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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会互助保障,上海退休职工互助保障是否每年需要去社区事务中心续保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12:44:1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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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退休职工互助保障是否每年需要去社区事务中心续保吗

这应是单位工会办理的。你可与单位工会,或退管会联系。
也许是的。

上海退休职工互助保障是否每年需要去社区事务中心续保吗

2,上海总工会互助保障2016缴费多少钱

有多有少,不一定的,退休人员一般交250元左右。
单位代你缴纳了。

上海总工会互助保障2016缴费多少钱

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怎么样

公共对外服务窗口。柜面工作人员都蛮年轻,态度蛮好的。第一次去主要是关于“参保/续保”的事情。
查不了...这个是 报销剩下的 余额,再按照比例,报销大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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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地区交纳综合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么

1、没有的。必须属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医保范围内的职工才能参加。2、缴纳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只享受工伤、住院医疗、老年补贴和日常购药补贴(20元/月)等待遇。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5,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补充医疗保障金是人人都有的吗

不是,这个是自愿的,不是强制的
据我所知,人人互助是采用区块链技术,这个技术的亮点就是规避了信息泄露的危险。而且这么有情怀的事情,怎么在某些人眼里就是为了倒卖客户信息呢?如果不相信可以不加入,不用把世界想得太肮脏,活着累

6,上海职工住院互助金怎样缴费

要看你什么退休?每年第一次住院2000年以前退休先扣700元,2000年以后先扣1200元,除扣自费,报销百分之六十左右,笫二次住院.700元和1200元不扣了,到底如何到街道问一声。
我原是上棉八厂退休职工,本一直是银行扣款,因去年没留足余款未扣成,我自己交到棉纺厂退管会,今年留足钱款但到现在都没扣,不知怎么办好,请指教谢了
1、单位团体参保凡属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退休职工,均可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到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75%(以社保中心提供的单位退休人数信息为准)。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本计划。2、社区参保属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社会退休人员等符合社区参保条件的退休职工,可以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手续。。。。。。第四条 保障费缴纳标准:1、单位团体参保缴费标准单位团体参保的缴费标准为170元/人 (未参加“ 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或“在职职工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的单位,缴费标准为185元/人)。2、社区参保对象缴费标准全部社区参保对象都应在2013年六月份或退休后一年内的六月份到社区参保,2014年起首次参保或续保中断后再参保,将分别按不同的缴费标准收取(新退休人员除外),缴费标准如下:(1)在2013年6月以前已退休人员在2013年六月份参保、在2013年6月以后新退休人员在退休一年内首次参保,按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2)自2014年起以下三类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中断后再参保,按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的相应倍数收取:① 在2013年6月以前已退休人员,在2013年六月份以后首次参保;② 在2013年6月以后各个年度的新退休人员,在退休一年之内的六月份未参保,在以后首次参保。上述两类人员的缴费金额按以下公式收取:首次缴费标准=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1+n1)注:n1指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后未参保的年份,1年起算,超过3年的均按3年计算;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③ 曾经参保但未按时续保,中断以后再参保的退休人员,这类人员的缴费金额按以下公式收取:第一年的缴费标准=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1+ n2)注:n2指从2013年起计算最后一次续保中断到本次参保所经过的年份,1年起算,超过3年的均按3年计算;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社区参保对象2013年的缴费标准为185元/人。第五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1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要看你什么退休?每年第一次住院2000年以前退休先扣700元,2000年以后先扣1200元,除扣自费,报销百分之六十左右,笫二次住院.700元和1200元不扣了,到底如何到街道问一声。

7,单位参加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的互助保障计划交纳的保障费是计入管

你可以参照以下答复考虑你的问题单位组织旅游的费用可以入职工福利费吗2010年07月28日 问:某纳税人咨询,单位组织出游的,费用全额由单位承担,那旅游公司开给单位的发票应该怎样入账呢可以入职工福利费吗 答:公司组织旅游负担的旅游费,应当属于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分析:根据国税函[2009]3号,上述职工福利费是采取正列举的方式进行范围限制的,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如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和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而根据财税[2004]11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组织旅游的支出符合“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因为不管企业发放给职工的支出发放时的名目叫什么,称呼是什么,只需要把握一点,即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就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因此,公司组织的免费旅游,应当属于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上述单位负担的旅游费虽然是作为企业职工福利,但税法上应当计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实际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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