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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陆职校2004,上海的新陆职校在哪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5 19:43:3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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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陆职业技术学校 网址: www.shxinlu-school.net/zp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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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桥的一家职校 环境还不错 成立时间也蛮久的了
不考也可以进去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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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陆职业技术学校成立于1983年,地处金桥出口加工区中心,与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毗邻,交通便捷,有得天独厚的学习、实习、就业的条件和环境,是浦东新区最早的几所职校之一。 学校硬件设施齐全,校园环境幽雅整洁。拥有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琴房、舞蹈房、美术室、音乐室等,并有可供1000多人住宿的宿舍楼。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四分之三教师具有中、高级职称,现有区级骨干教师10名,署级骨干教师10名,校级骨干教师15名,教学质量高。 学校坚持以“两个服务”为核心,不断提升办学成效。学校开设的幼师保育专业已成为上海市特色专业,现与上海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上海大学文学院艺术专业联办大专班,进行幼儿教师和保育教师的培养,为学生进一步提升学历层次搭建了桥梁。毕业生受到幼儿园的竭诚欢迎。学校根据市场强烈需求,还开设了《现代(国际)社区服务与管理》专业,受到新区劳动保障局和各街道党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就业前景灿烂。学校开设的汽车维修、电子技术、电器维修、计算机应用、物业管理、文秘等专业的毕业生受到金桥开发区、外高桥保税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等用人单位的青睐,毕业生供不应求。 学校推行一张文凭,多种技能证书和资格证书制度,职业中专还开设成人高中课程,为学生的深造和就业打下更为扎实的基础。学校连续四年三校生高考录取率达100%,就业率达100%,在市区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 学校在浦东新区诚信度、满意度测试中名列第一,获得了2006年浦东新区职业教育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全国“职业指导”先进集体、上海市拥军优属模范单位和“爱心助老”特色基地、浦东新区综合治理先进集体、青少年保护先进集体、浦东新区行为规范三星级学校、浦东新区法制教育一星级示范学校、浦东新区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等荣誉,陈野弟校长荣获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个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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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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