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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盐业 条例,谁知道盐业法的内容吗 不是盐业管理条例哈 谢谢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06 03:35:4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谁知道盐业法的内容吗 不是盐业管理条例哈 谢谢

盐业法除了各省制定的盐业条例之外只有一部《食盐专营办法》,是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还有一些配套法律,其目的是为了消除碘缺乏病,对食盐实行国家专营。《食盐专营办法》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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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盐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生产、购销、贮存、运输、储备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食盐,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第三条 (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盐业发展,承担食盐供应协调、本市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资质许可以及工业盐管理等职责。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行使《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由盐业主管部门承担,以及本规定确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卫生健康、价格、粮食物资储备、商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食盐定点生产资质)  本市依法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在本市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未取得本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不得在本市生产食盐。  本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食盐生产要求)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食盐产品应当包装后出厂,未经包装不得出厂。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标注,并标有清晰的适宜人群购买指引。第六条 (食盐定点批发资质)  本市依法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在本市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或者其他省级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可以跨省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未取得相关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不得在本市批发食盐。  本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食盐批发要求)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采购、销售经包装的食盐,不得将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食盐的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产品种类、规格、价格、数量、经营方式等信息报送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第八条 (食盐供应要求)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发、零售的食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加碘食盐的碘含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未加碘食盐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居民碘营养情况,合理布局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并保证碘盐和未加碘盐的供应。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通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报送的信息发现未加碘食盐销售比例异常,或者市卫生健康部门通过监测发现市民碘营养水平指标异常,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并采取相关措施。第九条 (食盐零售要求)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并查验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采购、销售经包装的食盐,不得将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第十条 (食盐网络经营要求)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食盐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其销售的食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食盐的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以及对食盐来源合法的承诺,并对上述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未获得相关许可,销售食盐、销售的食盐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市经济信息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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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想把老家食用盐运到上海来销售可以吗

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销售盐需要《食盐零售许可证》,并由当地和省盐业主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专家解释,网上销售食用盐涉嫌违法,而且会打破异地卖盐的规定,我国食盐碘含量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各省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碘含量,异地买盐会造成补碘过量或过低的情况出现。亲,异地卖盐犯法哦。
或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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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2010修正

第一条 (依据)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盐产品,是指氯化钠(NaCl)含量为50%以上的产品。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多品种食盐,是指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药物、调味品等,生产加工成的各式花色品种的食盐。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是本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盐务局)是市人民政府依据《食盐专营办法》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接受市经济信息化委的领导。  本市各级经济、工商、公安、卫生、质量技监、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生产加工食盐的条件)  企业生产加工食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除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加工食盐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加工厂房和设备;  (二)有相适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三)国家盐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申请和审批)  企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  企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应当向市盐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盐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七条 (食盐批发许可申请和审批)  食盐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企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应当向市盐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盐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食盐的批发)  市盐业公司负责全市食盐的统一供应。经市盐务局审核批准的区(县)、乡(镇)食盐批发企业承担本区域内的食盐批发业务。  市盐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统一购进食盐。区(县)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向市盐业公司购进食盐;乡(镇)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向本区(县)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也可以直接向市盐业公司购进食盐。第九条 (食盐批发的价格和报表)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经营,不得擅自提价或者降价。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定期填写进销存报表,并按规定报送市盐务局。第十条 (碘盐和包装)  批发、零售的食盐应当是合格碘盐。  零售食盐应当采用小包装后方可销售。散装和非小包装食盐不得在任何商业渠道零售。第十一条 (零售食盐的进货和价格)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市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食盐。第十二条 (生产用食盐)  因生产加工需用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市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食品和副食品的加工、酿造、腌制、畜牧、水产养殖需要用盐的,应当使用食盐,并向前款规定的企业购进食盐。第十三条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和纯碱、烧碱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订立购销合同,直接供应。  本市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应当在购销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市盐务局备案。  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转销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的,应当仅限于转销给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并应当报市盐务局备案。第十四条 (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  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由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  根据方便供应的原则,市盐业公司可以委托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销售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未受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  因生产加工需要使用除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的,应当向市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食盐批发企业购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食盐以外的其他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5,中盐上海市盐业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盐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负责本市“食盐批发许可证” 、“食盐准运证”的审批发放。负责本市“食盐(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三、组织实施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法规,市政府发布的盐业管理规章;四、依法查处本市涉嫌盐业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规范本市盐业市场秩序;五、盐业主管机构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6,中国现行的有关盐业的法律有哪些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1996.05.27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994.08.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盐加碘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06.30 盐业管理条例 1990.03.0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盐业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答复 2003.04.2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09.04 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碘盐基金转为中盐总公司国家资本金的批复 2008.09.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7.01.24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6.04.28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为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加强对食盐加碘工作管理的函 2005.02.1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盐计价公式表的通知 2003.03.25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2003.01.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14 国家经贸委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08 国家经贸委关于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2.09.0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盐业企业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8.30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14 国家经贸委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5.08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食盐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2001.02.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0.09.13 团体规定、行业规定 中国轻工总会关于贯彻实施《食盐专营办法》若干规定的意见 1996.11.05 这些法规、规章都是现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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