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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多少个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29 17:03:2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多少个月

一般最长为半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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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多少个月

2,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通行功能,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时占用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设施、电话亭、邮筒、废物箱等社会公益设施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原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年度控制总量,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设置菜场的;  (二)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设置集贸市场或交易点的;  (三)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堆物的;  (四)设置单位专用的车辆停放点的;  (五)商业、服务业等单位在其门前或门前两侧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不予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和路段)  临时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申请不予批准。  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临时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的下列路段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历史纪念场所和外国领事馆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医院学校、消防单位门前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进水口、窨井、检查井等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  (六)距离防汛墙、驳岸5米范围内的路段;  (七)通行公交车辆且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2米的路段;  (八)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  城市交通干道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第七条 (临时占路的期限)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八条 (临时占路的审批权限)  下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因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或交易点的;  (二)因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  (三)需临时将城市道路半封闭或全封闭占用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临时占路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贵审批。第九条 (临时占路的申请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填写《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之日起15天内分别作出书面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  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临时占路费,并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收费凭据领取《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第十条 (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的收取)  临时占路费按被占用城市道路的地段位置以及占路的用途、面积和期限收取。  临时占路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施工的临时占路)  因市政公用施工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物或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临时占路手续,并免缴临时占路费。超过核定的临时占路期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0修正

3,如何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手续和挖掘城市道路手续

市城市管理局答复: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和有关批准文件,经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有关设计文件和施工资格证件,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经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如何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手续和挖掘城市道路手续

4,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市市区所有道路(包括人行横道和广场,下同)必须经常保持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上堆物、搭建、设摊、作业和停放车辆。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期者,应办理延期手续。第二条 为了便于区别情况,加强管理,市区道路划分为甲、乙、丙三等(详见附件),其管理要求如下:  甲等道路,指主要商业区、机场、码头、车站的主要通道,经常有公共车辆行驶的道路,文化娱乐中心、历史纪念场所和宾馆周围的道路。甲等道路必须经常保持整洁、畅通,严禁堆物、搭建、设摊;在这些道路上进行建筑施工的,除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外,不准把人行道围作施工作业场地;必须搭设脚手架等施工设施时,不得影响行人在人行道上安全通行。  乙等道路,指有公共车辆行驶但总的交通量不大,或虽无公共车辆行驶而机动车辆较多的道路。乙等道路必须经常保持路面平整,道路畅通,一般不准搭建固定摊棚。对确需临时占用这些道路的,审查时应对占用范围和时间严加控制,不得堵塞或影响交通。  丙等道路,指除上述甲等、乙等以外,很少有机动车辆行驶的道路。在丙等道路上,也应保持市容环境整洁,非经审查批准,不得堆物、搭建。第三条 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道路等级、占用面积大小和时间长短确定收费标准,收取临时占路费。 一、道路分等收费标准是:甲等道路每平方米每天收费一角五分,乙等道路每平方米每天收费一角,丙等道路每平方米每天收费五分。 二、经批准延期占用道路的收费标准是:以上一次批准期最后一个月内的计费标准为基数,每月增收百分之五十。 三、未经批准延期而继续占用道路的,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四条 已经批准占用道路而擅自扩大占用范围的,对其超过部分应处以罚款,并限期清除。  擅自扩大占用范围的罚款标准是:超过部分,第一个月内,每天按道路分等收费标准增收百分之一百;超过一个月的,以上一个月的罚款额为基数,每月增收百分之一百。第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应处以罚款,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部门代为清除或没收占用道路上的物件,清除费用由占用单位负责支付。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罚款标准是:第一个月内,每天按道路分等收费标准增收百分之二百,超过一个月的,以上一个月的罚款额为基数,每月增收百分之二百。第六条 菜场、市区农副产品和其他市场、内港作业区、汽车和自行车停放场(站)、公交和出租汽车、机动三轮车调度亭等的设置,都不应占用道路。原来已经占用道路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迁移。迁移确实有困难的,应补办审批手续,核定占用范围,发给许可证(暂不定期),在批准范围内免收占路费。如果擅自扩大占用范围,按第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并限期清除。第七条 市政建设、公用事业、房屋修理、人防工事和建筑工程等,施工作业时,确实无法避让城市道路,或者确实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搭建少量施工棚屋,堆放物料的,均应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在批准的范围和时间内免收占路费。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以及擅自延期占用道路或擅自扩大占用范围的,分别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收费或处以罚款。其责任和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八条 各工厂、企业、商店等单位的装卸作业,一般应在夜间或交通流量低峰时进行,并遵守有关城市交通管理规定,及时搬运完毕,不得拖延时间占用道路,违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申请临时占用道路,必须事先征得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再向城市建设局路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在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开挖道路,必须先向城市建设局路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得掘路执照,再向公安局申请领得掘路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搭建临时性建筑,应凭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向有关建筑管理部门申请建筑执照。第十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范围内堆放的物资和器材,必须保持整洁,保证安全。建筑材料要用栏板围好;所有堆放的物资器材,都要按规定格式,挂牌标明堆放单位和批准堆放的范围和时间,以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督。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应负责将场地清理干净,搭建的工料棚等临时棚屋必须负责拆除,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或改作其他用途。违者按本办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

5,工地临时占用公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南京建筑工地临时占用道路施工手续如下:(一)受理范2113围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1)临街建筑工程的临时围挡设施;(2)临街建筑工程物料的临时堆放场地。城市规划制定或者修编前修建的,在城市道路规划控制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5261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但不得改变原有用途。(二)许可标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1年。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4102,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审批手续1653,除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及公益设施外,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三)所需材料占道申请、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定位图。(四)受理程序承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承人在确属认申报材料齐全后,进行现场勘查、审核,勘验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方按规定标准围档占道。
当然要了。 只有有相应等级资质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作为质量检验合格与否的根据。 道理很简单,如果不需要资质要求,那随便哪个人找台压力机,是不是就可以做混凝土试件的强度检验然后就说这个合格,你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吗。 工地实验室的临时资质审批过程实际上是国家相关主管行政机关对实验室的全方位的认证过程。

6,在上海占用公交车道罚款其他省份可以交吗

一、在上海占用公交车道罚款,不可以在其他省份可以交,只能在上海或者车辆注册地的交警部门处理。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200元(即上限)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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