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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张轶,上海社保局局长叫什么医保局局长叫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8 14:58:1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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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社保局局长叫什么医保局局长叫什么

不叫医保局啦,叫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由组织部副班长兼任的中共修水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保局党组成员、局长:朱少华

上海社保局局长叫什么医保局局长叫什么

2,上海退休医保自负段标准2022

6月22日,上海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22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3 号)。《通知》中明确了3项医保标准:一是个人医保账户计入标准;二是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是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事关个人医保待遇和费用报销,一起来看吧!对于在职职工:根据年龄,划分为3个档次,其中:在职职工个人医保账户最低计入标准为210元,在职职工个人医保账户最高计入标准为630元,两者相差420元。对于退休人员:根据年龄,划分为2个档次,其中:退休人员个人医保账户最低计入标准为1680元,退休人员个人医保账户最高计入标准为1890元,两者相差210元。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个人医保账户计入标准,与2021年是一致的,没有发生变化。二、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对于在职职工来说: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对于退休人员来说:分为两个档次。其中: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的,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对于对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上海退休医保自负段标准2022

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2008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增加三款作为第十一条的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34岁以下的;  (二)35岁至44岁的;  (三)45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  (二)75岁以上的。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具体标准及其调整,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三、第十二条修改为:  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资金。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一条的第五款: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原第五款作为第六款。五、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六、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五)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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