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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7 07:31:5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设或者设置,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经营性体育设施。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体育部门是本市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绿化市容、文广影视、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行业协会)  体育设施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行业有序发展。第五条 (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第二章 公共体育设施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规划)  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求体育部门意见,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空间落实。第七条 (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和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旧城改造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时,应当根据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苑点、市民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需要设置体育健身设施的,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并负责维修保养更新等日常管理。第九条 (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者室外。设置在室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  已建居民住宅区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指标要求的,应当逐步改建、补建配套的体育设施。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的维修保养)  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其维修保养更新经费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业主共用的体育健身设施,由居民住宅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保养,维修保养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一条 (公建配套体育设施的建设)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体育设施的配置要求。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改建、扩建、拆迁、重建)  改建、扩建、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扩建、重建公共体育设施的,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2,上海市第一届市民运动会的总则

为全面贯彻《全民健身条例》,认真实施《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推动群众体育蓬勃发展,增强广大市民身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体育强市建设步伐,特举办上海市第一届市民运动会。一、指导思想上海市第一届市民运动会本着“全民参与、全民运动、全民健康”宗旨,突出“大众化、生活化、社会化”理念,达到“提高市民身体素质、提高体育健身人口、提高社会参与程度”目标。二、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体育总会。三、举办日期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四、项目设置(一)竞赛项目:1、单项性项目:(50项)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台球、保龄球、围棋、象棋、国际象棋、国际跳棋、五子棋、桥牌、三打一、定向越野、拔河、龙舟、跳绳、信鸽、电子竞技、板球、登山、跆拳道、剑道、门球、飞镖、游泳救生、汽车、摩托车、场地高尔夫球、空模、海模、车模、轮滑、高尔夫球、极限、自行车、体育舞蹈、舞龙舞狮、武术、健美操、健美、健身秧歌、排舞、木兰拳、风筝、钓鱼等。2、综合性项目:(3项)上海市第九届老年人运动会,学生阳光体育大联赛,区县、集团公司综合性运动会。(二)展示项目:1、规定性项目:(3项)第九套广播体操、健身气功、练功十八法。2、自选性项目:全市各健身团队的展示。(办法另定)(三)擂台项目:1、擂台赛:(4项)第九套广播体操、投篮、飞镖、跳绳。2、谁来当擂主。(具体办法见擂台赛方案)(四)活动项目:世界行走日活动、国际武术博览会、中国上海国际大众体育节、残疾人系列比赛、职工体育四季大联赛、青少年暑期系列赛、安利纽崔莱上海市慈善跑、摩根大通企业竞跑赛、耐克10公里健康跑、“六一”亲子运动会、“八一”驻沪部队系列赛、上海市团干部运动会等。五、参赛条件(一)身份:运动员应是在本市工作、学习、居住的人员。(二)年龄及健康状况:运动员必须具备参与项目的身体健康条件,详见各单项规程。(三)其他:凡属本市运动队在编的一、二线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比赛(包括职业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六、参加办法(一)各区县、市级机关、集团公司、高校、驻沪部队等单位都可单独组团报名参赛和承办赛事和活动。申请组团和承办赛事和活动的于2012年4月10日前上报组委会。(二)各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以及社团、民办非企业均可以组队参赛和承办竞赛和活动,并纳入所属区县代表团排行榜。(三)市民可根据个人的特长和爱好,直接报名参加个人项目或自行组队参与集体项目的比赛,详见各单项规程。七、报名方式(一)上海市第一届市民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于2012年3月20日起,在上海市体育局网站公布,各单位或个人根据需要下载使用。各单项竞赛规程将于2012年4月20日起,陆续在上海市体育局网站公布。各单位或个人根据具体要求进行报名。(二)各项目可采取集体报名、个人报名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等方式进行。(三)竞赛类、展示类、活动类项目原则上从2012年4月10日开始报名,在比赛前15天截止报名,擂台类项目还可以现场报名参赛。(四)各代表团于5月10日前上报团部人员名单。八、组织办法(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出版的各项目竞赛规则和本届运动会的有关规定。各项目的具体竞赛办法,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二)部分项目由于特殊原因可安排在运动会开幕之前进行比赛,其他项目均安排在运动会开、闭幕式之间进行比赛。(三)成立上海市第一届市民运动会各区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的动员、报名、参赛以及项目承办等组织工作。(四)本届运动会各项目裁判委员会和协调委员会负责人名单由组委会最终确定。(五)本届市民运动会的各项赛事和活动由各区县、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申办,组委会将根据申办条件、项目情况,确定承办单位。(六)组委会成立协调委员会,协调赛事和活动、处理赛纪、赛风等事件。九、奖励办法(一)各类项目将设立各种奖项对参赛运动员进行奖励。(二)相关项目设立国家或上海市业余运动员等级或段位评定办法,对达到标准的运动员授予相关项目业余运动员等级或段位称号。(三)本届运动会不设金牌榜,组委会将对组织参赛的各代表团、承办赛事的各单位设立参与人数和承办项目进行排行和奖励。(办法另订)十、其他(一)各代表团、参赛队和个人应自行办理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二)各赛区应办理赛事或活动赛区意外保险。(三)各代表团、参赛队和个人参赛经费自理。(四)报名费收取办法见各单项规程。(五)各区县、行业系统、企业集团应在市民运动会期间举办各项目的选拔赛,开展市民健身技能培训、市民体质测试等全民健身服务。十一、本竞赛规程总则和各有关单项竞赛规程的解释、修改权属本届运动会组委会。

上海市第一届市民运动会的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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