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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限购令发布的时间,上海房产限购令细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17 05:46:2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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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房产限购令细则

最新报道上海房产限购令细则 上海发布时间:10月7日 相关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房产限购令细则:在一定时期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 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上海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 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认真执行央行、银监会的最新规定;对于上海市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房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非本市居民购房申请贷款,需提供前两年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证明;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提高商品住房预售门槛。对2010年7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要求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方可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此房产限购令细则仅供大家参考。

上海房产限购令细则

2,上海房子限购政策2022

海房子限购政策2022:1、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2、对于购买二套非普通自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70%。上海户籍,限购政策:单身情况分析:1、单独名下有房,不可购买住房;2、单独名下无房,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共有不超过2套,可买一套住房;3、单独名下无房,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有超过3套,不可购买住房。结婚情况分析: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户籍:1、夫妻双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各自和父母共有不超过2套可买2套住房;2、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无房,可买一套住房;3、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1套,可买一套住房;4、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2套,可买一套住房;5、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超过4套,不可购买住房。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第三条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上海房子限购政策2022

3,上海限购令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限购令旨在打击投资客 何时取消尚未确定   “一户家庭暂限新购一套房”的限购政策是本次“沪12条”中最为重要的一条。上海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表示,目前上海土地资源相当紧缺,抑制非自住需求,限购政策主要针对投机、投资性购房行为,此次用行政手段限制,旨在打击投资、投机者。   针对限购的期限,刘海生表示,这是行政措施,政策何时放宽,要看供需状况,以及上海楼市发展是否能控制得住。目前还没有明确期限。   刘海生还表示,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从昨天开始,市房管局已经下达通知,严查中介机构有可能出现的违规登记行为。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登记行为,一切后果由中介机构承担。   一旦国家政策明确 上海将加快推进房产税   此外,针对房产税的话题,市有关方面表示,房产税作为国家税种,其开征需服从国家规定,试点也要得到国家的认可。就市民普遍关心的开征时间,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表示,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鼓励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这本身就是上海的需要。一旦国家政策明确,上海立即加快推进。   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意在引导房企合理定价   针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刘海生明确表示,此次调整幅度比较大,其目的在于引导开发商合理定价,不希望房价定得太高。上海将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但刘海生同时认为,土地增值税的提高,将有可能发生成本转嫁,从而提高购房成本。   另就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期限由原先的5年放宽至3年,刘海生表示,由此带来的中低价房源上市必然增多,一定会影响周边地区的房价。
2011年上海实行了第一次限购,2016年是第二次了。

上海限购令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4,2011年上海限购令的细则是什么具体是什么

2011年2月1日,上海出台了限购令细则。那具体是怎么样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2011年2月1日,上海出台了限购令细则。那具体是怎么样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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