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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实施条例,施工资料怎么整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12 02:42:2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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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资料怎么整理

老同学,看看他们监理内部资料的档案盒,如何划分,依据资料性质分为,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依据施工阶段分施工前准备资料、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分报审文件,工程文件,质保文件,按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进行.
把工程的项目区分开,比如水电,木作油漆,材料都区分开了!
去当地档案官,要他们的目录!!按他们的目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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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以下几个步奏:一: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1:工程概括表。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3: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4:室内环境检测报告5:施工总结6:工程竣工报告。二:施工管理资料三:施工技术资料。四:施工测量记录。五:施工物资资料。六:施工记录。七:施工实验记录。八: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施工资料怎么整理

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第六条 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第七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第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3,上海市一二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有哪些规定

办事依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办事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条件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整改承诺内容)全部完成,并在系统调试正常并试运行一个月后,应进行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技防工程
上海市一、二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有哪些规定? 办事依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办事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条件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整改承诺内容)全部完成,并在系统调试正常并试运行一个月后,应进行技防工程竣工验收。  2、需办理的手续  申请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时,从业单位应向市局技防办报送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1)技防工程合同复印件;  (2)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复印件;  (3)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复印件;  (4)《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5)《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整改承诺书》复印件;  (6)工程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初验报告、系统检测报告原件;  (7)工程正式设计文件、实施方案及有关图纸资料。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顺序  市局技防办收到从业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后,应组织技防工程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及技术专家召开竣工验收会。技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应根据验收小组的建议和要求,在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承诺书》后,由验收小组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交建设单位、从业单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从业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予以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2、办事时限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局技防办应在10日内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

上海市一二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有哪些规定

4,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管理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第四条 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注:本款中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第五条 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四)产品质量保证书。第六条 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已经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凭该准用证或者有效证明,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水泥,其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办理登记手续,并凭生产许可证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生产、销售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其生产或者销售单位应当委托内地或者国内销售代理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但通过国际招标投标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除外。第八条 市建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全部申请资料或者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合格的,发给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核发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不得收取费用。第九条 市建委应当对取得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单位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得收取费用。第十条 市质监局应当及时将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生产单位予以公告。  市建委应当及时将取得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单位予以公告。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应当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并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对出厂(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收,验明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复印件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5,施工过程中用到的资料有什么

建筑工程资料工作初步1 资料的编制依据和历史沿革 1)原上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局1988年11月23日以 沪筑管(1988)技字第315号文件印发的《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的若干规定》,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 300-1988)的表式规定,将施工技术资料分为A册——施工技术资料汇总及竣工图、B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C册—— 施工管理三册,其中C册又分为C1册——施工组织设计、C2册——施工管理、C3册——质量评定三个分册。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效后,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备案制文件先后颁发了: 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③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安装补表二) ④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⑤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⑥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⑦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⑧工程款支付证明 ⑨工程质量保修书 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2002-01-10发布,2002-05-01实施 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2002年5月8日以沪规法〔2002〕287号文印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2002-06-15实施 5)《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2001-07-20发布,2002-01-01实施 6)2002-01-10发布,2002-05-01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1,在其条文说明中又给出了“工程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个表式,后者与备案制文件的同名表式又有些差别(既要注意相互吸纳融合,又必须以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的表式为准)。 7)有关验收、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均对资料文件有各自的要求,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出自自身的需要,也会对资料文件提出相应的要求。 2 资料递交要求 1)凡注明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 2)各种许可证等复印件复印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大小。 3)竣工图修改应注明修改依据,修改依据性文件应注明所修改的竣工图图号,二者必须呼应。 4)变电站、独立的水泵房、煤气调压站等既专业、面积又小的工程,可向城建档案管理中心写个情况说明,其工程档案资料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 5)设计变更为蓝图,可直接加盖竣工图章,予以认同,不再画竣工图;设计变更不是以蓝图方式表示的,此设计变更只能作为变更依据性文件,必须在竣工图上作出标注。 6)档案管理机构要的只是A册中的一部分;质监站审查的重点是B册——材料检测报告

6,上海市关于实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砼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AB4101058-2004-072 载体类型 光盘 发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材办(2003)第002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材办〔2003〕0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沪建建〔2002〕656号《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适应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需要,强化文明施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工程质量,现将《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工程用砂浆成品化、商品化的需要,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保证预拌(商品)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各类砌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饰面材料助灰等砂浆拌合物。 第三条 本市对建设工程用预拌(商品)砂浆实行认定管理。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预拌(商品)砂浆,应当取得《上海市新型建设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生产单位凭《认定证书》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第四条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发展办)和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站)受市建材办的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基本条件"和"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 办理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预拌(商品)砂浆]》(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现行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四)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第七条 申办《认定证书》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企业填报一式两份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申办企业提交的资料当场进行核对,凡符合要求的,当场在两份《申请表》上加盖"预拌(商品)砂浆申请资料受理章",其中一份交由申办企业保存,一份留市建材发展办存档。凡申请资料经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当场予以退回; (三)市建材发展办应当自同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组织专家评审,市建材发展办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初步认定结果,报市建材办认定; (四)市建材办将在收到认定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认定证书》; (五)市建材发展办通知申办企业领取《认定证书》。市建材办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告获得《认定证书》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名单。 第八条 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持证企业建立"新材料监管手册",将企业的日常管理、推广应用和社会监督投诉等情况记录在"新材料监管手册"中。 第九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认定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经销,每批预拌(商品)砂浆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期满前3个月,《认定证书》持有人应当向市建材发展办提出更换申请;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对持证企业的核验工作。经复验合格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复验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的,由市建材办公告其《认定证书》失效。 第十一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材发展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资料,由市建材发展办复核符合要求后报市建材办审批,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等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地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第十二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建材质监站应当对进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经日常监督检查其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市建材发展办或者市建材质监站应当责令持证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复检仍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予以通报,并注销其《认定证书》。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的产品质量两次夜元左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注销其《认定证书》。 凡被注销《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认定证书》。 国家或者本市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预拌(商品)砂浆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视同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每年复验一次。市建材发展办在每年12月份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手续,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两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者一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二)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擅自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的; (四)"新材料监管手册"中不良行为超过三次的;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不能提供由本市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每年两份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 第十四条 《认定证书》持证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量,并在每月10日之前向市建材发展办报送;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并报送市建材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 附件2: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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