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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gb,上海市居民用水怎么收费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7 19:00:0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居民用水怎么收费

在每月用水少于30m3时,按照3元/m3收费;当大于30m3时,多出的部分按照5元/m3收费。 这个可以从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查到。

上海市居民用水怎么收费

2,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燃气设施,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报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年度用气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气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本市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十五日内,将有关验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并监督燃气企业的生产和采购活动。第十三条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燃气资源采购量,制定年度燃气分配计划。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分配计划。第十四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月度燃气分配计划和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燃气的生产、输配和销售。  燃气企业之间对燃气生产和供应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气的,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以不中断供气为原则予以协调解决。第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建立燃气资源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气资源供求信息,确保燃气稳定供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程序,将燃气供求信息报送市燃气管理处。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

3,上海燃气许可证年审应提前多少时间

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海市燃气管理处组织开展《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被许可人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指不含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前向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二、被许可人提出延续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延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见办理指南),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重新换发许可证。三、换发新证后,旧证书一律收回。四、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或经审查不予延续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注销其许可证,被许可人应妥善处理用户善后事宜,不得无证经营。五、被许可人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地填写和提交许可延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作如存在虚假信息,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六、上海市燃气管理处网站(http://www.sh-gas.sh.cn/)提供延续办理指南与延续申请表的查询与下载。七、办理地点:小木桥路683号1楼受理中心燃气窗口。联系电话54614788-6068。

上海燃气许可证年审应提前多少时间

4,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生产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行行政处罚。  南汇县、奉贤县、青浦县、崇明县和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以下简称县(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县(区)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管理,业务上受市公用局领导。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本市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本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结构优化的原则。  本市敢行业的管理,实行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公用局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新建、扩建开发区或者居住区,成片改造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市公用局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住宅设计时,应当将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设置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设计条件不具备的除外。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组织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公用局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公用局颁发的资质证书。  生产企业取得市公用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生产、净化、储存、输配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环境保护等设施;  (二)有持续、稳定生产符合标准的燃气的能力;  (三)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与燃气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销售企业取得市公用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储存、充装、输配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二)有来源稳定和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供应相当于五千户以上居民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经营能力;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与燃气供应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经市公用局考核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市公用局应当自受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资质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第十三条 燃气销售企业设立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取得市燃气管理处颁发的供气许可证。  燃气供气站点(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下同)取得供气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五)有经市公用局考核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燃气销售企业设立燃气供气站点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上海燃气车政策

助动车吗?2、3千左右,要看你买什么了。如果说你买燃气的轿车= =|||我估计你也不会买。。。加气又不方便。。
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燃气助动车限期报废事项的通告》,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禁止驾驶燃气助动车上路行驶,禁止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充装钢瓶。  为平稳有序推进燃气助动车限期报废工作,《通告》明确,上海于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设立5个集中回收点为市民提供燃气助动车回收服务。在此期间,车主应当将整车(含钢瓶)送至集中回收点办理回收登记,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发现钢瓶超出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告知车主将燃气助动车送至集中回收点,并禁止给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燃气助动车钢瓶充装燃气。  有关部门还提醒,燃气助动车钢瓶中存储的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果随意丢弃钢瓶将对城市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对主动将燃气助动车送至集中回收点的车主,每个燃气助动车钢瓶由相关部门提供200元。同时,市自行车行业协会还将组织部分电动自行车厂家为主动报废燃气助动车的车主予以购车优惠,车主可凭燃气助动车回收凭证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享受相应优惠。

6,网上求助关于在上海市停止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销售的通知

通知指出:近年来因使用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而发生的中毒伤亡事故呈上升趋势,1999年已占事故总数的首位,主要是由于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安装及现有房屋住宅结构等方面的因素,致使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在使用中存在着安全隐患,易引发各类燃气中毒事故。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应在本市推广使用安全性能更高的燃气热水器,停止销售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以减少燃气中毒事故的发生。  根据有关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已能生产符合本市燃气气质特点,能满足用户要求,安全性能更高的如强制排气式、平衡式、强制给(排)气式等燃气热水器。其质量技术指标已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因此,在本市停止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的条件基本成熟,对此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本市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的供本市燃气用户使用的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不得再进入本市销售商店和销售部门;对200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此类产品和已来沪销售的此类产品,要进行登记,并报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二、自2001年5月1日起全面停止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的销售,同时要积极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提供强制排气式、平衡式、强制给(排)气式、户外型等安全性能更高的燃气热水器品种供用户选购,以满足用户需要。  三、对燃气用户已使用的自然排气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维修单位仍要做好维修保养等服务工作,有安全隐患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排除,确保用户的安全使用。  四、对本市燃气热水器的生产管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销售管理仍按《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燃气器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必须按《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如有违反将按《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深圳市关于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然排气式(烟道式)家用燃气热水器的通告》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即日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烟道式热水器,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热水器,同时要积极为用户提供安全性能更高的强制给排气式(简称强制平衡式)热水器、强制排气式(简称强排式)热水器,以满足广大用户需求。 燃气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强制平衡式热水器除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和具备资格安装人员严禁再行承接安装存在安全隐患的烟道式热水器。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接并严格按相关技术规程安装。 已经安装和使用了不具备安全保护装置的烟道式热水器和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的直接排气式热水器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立即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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