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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气管理办法,上海市居民开通天然气管道需什么手续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4 21:40:1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居民开通天然气管道需什么手续

去燃气站营业点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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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民开通天然气管道需什么手续

2,上海市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常使用煤气,加强城市煤气设施的管理,保障煤气设施完好,并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燃烧和爆炸事故,现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区和郊县用管道供应城市煤气的地区。第三条 城市煤气设施系指煤气制气厂以外的煤气管、煤气聚水井、煤气阀门窨井、煤气调压器室、煤气调压器、煤气贮配站等所有设施。第四条 本市城市煤气设施由上海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市煤气公司)统一管理,市煤气公司应在煤气聚水井、煤气阀门窨井、煤气调压器和过河煤气管等煤气设施上刷制各种便于识别的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覆盖或涂改。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拆除、添装、迁装、改装煤气设施。严禁在煤气聚水井、煤气阀门窨井、煤气地下调压器室人孔上堆放物品、垃圾。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煤气设施上搭建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或构筑物。擅自在煤气设施上搭建的房屋或构筑物,应由搭建单位或个人立即拆除。第七条 煤气调压器必须安装在独立建筑物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煤气调压器室上加层,不得在通往煤气调压器室的主要通道上堆放物品和垃圾。第八条 江河过往船只,必须注意保护过河煤气管。严禁在过河架桥煤气管上跨缆、撑篙;严禁在过河河底煤气管处抛锚。第九条 签发建筑执照单位,应在审核建筑施工图时,标明与工程有关的煤气设施位置,保证煤气设施的安全。因签发建筑执照单位未标明与工程有关的煤气设施位置,导致煤气设施损坏或为新建房屋、构筑物覆盖的,由签发建筑执照单位承担责任。第十条 在开掘道路或建筑施工时,施工单位或个人应保障煤气设施的安全。如施工工程影响或可能影响煤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与市煤气公司联系,约请派员监护。第十一条 因各种工程与原有的煤气设施有矛盾而必须迁移煤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市煤气公司报送煤气设施迁移方案,由市煤气公司审核后迅即安排施工;涉及道路的煤气管线迁移,必须经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上海市公安局批准,领得掘路执照和道路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对按国家计划进行的市政建设项目,可按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市煤气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正常的施工、运行操作、监护等作业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第十三条 市煤气公司应严格执行煤气设施工程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因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市煤气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如下处理:  (一)擅自拆除、添装、迁装、改装煤气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损坏煤气设施或因损坏煤气设施而造成中毒、燃烧事故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对危害或可能危害煤气设施的施工,有权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者负责。  (四)如果责任者系煤气用户,可以暂停煤气供应或停止煤气供应。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煤气设施上搭建房屋、构筑物或堆放物品、垃圾的,由市容、交通、卫生监督员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清理或拆除,向其收取占路费和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对故意破坏煤气设施或违反本办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不同情节,由公安、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一九八一年九月颁发的《上海市城市煤气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

3,上海地区对煤气表安装的高度有规定吗

上海地区对煤气表安装的高度、只要不危及使用安全的就没有限制。这是依据上海市燃气管理处官网所载明的文件、规定而谓的:其中对于燃气器具安装仅出现在《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1994年市政府第77号令)的第二十五条 (安装时的要求)中,其明确规定只是:安装单位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注:上海地区的所有煤气表均属于燃气公司产权、供给和置换的)安装单位在安装燃气器具时发现该产品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应当暂缓接通燃气,向用户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告知市燃气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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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燃气器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烘烤箱、空调器、取暖器等产品。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基本原则)  本市燃气器具的管理应贯彻保障使用安全、促进产品更新、加强质量监督的方针。第五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日常管理。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监局)负责本市燃气器具的质量监督和准产证管理。  本市燃气器具的销售管理,由市技监局会同市公用局组织实施。第六条 (协同管理部门)  本市工商、财贸、物价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燃气器具实施管理。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七条 (准产证制度)  本市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准产证制度。凡生产燃气器具的本市企业应按照《上海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技监局申请并取得准产证。第八条 (申请准产证提供的资料)  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申请准产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产品生产鉴定证书。第九条 (生产企业的条件)  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按燃气器具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的产品质量控制规程;  (二)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准确、完整的产品图纸和工艺技术文件;  (三)有保证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与测试的工具;  (四)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  (五)有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销售管理第十条 (销售许可制度)  本市对燃气器具实行销售许可制度。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均须经审核后列入《燃气器具产品准许销售目录》(以下简称《准许销售目录》)。  对质量和安全要求高的燃气器具,在经审核列入《准许销售目录》后,必须按规定贴置准许销售标志方可销售。有关实行准许销售标志管理的产品范围,由市公用局会同市技监局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准许销售的条件)  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必须符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二)产品技术性能符合本市燃气的质量要求;  (三)在本市设有产品指定的维修站点,能向用户提供必需的维修服务;  (四)产品附有保修卡、中文使用说明书,并贴置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二条 (本市产品申请销售许可提供的资料)  本市生产的燃气器具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由生产企业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产品的准产证;  (二)在本市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外省市产品申请销售许可提供的资料)  外省市生产的燃气器具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由生产企业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检验报告;  (三)本市燃气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适用于本市燃气质量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在本市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外省市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本市销售单位办理燃气器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的申请手续。第十四条 (进口产品申请销售许可提供的资料)  境外生产的燃气器具申请列入《准许销售目录》,由进口产品的销售单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家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检验报告;  (二)本市燃气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适用于本市燃气质量要求的检测报告;  (三)在本市设立产品维修站点或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5,上海燃气许可证年审应提前多少时间

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海市燃气管理处组织开展《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被许可人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指不含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前向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二、被许可人提出延续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延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见办理指南),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重新换发许可证。三、换发新证后,旧证书一律收回。四、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或经审查不予延续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注销其许可证,被许可人应妥善处理用户善后事宜,不得无证经营。五、被许可人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地填写和提交许可延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作如存在虚假信息,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六、上海市燃气管理处网站(http://www.sh-gas.sh.cn/)提供延续办理指南与延续申请表的查询与下载。七、办理地点:小木桥路683号1楼受理中心燃气窗口。联系电话54614788-6068。

6,上海燃气车政策

助动车吗?2、3千左右,要看你买什么了。如果说你买燃气的轿车= =|||我估计你也不会买。。。加气又不方便。。
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燃气助动车限期报废事项的通告》,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禁止驾驶燃气助动车上路行驶,禁止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充装钢瓶。  为平稳有序推进燃气助动车限期报废工作,《通告》明确,上海于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设立5个集中回收点为市民提供燃气助动车回收服务。在此期间,车主应当将整车(含钢瓶)送至集中回收点办理回收登记,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发现钢瓶超出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告知车主将燃气助动车送至集中回收点,并禁止给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燃气助动车钢瓶充装燃气。  有关部门还提醒,燃气助动车钢瓶中存储的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果随意丢弃钢瓶将对城市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对主动将燃气助动车送至集中回收点的车主,每个燃气助动车钢瓶由相关部门提供200元。同时,市自行车行业协会还将组织部分电动自行车厂家为主动报废燃气助动车的车主予以购车优惠,车主可凭燃气助动车回收凭证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享受相应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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