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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婧上海市人力资源,留学回国人员在上海办理户口手续已经拿到了批复调档函应该由哪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6 09:50:1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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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学回国人员在上海办理户口手续已经拿到了批复调档函应该由哪

闵行区人才中心出具调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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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揽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上海揽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是2012-09-25在上海市闸北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延长路152弄15号甲401-19室。上海揽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06054591002T,企业法人陈娅岑,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上海揽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向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519522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486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上海揽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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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在上海做过人事的好心人能过来人指点小女子一下感激不尽

如果你是在上海读的大学应该还是不错的,本科?什么学校?一般在好一点的外企,欧美企业的话,做人事,刚进去一般是从人事助理开始,起薪4000左右,人事有很多方面,有计算考勤,有计算休假,有负责保险,有负责招聘以及其他等等,所以如果是一个大公司,人事部门人数还是蛮多的,如果人少,那你一个人负责的事情就多,但是学到的也多。如果是普通的公司,我估计现在本科也就3000往上一点就不错了。所以要看你的学校以及你的能力了。人事这个职业还是蛮好的,资格证书能考还是靠一个吧!做几年这个是看自己,在100人以内的外企,一般做到人事部门负责人怎么也得10年,在一个200人以上的外企做到人事部负责人至少20年,当然到时候的回报是很丰厚的,人事还是很有权的。
1.想问问毕业后刚起步做人事这块工资会有多少?刚起步的人事工资相对较低,今年3000-4000,看你个人条件了。如果是外企,或许会高一点。2.将来要是想往这块发展的话,要如何做?你既然是法律专业的,不知道你是法律哪个方向的。去把和人力资源有关的几个法律重新熟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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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延长至2023年底 上海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补缴费款期限百度

上海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补缴费款期限。资料图 许婧 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日发布消息称,上海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补缴费款期限。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补缴费款期限。 《通知》明确,按照国家和上海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医保相关政策,已按免申即享方式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 《通知》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用人单位缓缴期间,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据介绍,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为正常缴费状态;缓缴期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不会影响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 《通知》规定,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5,赶集网有个女的说是上海昌硕人事的直招然后让我去面试坐满45

看到这里没有什么大问题的,因为还没有让你交钱什么的,所以你就算是去了也是没有什么损失,要是收费的话,那就千万别信了,说了直招有去中介,本身就有点问题的。
公司负责人事的基本上也都是中专生,所以人事助理学历方面应该不是问题~如果你学历高,估计也不会要你!至于问题嘛,估计还是人力资源方面的~过场而已,关键是要细心就好!当然人长得漂亮很重要!
赶集网和58同城都是骗子或者中介遍地的,除非你在正规网站上找不着工作,要不然真的没必要到上面去找。1 有个协议的话,协议基本和合同效果是相同的,但是盖的公司不一样,这个你基本就可以上点心了,万一盖的是个皮包公司,你找谁说理去。2 返费的定义是什么,是工资还是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就这种东西随随便便坑人的啊,说是要坐满45天,44天以一些莫须有的罪名开掉你么,协议里面的内容有没有不合理的。3 你后面说好多人第二次来了,这种事情不用当真的,群众演员多的是,已经是老套路了,不要用这种来影响你的判断。就要我来说,说给你返费,但是盖的是别公司的章,基本就已经可以拉黑了。
骗子,小心点
虽然没遇到过同样的人,但中介10有8.9都不可靠,基本都是,骗点中介费

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电话:(021)231111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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