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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和物流园区的区别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20 02:05:25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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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税区和物流园区的区别

保税区是离境退税,保税物流园区是入区退税,保税区旁建物流园区是解决加贸业务中有些需要一日游的业务,实现非保税与保税之间的转换,方便企业的加贸账册管理。

保税区和物流园区的区别

2,详细分析一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

简要的说,上述都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中保税港区是其最高形态,综合了出口加工、保税物流等多种功能,以下依次是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以及保税仓库。

详细分析一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

3,全国共有几个保税物流园区

全国共有9个保税物流园区.上海、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深圳,天津,福州.
这是我从网上找到的物流园区地图可能时间比较早了 ,后来有的园区并没有加上,比如青岛保税物流园区,仅供参考!

全国共有几个保税物流园区

4,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区别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5,中国目前有哪些物流保税园区

上海外高桥、青岛、大连、张家港、宁波、厦门、深圳、天津8个保税物流园区。这是几年前的,现在可能已经增多,要具体对待,好多地方都存在区外的公共型保税仓库,这个就太多了,跟物流园的业务差别也不是很大,要找适合自己的
一 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二 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三 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四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五 国际中转;六 检测、维修;七 商品展示;八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以及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6,保税区与保税物流园区有什么区别

1)报关送货问题:保税区先送货后报关;保税物流园区先报关后送货,可赢得相对充裕的备货时间。2)退税时间问题:保税区是“离境退税”;保税物流园区则是“入园退税”,缩短时间,提前退税保税区与物流园区本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有两个较大的区别的地方: 一是物流园区实行入区退税,即货物入园区就可以在海关打印退税联; 而在保税区则是实行离境退税,即货物要实际离境后,才能打印退税联,常见的就是福田保税区的"兜圈"动作,就是货物入了保税区仓库后,利用中港车到香港兜一圈. 二是物流园区进出货物品名及商品编码必须一致; 而福田保税区特有功能就是可以改换商品编码,由于两个企业备案的商品编码可能不一样,所以在转厂的时候,常利用福田保税区来操作.

7,保税物流园区与物流园区有什么区别

相对来说一个更适合做出口业务 另一个更适合做 进口 或者转口功能上大致都差不多。
保税区与保税物流园区区别  海关政策  区域性质 海关监察的特定区域,不具备口岸功能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口岸功能  海关管辖 有保税区海关进行管理 有保税区海关进行管理  关内关外 进在外,出在内。具有一定的“境内关外”性质 进出皆视同在外,更加接近“境内关外”  监察空间 海关监管到库,原则上对企业进行监管 网络化,电子化,无纸化,智能化区域监管,原则上对区域监管  服务时限 按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开展工作 进出境24小时通关,全天侯作业  进口申报 港区提箱,书面申报,先备后进 船边直取,直接入区,电子数据申报,先进后备  保税区 保税物流园区  海关政策  申报方式 一次转关申报,一次备案申报 直接通过海关区域信息平台电子备案  堆方时间 有堆放时间限制,三个月,半年。最长一年。都要向海关申报,付费 并无堆放时间限制  集中报关 无明确规定,部分企业经批准可以开展 园区企业可开展分批出区,集中报关业务  增值服务 可以开展,但有一定局限性 可以开展流通性简单的加工和增值服务  区内转让 可以转让,事先备案 可以自由流通  进出口权 仅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时享有进口权 园内注册的公司享有进出口权  分公司 原则上分公司不可取得海关注册编码 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取得海关注册编码开展相关业务  保税区 保税物流园区  港区对比  地理位置 临近工业区,具有临区优势,与港区相对分离,有一定的物理运距 毗邻港区,具有临港优势,区港相连,并通过专用通道直通  联系程度 口岸与腹地封闭监管区域,分属运作 区域联动,功能联动,信息联动,营运联动  卡口 人工Check 需要人工在卡口确认,但实行半自动化管理  检验检疫 相关政策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则上一线检疫,二线检验 同保税区一线检疫,二线检验,执行时与园区海关业务流程相适应  外汇政策 非贸易购汇 保税区企业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购买非贸易项下的外汇  物流资金流 容许部分条款下货物流与资金流分离,相对受限 容许更大范围内分离,货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付汇选择区内试点  国内收付汇 不能与国内企业收付汇 可以与国内企业收付汇  保税区 保税物流园区  税收政策  出口退税 货物实际装船出口后开始办理退税 货物入区后开始办理退税手续  流转税 未明确保税区内货物流通是否征税,按正常税收法规管理 园区内企业间的货物转移,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物资退税 保税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以及行政部门办公用房所需的基建物资等,均不能办理退税 区外进入园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以及行政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均可办理退税  业务操作 复进口业务 不能解决一日游货物重回国内市场的问题 可以很好的解决一日游货物重回国内市场的问题  分拨业务 不能凭担保分批出区 可以凭担保分批出区,集中报关  中转拆拼箱 中转集装箱很难开展拆拼箱业务,操作较复杂,唱本相对较高 中转箱可以进行拆,拼集运,改变中转箱在港区只能整箱进出现状  出口集运 两个海关管理。转关业务,两次或多次分票报关 一个海关,港区直通,一次出口报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06-9-19 12:01:57 ] 浏览人数: 3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 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第五条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中国石材网-外贸助手-stonebuy.com 海关、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第六条 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设施、场所验收合格后,园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七条 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八条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遭遇不可抗力等灾害; (二)海关监管货物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三)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的报告时间,第(一)项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二)至(四)项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 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海关监管货物,园区主管海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第二章 海关对园区企业的管理 中国石材网-外贸助手-stonebuy.com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园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向海关缴纳税款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 (二)在园区内拥有专门的营业场所。 第十四条 园区企业变更营业场所面积、地址等事项的,应当报经直属海关批准;变更名称、组织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注册登记内容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直属海关备案。 园区企业有前款以外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园区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 第十六条 园区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园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园区企业应当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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