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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8 10:15:53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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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

网址:https://www.shanghai.gov.cn/ 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 [1] 。截至2019年,全市下辖16个区,总面积6340.5平方千米 [199] [206] ,建成区面积1237.85平方千米 [2-5] 。2021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为2489.43万人。 [182] 2021年,上海市地区生产总值43214.85亿元,GDP同比增长8.1%。 [176-177] 上海市地处东经120°52′—122°12′,北纬30°40′—31°53′之间, [25] 位于中国华东地区,地处太平洋西岸,亚洲大陆东沿,长江三角洲前缘;东濒东海,南临杭州湾,西接江苏、浙江两省,北接长江入海口。 [30] 上海平均海拔高度2.19米,大金山岛为上海最高点,海拔高度103.7米。上海河网主要有流经市区的主干道黄浦江及其支流苏州河、川杨河、淀浦河等。约6000年前,现在的上海西部即已成陆。春秋战国时,上海是春申君的封邑,故别称申。晋朝时,因渔民创造捕鱼工具“扈”,江流入海处称“渎”,因此松江下游一带称为“扈渎”,后又改“沪”,故上海简称“沪”。1292年,元朝把上海镇从华亭县划出,批准设立上海县,标志着上海建城之始。

上海市人民政府

2,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规章制定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制定规章的权限和主管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制定在本市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审查规章草案以及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法制工作部门应按分工,做好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核稿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第三条 (制定规章的原则和范围)  制定规章应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坚持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坚持从本市的实际出发,坚持民主性、科学性。  市政府制定规章的范围是:  (一)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市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规章。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  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规章,称“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规定”、“办法”。  市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规章,称“规定”、“办法”或“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第二章 制定规章的倡议和建议第五条 (制定规章的倡议)  本市和外省市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国外人士,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倡议。  制定规章的倡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提出。  收到制订规章倡议的机关,应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进行综合整理,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是否采纳并答复倡议人。第六条 (制定规章的建议)  本市各政党、人民团体的市级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委、办、局,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应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对可行的建议,应在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中采纳。第三章 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第七条 (规划和计划草案的提出)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应根据本部门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草案。第八条 (规划和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制定规章的规划草案应包括预期目标、项目名称、实施方案等内容。规划的适用时间一般为二至五年。  每年度的规章制定工作应编制计划草案。计划草案府根据市政府的年度工作部署,分阶段、有重点地施行。计划草案应包括年度内应制定、修改、废止的规章名称,制定、修改、废止的理由和依据,起草部门以及起草和上报期限等内容。第九条 (规划、计划草案的编制和审批)  市政府法制办应在各部门提出的规划和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编制全市的规划和计划草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规划和计划的调整)  经批准的规划,实施部门应对每年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需调整规划的,应按制定规划的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一般应由实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法制办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调整计划的报告。第四章 规章的起草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和起草小组)  规章的起草由计划中确定的部门承担。起草部门应成立起草小组,确定一名领导主管起草工作。  规章的内容涉及不同部门管理职能的,应成立联合起草小组,联合起草小组一般应由计划中确定的主办部门组织。  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  起草小组和联合起草小组应组织有关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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