询业务的,本市设计单位可按照从事该项业务人员的实耗工日收取咨询费用。收费标准为: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每工日不低于人民币二百元;建筑师、工程师每工日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五十元(换算成外汇? 迫?。 第五条 国外设计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需要本市设计单位出国顾问、咨询的,其出国所需费用由国外设计单位另行支付。 第六条 国外设计单位需要本市设计或施工单位协助绘制设计图纸的,其费用由委托和承接双方自行商定。 第七条 国外设计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其勘察工作应由本市勘察单位承担。外商投资或国外设计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按国家勘察收费标准的一点二倍至一点五倍收取勘察费用(换算成外汇计取)。 第八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向本市施工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省市施工单位,下同)转包或分包工程以及招用施工人员的,应通过工程筹建单位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申 请。转包或分包工程按所发包的工程造价千分之零点五支付手续费(外汇);招用施工人员按劳务工资总额百分之一支付手续费(外汇)。 第九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向本市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以及聘用建筑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其人工工资收费标准为: (一)承包建筑工程和水电、设备安装工程,不分技工、普通工,均按本市一九八五年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平均每工日不低于八美元; (二)聘用的建筑技工每工日不低于十六美元,安装技工不低于二十美元,普通工每工日不低于十二点八美元; (三)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每工日不低于五十美元; (四)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每工日不低于三十美元。 第十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向本市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的,其工程直接费的计算以本市一九八五年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其施工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换算成外汇计取): (一)承包建筑工程,按直接费(包括前期施工准备)的百分之十五计取管理费; (二)承包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计取管理费; (三)单独承包国外进口钢管桩、钢板桩打桩工程,按打桩工程直接费的百分之六十计取管理费; (四)单独承包国外进口钢结构吊装工程,按吊装工程直接费的百分之八十计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向本市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的,其机械台班费按施工机械设备九年折旧摊销(换算成外汇计取)。 第十二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分别向本市和国外、港澳地区几个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建筑主体工程和设备电梯安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建筑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其他分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向国外施工单位收取工程现场服务费(外汇)。 第十三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委托本市施工单位进行咨询业务的,本市施工单位可按照从事该项业务人员的实耗工日收取咨询费用,其标准为咨询人员每工日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五十元(换算成外汇计取)。 第十四条 国外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给本市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施工工期定额应执行本市现行规定;对提前或脱期的,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奖惩。 第十五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委托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代理进口和供应建筑材料、设备、卫生器具、建筑半成品、五金装潢材料等物资的,其价格一律按上海口岸交货单价加运杂费结算,外汇折价按当天中国银行牌价折算;运杂费按本市现行价格计取(换算? 赏饣慵迫?。 第十六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由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供应玻璃、沥青、油毡等建筑材料的,其价格按上海市建筑材料贸易中心的供应价加百分之十五的调价系数计取(换算成外汇计取)。 第十七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所需砖、瓦、黄砂、石料、石灰等地方建筑材料,应由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供应,其价格按本市市场供应价加百分之十五的调价系数计取(换算成外汇计取)。 第十八条 本市设计施工单位承接港澳地区设计、施工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也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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