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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提取新规定,上海的工积金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取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31 07:26:2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的工积金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取

上海的公积金在你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或退休后方可提取。

上海的工积金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取

2,上海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一项福利性待遇,有很多职工在买房时都需要提取公积金来做为购房的资金,特别是在上海这样的高房价城市,有不少人通过提取公积金来凑够首付款,随着公积金制度的逐渐成熟,上海不断出台新政策以满足职工的购房需求,下面为大家介绍上海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有哪些。目前上海市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其主要亮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进一步加强对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进一步满足职工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简化办理要件和流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上海市新出台的公积金政策反映和适应近些年以来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变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体现共享发展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根据上海市的要求,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强调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依规缴纳住房公积金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和失信惩戒,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二、落实租购并举政策,进一步满足职工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在提取政策方面,提取办法明确除了原有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偿还本市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外,还支持本市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三、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简化办理要件和流程。在简化要件方面,取消不必要的证明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或支付房租的,职工还可以办理约定提取的手续。同时,缴存、提取管理办法还按照政府要求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加大信息共享力度,优化网上服务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效率,让公积金服务更加便捷、更有温度对发现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将追回资金,取消规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上海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有哪些

3,2020年公积金提取新规有哪些

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2020年公积金提取新规具体如下:1、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要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2、租住商品住房只要能够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房面积,再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3、为提高提取审核效率,新规定要求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再做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4、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发出通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这表示今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那么就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是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

2020年公积金提取新规有哪些

4,上海公积金提取规定

法律主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 住房公积金 账户中的储存余额:(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3)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 时。(4)户口迁出上海市或者出境定居时。(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 提取住房公积金 储存余额抵冲。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所有。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作销户处理。【举例1】老张在购买新房时,提取了他的住房公积金,觉得20000元余额远远不够,他可以提取其妻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吗答: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直系血亲以及同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但必须得到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而且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需一次办理提取手续,不得分期分批办理。【举例2】老王买房选择了一次性付清,因为是期房,产权证尚未取得,他想把 公积金提取 出来可以吗答:不可以。职工购房在不 申请公积金贷款 的前提下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在支付房款时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外,购买其他各类房屋都需在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同时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举例3】小陈在上海工作,但目前是外地户口 没有社保卡 ,他如何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答:按照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符合申领社会保障卡条件的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不属于社保卡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凭本人 身份证办理 相关提取手续。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5,关于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一种福利性收入,只有符合特殊用途才能取出来用,比如买房、还贷。这个和房款没有直接关系,公积金是你个人和单位一对一的缴存,你缴100进去,单位就给你100,那么你的公积金收入就有了200,属于你个人。到你买房的时候,你可以一次性使用这笔公积金,单位是不会再给你其他补助的,除非单位有自己的特殊政策。有了公积金,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这个比普通房贷利率要低,好像是普通房贷的70%。说白了,公积金就是自己攒着买房用的钱。
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也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在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帐户存储余额是挂钩的,目前的倍数最高已经从15倍放宽到40倍,如果按贷足20万元(基本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包括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住房公积金帐户中至少要有5000元的存储余额。另外,借款人申请贷款前还须连续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每个月从你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计入住房公积金,这部分钱只有买房子的时候可以用,不买房子是没有办法提出这部分钱 谢谢
当你买房时就可以提取你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新的政策规定,如果你有购房的贷款需要还,每年都可以提出账户上的公积金,再就是你家修房时,也可以提取公积金用。
凡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单位所属职工,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危房改造还迁住房和集资建房),或符合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心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虽申请过但已按期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购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危房改造还迁住房,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购房款总额的20%房款税务发票,《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 三、购二手住房具有售房人持有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产权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售书面文件、《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首付款凭证等; 四、自建住房具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和相关费用发票;大修住房具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五、集资建房具有建设、国土和房改行政主管部门批文、集资建房人员名单和付款收据; 六、符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七、申请人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九、有中心、委托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具备被中心认可的自然人、法人作为担保; 十、中心和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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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公积金提取方式是什么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关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  (二)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应提供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应提供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应根据不同的就业状况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上述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以下几种:  (1)对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提供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应提供当年度的纳税凭证;  (3)对于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应提供其户口所在街道出具的职工家庭收入证明。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提取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和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  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第四条 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和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提取金额以职工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按十元倍数取整(账户保留十元以下)。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职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职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 受理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  申请人有义务事实提供并应接受受理机构的相关调查、核对和审核。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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