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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10级,上海市十级工伤赔偿最高最低上下线标准的理解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06:42:0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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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十级工伤赔偿最高最低上下线标准的理解

最低标准为上海市平均工资计算,即3566元每月*6个月,上限是指超过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上海市平均工资3倍计算。 这个赔偿只是针对上海市户口的工伤人员,与外来劳动力有所不同。 可加如下QQ详谈

上海市十级工伤赔偿最高最低上下线标准的理解

2,上海10级工伤伤残赔偿多少 多久拿到赔款

13年受伤,应该按照12年的市平均工资计算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4692X6然后再按照你的平均工资计算,低于3896元的按3896元计算。3896X7这就是你的赔偿金
我10年也受了点小伤,十级,赔了七万左右,主要看你是否还在这家公司做吧,如果你借口因为受伤无法继续工作了,那样依你的月收入来看,赔偿十万以上不是不可以的,我当时是委托了律师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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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工伤十级标准手指骨折能评工伤十级吗

能的,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带有强制性的,所以身体各部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是适用于伤者的,将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5.10十级5.10.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10.2十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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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问下上海市10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7)47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按《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以下称《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因工死亡待遇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其按《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外来从业人员在本通知施行前已认定为工伤,但尚未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伤残7—10级 伤残补助金 七级为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5. 七级合计为2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 八级合计为1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7. 九级合计为1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8. 十级合计为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请问在上海工伤十级能赔多少钱

工伤十级赔偿分为两块的,第一块是社保中心赔偿2.3万左右的,如你继续在单位上班就没有其他的赔偿了,如离开单位还有两笔钱,各1.5万左右的,有什么问题可以来电咨询。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来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自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计算:本人工资X停工留薪期月数=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百,本人工资为伤前1个月的缴费工资。 计算:本人工资X7=4、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上海的新标准各为3个月的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最近公布的201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968元,月平均为4331元 计算:4331X(3+3)=25986元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是度1、2、3项相加。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是1、2、3、4项相加。
7个月本人工资。如解除合同还有6个月的上海市平均工资(4330元/月)。 纵横法律网--chengyuming
根据《上海是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致残七—十级待遇copy)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2113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十二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十个月;九级伤残的,为八个月;十级伤残的,为六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5261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二十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102;八级伤残的,为十五个月;九级伤残的,为十个个月;十级伤残的,为五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1653。 纵横法律网-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贵铸律师

6,上海工伤赔偿标准十级赔多少要是不干了一共多少

上海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十级工伤赔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后两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支付。
一、工伤赔偿认定工伤并确定工伤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付。1、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上海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上海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上海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2、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辅助器具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致残10级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保险待遇工伤的伤残与商业保险伤残赔付不太一样,应当将伤者伤残证明给保险公司以确定赔偿比例,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是跟投保时约定的责任限额有关。

7,上海十级工伤认定赔偿的标准

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两条备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本人工资6个月基金支付 要赔多少钱你自已可以跟居你的情况算一下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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