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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校园伤害处理办法,校园伤害事故有哪些处理方法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9 13:06:5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校园伤害事故有哪些处理方法有哪些

双方协商解决 学校调解 调解不成法院起诉解决

校园伤害事故有哪些处理方法有哪些

2,关于校园事故处理办法

  因为是上体育课时摔伤,所以,学校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两个法条基本上就可以解决你的问题了。   因为你的孩子是在上体育课时因跳山羊骨折,首和无要看属于哪种情况,如果是老师组织进行的,而在进行的过程中把孩子摔伤,则应属于老师未尽到保护的职责,因为,一般来讲,在跳的过程中,老师是要在学生落地处放置棕垫或软垫进行保护,以防学生落地不稳而摔伤,或者在跳的过程中要在旁边站人,以防落地不稳时可以扶一下或拉一下,如果老师没有提供这种防护措施的话,就可以说明是老师的失职,因为老师和学校有劳动关系,那么依相关《劳动法》,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如果员工有过错,则用人单位可以向老师追偿。(具体是否可以向员工追偿,但仅限于员工是故意致他人损害,或是职务之外的行为这种情况)   如果是老师让同学们自由活动,同学自已组织玩的过程中摔伤,如果是因同学的的原因造成的,则首先应由那个学生进行赔偿,在这个过程中,也可以把学校加进来一并要求赔偿,如果学校有证据能证明学校无过错,无责任,尽到了他们合理的应尽的保护义务的话,则学样可以不进行赔偿。

关于校园事故处理办法

3,如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全国实施,法规明确: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只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担责。 《条例》还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在以下情形下,学校不担责: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学生擅自离校时发生;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学生伤害;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另外,在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时,学生自杀、自伤,自行到校活动或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伤害,由学生自身、学生之间原因或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学校还可以投保“校方责任险”以规避风险,万一出现问题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本案是校园内校外人员侵犯人身权的民事侵权案件。在本案中侵权责任人是拿刀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法定代表人)、学校。您作为学校的老师,和学校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在校园内发生事故也列学校为责任方,至于您的责任是您和学校之间的事。根据侵权责任第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本案的拿刀学生的家长监护不力,造成其监护人致他人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方在管理制度上尽到了注意和尽职义务,但是由于您作为学校的雇员老师,当时没有履行好职责,发生了事故,学校应当承担其余的补充责任,对您有利的事实是您在事后的积极反应和处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职责。所以总的来说校方的责任是次要的较小的责任,主要应该由拿刀学生一方来赔偿受害人。如果上法庭,你可能是证人,到法庭上讲清楚事实就好了。最后,学校可能会追究您的责任,需要您赔钱或者扣您的奖金什么的,都有可能,需要您和校方去沟通协调。

如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

4,看护班 孩子受伤 法律责任

教育机构侵权不属于特殊侵权,所以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本案又不属于第三人致害,发生的损害主要是由孩子自己造成的,应该由父母负责。学校应该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看护班的老师不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过后,可以再追究老师的没有看管好的责任。另外,这个小孩子应该有保险的吧。去找保险公司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托管班常理不属于教育机构,只是鉴于监护人委托其照顾托管孩子,主要责任还是在于孩子本身的监护人,除非被委托的监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扩展资料:分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 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包括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行政处罚两种。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 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师对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发生人身伤害的几率就高。3.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扩展资料: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主要的法律依据:1. 《教育法》2. 《侵权责任法》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4.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托管班常理不属于教育机构,只是鉴于监护人委托其照顾托管孩子,主要责任还是在于孩子本身的监护人,除非被委托的监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一、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主要的法律依据  1.《教育法》  2.《侵权责任法》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4.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侵权责任法》的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实务中存在争议。而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条文。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学生在上海学校受了伤,即使学校没有责任,只要诉至法院,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让学校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助。当然前提是学生及监护人也没有过错才可适用公平原则。  三、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存在责任  以上归责原则可以看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时,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至关重要。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  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师对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发生人身伤害的几率就高。  3.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
看护人?保安?维护公司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按公司的制度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行了。
看护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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