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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保滞纳金怎么处理,社保费滞纳金的会计账怎么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6 23:08:1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社保费滞纳金的会计账怎么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滞纳金、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
社保费滞纳金属于营业外支出核算项目,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社保费滞纳金的会计账怎么处理

2,请教 社保补缴的滞纳金问题

只用补缴7月份这一个月 而且还在三个月之内 希望会比较简单
根据《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单位办理四险及医疗保险补缴业务时,从办理时单位提交的材料到业务受理时间、交费的时间及交费方式均有所调整;办理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四险及医疗保险的月报欠费仍使用原办法。 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 ⑴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⑵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⑶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⑷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请教 社保补缴的滞纳金问题

3,滞纳金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为的,在纳税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前,报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亏损年度已经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为的,在纳税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前,可不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但应提供《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企业在填写季度所得税A类报表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并按“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数据交税,如果累计金额本行为负数,则季度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如果累计金额本行为正数,则季度必须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否则过了征期企业不仅需要将应纳税款补交上,还需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但并不是说企业季度产生的所得税税款不需要缴纳,您的理解不正确,请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滞纳金应该怎么处理

4,补缴往年的社保滞纳金如何收取

保险补缴金额计算办法目前,按照183号令,补缴跨年度的费用时要加收一定数额的钱款了。养老保险补缴按照183号令和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规定计算,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补缴工资基数要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来计算缴费额。个人部分仍按当时工资基数和比例计算,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此特殊计算方法仅限于补缴养老保险,一定注意!B全补= X1×B1×C0/C1+ X2×B2×C0/C2+…… +Xn×Bn×C0/CnB个人补= X1×b1+ X2×b2+…… +Xn×bnB单位补= B全补- B个人补B全补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B个人补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B单位补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C0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7%;2003年1月至今为8%)。历年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分别为: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为5%;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1%;2006年1月至今为8%。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请参考: http://www.shebao.net/Article/HTML/67.html http://www.shebao.net/Article/HTML/770.html
保险补缴金额计算办法目前,按照183号令,补缴跨年度的费用时要加收一定数额的钱款了。养老保险补缴按照183号令和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规定计算,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补缴工资基数要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来计算缴费额。个人部分仍按当时工资基数和比例计算,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此特殊计算方法仅限于补缴养老保险,一定注意!B全补= X1×B1×C0/C1+ X2×B2×C0/C2+…… +Xn×Bn×C0/CnB个人补= X1×b1+ X2×b2+…… +Xn×bnB单位补= B全补- B个人补B全补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B个人补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B单位补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C0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7%;2003年1月至今为8%)。历年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分别为: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为5%;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1%;2006年1月至今为8%。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请参考:http://www.shebao.net/Article/HTML/67.htmlhttp://www.shebao.net/Article/HTML/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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