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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档案室,上海是房屋档案查询地点 法院查询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13 20:50:5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上海是房屋档案查询地点 法院查询

1、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可以凭身份证去查。 2、别人的案件需要聘请律师查询。 3、我在上海律师事务所工作。
如果是法院判决的离婚,当事人就可以按身份证和判决书去判决法院的受理台,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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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乘地铁到嘉定区人民法院在那个站下

地铁11号线的白银路下,沿白银路(或者塔秀路)往东约1100米就是目的地。
线路1: 从上海南站南广场出发,乘坐上嘉线(上海南站南广场-嘉定客运中心),抵达嘉定客运中心.约40.19公里 线路2: 从上海南站出发,乘坐地铁1号线(莘庄-富锦路),到上海火车站下车,在恒丰路上海火车站换乘新嘉专线(恒丰路上海火车站-嘉定新成路汽车站),抵达嘉定新成路汽车站.约39.13公里

乘地铁到嘉定区人民法院在那个站下

3,嘉定区人民法院地址及乘车路线

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地址:德富路1221号公交线路:地铁2号线 → 地铁11号线,全程约32.0公里1、从上海市步行约870米,到达人民广场站2、乘坐地铁2号线,经过3站, 到达江苏路站3、步行约260米,换乘地铁11号线4、乘坐地铁11号线,经过13站, 到达白银路站5、步行约1.5公里,到达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
我也是嘉定的,如果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她有分,如果不是她就没有分割的权利。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加qq咨询也可以致电,我的电话个人资料里有。祝你好运。

嘉定区人民法院地址及乘车路线

4,熊俊宏 认识吗

http://blog.sina.com.cn/agfeedxiongjunhong 原告:陈艳,女,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熊俊宏,男,汉族, 1970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熊俊青,男,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二被告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FEED公司4,036,074股发起人普通股,目前价值及计算方式见附件)。 2、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陈艳与第一被告熊俊宏系夫妻关系。 第一被告熊俊宏与第二被告熊俊青系兄弟关系。 本案第一被告熊俊宏曾于2009年6月起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陈艳离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31日驳回了熊俊宏的离婚诉求,现该案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2009年8月,通过美国律师查证,原告得知第一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艾格菲(国际)集团公司(该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FEED”)4,036,074股发起人记名股股权于2008年12月无偿转让给了同为FEED公司上市发起人其哥哥、即第二被告熊俊青。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的报告批露,“2008年10月6日,根据该公司首席执行官熊俊宏的请求,其因个人原因而向其兄弟熊俊青,无偿转让其持有的4,752,152股普通股,但熊俊青授权熊俊宏行使公司的投票权。以上股票的锁定期限截止2009年10月6日。” 报告同时明确:“2008年12月24日起,熊俊宏将4,036,074股发行为普通股赠与熊俊青,熊俊青没有为这些股份支付任何对价。”并且,“熊俊青2008年12月2日授权熊俊宏享有4,036,074股普通股的独占表决权和处分权直至2011年12月2日。” 初步得知这一消息后,陈艳于2009年7月11日,以自己的名义向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写了一封异议信,指出,其丈夫熊俊宏在FEED公司持有的4,036,074股发行为普通股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熊俊宏将其无偿赠与其兄,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侵犯了陈艳的合法财产权益。 2009年8月14日,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回函给陈艳,声明SEC仅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变更相关股权转让手续,这并不代表转让是合法或违法行为,同时,SEC建议陈艳“可以在合乎中国法律框架下,采取任何行动来澄清您在该股票转让中享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第一被告在起诉离婚前,与其兄密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其股权转让的行为未与原告平等协商,单方将夫妻共同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兄,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哥哥,在接受该股权时,其应知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股权的共同财产所有人,但在未征得原告意见的情况下,以无偿方式受让股权,显然不是善意受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作为弱势群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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