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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上海市房屋租赁有什么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13 22:00:1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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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房屋租赁有什么规定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房屋租赁有什么规定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第七条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3,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有何法律依据

您好!新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这个《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就是地方法规,也就是法律依据。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地方法规也大同小异,都是有效的法律依据。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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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有何法律依据

4,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房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纳税。第五条 上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第十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行政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房屋的租赁期限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书面通知承租人。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终止租赁关系,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5,上海市是否有规定男女朋友不能租房子

是的------------------------------------------------------------------上海市房地局8月27日表示,在《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新增制约“群租”的新条款。其中规定“民房出租,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此举意味着男女朋友、或者同性好友合租一房将受到限制。东方早报报导,上海治理群租再出新招,上海市房地局27日表示,该局近日下发通知,对2005年版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进行增补,新增一些制约“群租”的新条款,如人均承租面积必须符合标准,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等。此外,上海市房地局授予物业公司对房屋装修和租赁备案的管理权限,明确对违反公约出租或转租的,业委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上海市房地局称,针对当前住宅租赁中暴露出的分割搭建、二房东转租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大“群租”整治力度,该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抓紧完善业主公约,增补规范租赁行为相关条款的通知》,引导业主通过自律,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群租”现象的整治力度。《业主公约》的增补条款明确,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去年12月,上海市出台的《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将“居住房屋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小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的行为定性为违规经营社会旅馆,必须在限期内予以改正。根据该规定,民房出租,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出租给家庭居住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住宅小区居住房屋出租或转租给单位用于员工宿舍的,也应该符合上述标准。上海市房地局表示,此前部分小区已经试点通过《业主公约》或者《业主临时公约》对租赁行为进行约定,并且取得了有效成果。浦东新区绿城小区通过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对出租、转租行为进行规范,不仅帮助物业公司在“群租”诉讼中胜诉,更成功整治了三成“群租”客,而且没有发生一起治安事件;黄浦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预售申请时,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增加关于禁止“群租”的相关约定,对“群租”预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授予物业公司对房屋装修和租赁备案的管理权限。对违反公约出租或转租的,业委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6,怎么样才算是群租房

一间屋子到底挤下多少人才能被称之为“群租”?出租居住房屋必须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且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至此,关于“群租”的认定已从原先的对人均建筑、使用面积的考量,过渡到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上来。小区内不得设“集体宿舍”在一份名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房管部门为配合“两个实有”的全覆盖管理所出台的强化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最新举措,除了进一步明确各出租居住房屋的最小出租单位,以及人均承租的最小居住面积外,还规定非家庭成员租住一室的“集体宿舍”,不得设在居住小区内。而今年6月在网上公布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一份《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与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中,曾就“群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若是租赁居住房屋的,规定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若是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规定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原有认定标准太过“大方”上述规定,在当时曾一度被外界视作是今后申城界定“群租”的重要依据。但《草案》在公示期间,绝大多数市民在抱以支持之余,也有不同声音。一种较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单纯从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去界定是否属于“群租”等样式的违规租赁过于简单化。还有的人认为,原先《草案》公布的标准多少有些过于宽裕,“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已经高于上世纪90年代初特困户和困难家庭的居住标准,用此来对“群租”加以定义太过于“大方”。如果以“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的标准来计算,一家三口的最低居住标准可以在15平方米左右,小于这一标准则有可能被判定为违规租赁;相同的居住面积内涌入了更多的人口,也有可能被视作是“群租”。无论怎样,其大前提都应是“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有房地产研究专家表示,对“群租”的认定可以有很多种,此番由《草案》的“群租”的认定已从原先的对人均建筑、使用面积的考量,过渡到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上来,可以看到,后者的认定标准较之前者有所收窄,认定的模式也更加直接。(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0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根据各地方颁布的《关于开展“群租房”整治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凡有以下现象之一的,均纳入群租房治理。1,楼房成套住宅中一套住宅按间出租(转租)给4人以上(含4人)非亲属关系的成年人或出租给2个以上(含2个)家庭居住,且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非成套住宅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2,将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或者厨房、卫生间改为卧室对外出租的。3,擅自将购买或承租的房屋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租的。4、地下室、车库等对外出租的。5,人均承租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但出租给10人以上(含10人),未得到相邻权人同意的。现对于一套原始的100平左右的住房被隔成6小间并且往外出租的现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这样的现象属于群租房,符合上述第三种表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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