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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文处理规定,谁能帮我找到2000年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16 05:51:1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谁能帮我找到2000年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版) http://www.wenmi365.com/thread-198040-1-1.html

谁能帮我找到2000年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五条 (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市、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清理的组织协调,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的协调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的合法性审核。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第六条 (党的领导)  行政机关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第七条 (信息化管理)  本市建立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的有效衔接,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本市建立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确保数据内容准确、更新及时和公众查询便利,为“一网通办”工作提供规范性文件方面的数据支持。  鼓励行政机关根据各自职能将涉及特定主体、特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分类汇编,为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精准化的查询便利。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第八条 (控制文件数量)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要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避免层层发文。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具体措施。第九条 (长三角协同)  本市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长三角地区统筹协调的,按照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制定主体)  下列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和镇(乡)人民政府;  (二)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四)街道办事处。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市、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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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公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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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第四条 (组织推进体制)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信息委、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  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 (工作机构)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第六条 (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第七条 (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八条 (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九条 (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第十条 (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二章 公开范围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

5,修改对错1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2、国家旅游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管理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原因:“批转”用于上级对下级,而这里的国际旅游局是国务院的下级,不能使用“批转”,只能用“转发”。4、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旅游局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意见的通知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6,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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