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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郝红颖,怎么在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本人拥有房产信息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9 06:36:4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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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在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本人拥有房产信息

到房屋所在区的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代好身份证。 查询费一个项目5元钱。按查询项目收费。 点击“上海小律师”(用户资料)有联系方法。

怎么在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本人拥有房产信息

2,你对上海房地产经济行业和企业诚信建设有什么建议这是一个关于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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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经济适用房可以贷款吗 根据年限判定

上海经济适用房可以贷款吗?上海经济适用房若是贷款必须在5年以上,由于5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没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各银行不对5年内上海经济适用房发放贷款。而5年以上的上海经济适用房贷款操作流程就和常规房贷比较类似了。 上海经济适用房贷款前提条件 5年内上海经济适用房不能贷款购买。由于5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即购房者只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这样一来,银行信贷安全将无法保证,因此,各银行不对5年内经济适用房发放贷款。 5年以上上海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后,才可贷款购买。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主要看抵押房屋的产权,这样,即使出现坏帐等情况,银行也比较容易处理。因此,只要购买已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者就可以申请贷款。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贷款条件 1.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房贷款的操作过程基本与商品房的个人购房贷款操作方式相同。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户口的自然人;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以个人的自身能力为主; 4.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上海经济适用房贷款流程 1.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后,可持认购书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 2.经银行初审合格后,再到银行指定的事务所办理个人还款能力的审查,在银行初审合格后,购房者还须同时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房款,并办妥《个人收入证明》(可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上述内容经律师审查后,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3.此外,贷款人还须到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房屋财产保险(时间与贷款期限相同)。 4.上述各项完成后,借款人可与银行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随后银行将款项直接划入开发商账户中,借款人即按月开始归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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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身份证能离婚

不可以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此,离婚需要出具双方的身份证才能办理。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规定: 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因此,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用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不可以,必须有身份证,如果没有应该先补办出来再去离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我不知道呀
能离。
离婚程序手续一、办理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比如上海,就是上海市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二、办理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三、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携带的材料(一)国内一方,应携带: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2、本人《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 婚协议书》。(三)华侨、外国人,应携带: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说明:1、您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办完离婚登记后,您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四、办理期限如果你们携带的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处会当场受理、发证,一般30分钟左右就可以办理完毕。如果你们不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退回你们的相关证件,并会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理由。五、办理程序步骤1、出示证件2、填写《离婚协议书》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4、审查5、发证六、境外结婚证的公证、认证(一)国外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1、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2、委托国外律师将公证过的结婚证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3、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公证的结婚证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会国内使用。(二)、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3、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三)、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委托澳门的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书是否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尚无明确要求。(四)、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1、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公证;2、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和内地当事人;3、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作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

5,几百块买到的百万医疗险能对抗癌症

对抗癌症的保险,很多人第一想到的是百万医疗险。很多百万医疗险的推广都重点放在癌症上,比如,300万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赴日医疗等等。 下面我们看看一款“国民百万医疗险”的条款。 一般医疗保险金 300万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天后罹患疾病,在二级或以上综合性或专科医院普通部发生需个人支付、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7日后30天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若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保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60%。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300万 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二级或以上综合性或专科医院普通部发生需个人支付、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费用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7日后30天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100%的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癌症住院无免赔,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若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为60%。 质子重离子治疗(100%赔付)100万 免赔额:0元;床位费:1500元/天。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所支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保险人按100%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该责任保额100万;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上限为600万。 法律费用 6000 本责任赔偿因医疗事故纠纷引起的一审民事诉讼产生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委派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服务,保险人支付必要、合理的律师费用,最高不超过6000元,本责任无等待期,无免赔额。 绿色通道服务 覆盖全国31个省份,100多个城市,900多家重点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包含重疾咨询服务、远程问诊、专家门诊(1次)、住院安排(1次)、手术安排(1次)、入院陪诊及住院探视、医后随访、专家复诊、中医理疗、营养方案 医疗垫付服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扣除社保后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预计超过免赔额1万元(癌症住院无免赔),即满足垫付条件。如需住院垫付,可在入院后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进行申请,线上提交材料后,最快1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垫付服务覆盖全国83个城市2000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覆盖医院持续扩展中。 可选条款 指定疾病特需医疗 300万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恶性肿瘤或良性脑肿瘤,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接受治疗的,本产品承担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费用和住院前7天及出院后30天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赴日医疗 100万 免赔额:0元,赔付比例70%。赴日医疗保险金不在600万限额内,为额外的补充医疗100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向保险人提出恶性肿瘤赴日本治疗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定,可前往日本的指定医院进行非手术治疗的,则对于授权服务提供商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安排被保险人在日本接受恶性肿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非手术治疗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 根据以上条款,如果不幸罹患癌症,住院前7日后30天的门急诊医疗、住院费用,不限制社保内,没有免赔额,100%报销,年累计给付最高300万元。如果产品没有停售,明年可以续保。 如果病情需要到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没有免赔额,1500元/天床位加上治疗费用100%报销,累计报销不超过100万。 如果想接受更好的医疗服务,还可以加费,选择特需医疗以及赴日医疗,可以说,买了这款国民百万医疗险,就能接受到很好的癌症治疗了。 我们知道医疗险是报销型的,很多人在没有报销前,很难拿出高昂的费用。这款百万医疗险还有医疗垫付的服务,就是先由保险公司付了,随后再走报销流程。 这款百万医疗险多少钱? 如果你像奶爸一样,有社保,30岁,个人购买,选择了指定疾病特需医疗和恶性肿瘤赴日,一年的保费是446元。是不是感觉很惊喜!一年花几百块钱,就能对抗癌症了!

6,世界上第一份报纸是什么诞生于何时何地

世界上第一份报纸是什么?诞生于何时何地? 1605年的印刷“请求书”把报纸问世时间提前4年 一份1605年印刷的请求书最近被世界上最著名的印刷博物馆之一——德国古腾堡印刷博物馆发现,这份馆藏的珍稀文物证实了世界上最早的报纸在1605年以前就已经出现。这个结论比目前有关著作中关于最早报纸的时间至少提前了4年。 在目前有关外国新闻事业的教科书里,世界上第一份印刷报纸一般都是以17世纪初出现的欧洲国家报纸为标志。如荷兰的安特卫普的《新闻报》(Nieuwe Tijdinghen 1609年)、德国的《通告报》(Relationoder Zeitung 1609年)、英国的《每周新闻》(其全名为《来自意大利、德意志、匈牙利、波希米亚、莱茵河西岸地区、法兰西与荷兰的每周新闻》1621年),以及法国的《报纸》(La Gazette 1631年)。这是根据17 世纪初欧洲一些国家经常出版的印刷报纸来确认的,资料来源均来自《大英百科全书详编》(1980年版,第15卷,236页)。因此,一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报纸诞生在1609年。 位于德国梅因茨的古腾堡印刷博物馆是世界上非常权威的印刷博物馆,也是世界上第一台印刷机的存放地。近来这家博物馆通报世界报业协会,德国《通告报》(Relation)的“出生地”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小镇上被找到。这个地方现在法国境内,当时被称作“德意志莱茵”的一部分。世界报业协会的秘书长鲍丁获知这一信息立即表示非常高兴。他说,“这一证据是不可置疑的,我们大家都感到非常兴奋。”
世界上第一份报纸是什么时候出的?最早:罗马共和末期产生手抄的「罗马公报」;唐朝时则有「邸报」,两者均为官方发行,以宣布政令为主。起源:1566年威尼斯发行不定期「威尼斯小报」,内容以商业讯息为主,是最早使用「报纸」一词的刊物。Gazette原本的是硬币名称,与新闻、讯息等没有关系。当时「威尼斯小报」售价1个Gazette。此一名词后来成为欧洲各国报纸的通称。1650年莱比锡的「新到新闻」为最早的日报。1605年荷兰安特卫普发行《新闻纪事报》,为第一份发行的印刷报纸,迄今已400年。1609年史特拉斯堡出现第一家报社发行的报纸「通讯或教导」,此后各国官方纷分出版报纸。18世纪时法国首先出版以一般人为主的报纸,使报纸销售量大幅增加。19世纪时工业革命使报纸廉价与普及,报纸内容也转以大众为诉求。中国:英国传教士1815年在麻六甲创办中文月刊《察世俗每月统计传》,目的在宣传教义,是第一份定期中文刊物,距今190年。1827年传教士又在广州办《广东纪录报》,是在中国土地上第一份中文报纸,距现在也有178年了。至於中国人自办的报纸,为1874年王韬在上海办的《循环日报》,距今为134年。 我艹。尽然一块发的。。。
报纸[newspaper(s)]是以刊载新闻和时事评论为主的定期向公众发行的印刷出版物。是大众传播的重要载体,具有反映和引导社会舆论的功能。 早在距今2000年前,中国就出现过类似的文书抄本。它是当时的官府用以抄发皇帝谕旨和臣僚奏议等文件及有关政治情况的刊物,称为《邸报》。它具有报刊的某些特点。可认为是最早形式的 “政府公报”。原藏于敦煌莫高窟的唐代《进奏院状》,是中国已知的最早的一份手抄邸报,距今已有1000多年了。 使用印刷术印报大约出现在1450年的欧洲。报道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经历的报纸出现在1493年,是罗马当时印制的第一份报纸。当时的报纸并非天天出版,只是在有新的消息时才临时刊印。 1609年,索恩在德国出版了《艾维苏事务报》,每周出版一次,这是世界上最早定期出版的报纸。不久,报纸便在欧洲流行起来,消息报道的来源一般都依赖于联系广泛的商人。 日报首次发行于1650年,是德国人蒂莫特里茨出版的。虽然只发行了3个月左右,但却是世界上第一份日报。
最早:罗马共和末期产生手抄的「罗马公报」;唐朝时则有「邸报」,两者均为官方发行,以宣布政令为主。起源:1566年威尼斯发行不定期「威尼斯小报」,内容以商业讯息为主,是最早使用「报纸」一词的刊物。Gazette原本的是硬币名称,与新闻、讯息等没有关系。当时「威尼斯小报」售价1个Gazette。此一名词后来成为欧洲各国报纸的通称。1650年莱比锡的「新到新闻」为最早的日报。1605年荷兰安特卫普发行《新闻纪事报》,为第一份发行的印刷报纸,迄今已400年。1609年史特拉斯堡出现第一家报社发行的报纸「通讯或教导」,此后各国官方纷分出版报纸。18世纪时法国首先出版以一般人为主的报纸,使报纸销售量大幅增加。19世纪时工业革命使报纸廉价与普及,报纸内容也转以大众为诉求。中国:英国传教士1815年在麻六甲创办中文月刊《察世俗每月统计传》,目的在宣传教义,是第一份定期中文刊物,距今190年。1827年传教士又在广州办《广东纪录报》,是在中国土地上第一份中文报纸,距现在也有178年了。至於中国人自办的报纸,为1874年王韬在上海办的《循环日报》,距今为134年。 参考资料http://paper.ntl.gov.tw/page/p-00002a.htm
一般把1615年创刊的《法兰克福新闻》视为第一张“真正的”报纸,因为该报有固定名称、每周定期出版一次、每张纸上印有数条而不是单条新闻(但是该报是单面印刷)。
1605年的印刷“请求书”把报纸问世时间提前4年 一份1605年印刷的请求书最近被世界上最著名的印刷博物馆之一——德国古腾堡印刷博物馆发现,这份馆藏的珍稀文物证实了世界上最早的报纸在1605年以前就已经出现。这个结论比目前有关著作中关于最早报纸的时间至少提前了4年。 在目前有关外国新闻事业的教科书里,世界上第一份印刷报纸一般都是以17世纪初出现的欧洲国家报纸为标志。如荷兰的安特卫普的《新闻报》(nieuwe tijdinghen 1609年)、德国的《通告报》(relationoder zeitung 1609年)、英国的《每周新闻》(其全名为《来自意大利、德意志、匈牙利、波希米亚、莱茵河西岸地区、法兰西与荷兰的每周新闻》1621年),以及法国的《报纸》(la gazette 1631年)。这是根据17 世纪初欧洲一些国家经常出版的印刷报纸来确认的,资料来源均来自《大英百科全书详编》(1980年版,第15卷,236页)。因此,一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报纸诞生在1609年。

7,实际投资人如何与委托的股东签订协议

你好!中国有信托法,但是没有实际的股权信托登记机关,所以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往往有很多的纠纷,而且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我的网站中文部分(律谏杂志那一栏),有关于你的问题的详细论述,你可以参考一下。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提前预约。百度中输入“吴国平律师的网站”,在个人网站中可以查看联系方式。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在办理内外资企业工商登记过程中,律师或会计师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即真正向银行汇入实缴出资的单位或个人与签订出资协议或合资协议的股东或向外汇管理部门以及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并不一致,简单说就是注册资本的汇款人与实际股东不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同意入账?外汇管理部门是否允许?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可以的话,工商部门对此是否认可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9条①的规定,在注册公司时,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不过,至于究竟何为“以自己的名义”,工商总局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如果汇款人与实际股东不一致,并不必然违反本条规定。22号令第9条规定的本义,很可能是为了避免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之间的纠纷,因此不管是资金来源本身属于谁,但是出资的时候必须是以股东的名义出资,因此这个就需要相应材料或文件予以证明是否为“以股东的名义”。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可能各地的操作尺度亦不相同。毕竟,这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可能涉及到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外汇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等好几个部门的配合,只要在上述几个部门一致确认无误的前提下,这个问题才具有实际意义上的操作性。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的不配合或不认可都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无法实施。据笔者了解,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就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外资和内资的态度上并不完全相同。早在2002年,外管局珠海中心支局就根据《外管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粤汇复【2002】83号)②下发了《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函》(珠汇函【2002】12号)③,里面专门对缴款人与汇款人不一致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珠汇函【2002】12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应由其投资者按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记载的投资者名称缴付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因此,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的资金来源应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汇入款项,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到不属于其外方投资者汇入的投资款项,银行应拒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这样看来,广东地方对于缴款人与汇款人不一致的问题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理态度,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要求银行方面不得予以办理入帐手续,更别提验资手续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了。到了2003年3月,国家外管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④,根据该通知,即便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与其境外投资款缴款人名称不一致,外管局依然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但是外管局会在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的字样。由此可见,外管局在办理验资询证和外汇登记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并不进行过多干预,当然通过加盖长章“出资人与汇款人不一致”的方式,外管局实际上已经将其责任排除。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明确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之后,很多实务界人士纷纷撰文,表示在新《公司法》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下,汇发【2003】30号文对于此问题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了,很多地方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或工商局在实践中也有以此为理由拒绝入帐或验资或办理工商登记的。不过,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工商总局第22号令与汇发【2003】30号文并不矛盾。根据《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汇综发【2008】137号)⑤“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中“注意事项”栏的第13条规定,外汇资本金的缴款人可以与外国投资者不一致,但资金流入后如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企业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可以看出,汇综发【2008】137号文仍然允许“缴款人可以与外国投资者不一致”这种情况的存在,只是明确将“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引发的责任推给了企业自身。此外,在各地外管局公布的《验资询证申请表(流入类)》⑥的下面往往注明:“缴款人名称”与“验资股东名称”可以不一致,但由此而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申请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本来国家外管局是将“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推给了企业自身,但是各地方外管局又将上述责任扩展到办理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上。表面上看起来,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风险很大,例如,有人提出“一旦股东和缴款人之间就股权归属等问题出现纠纷,会计师事务所是很难独善其身的”。在实践中,的确也有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拒绝为此类汇款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验资报告(如昆山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有这样的要求)。不过,笔者认为,即便将来在股东和缴款人之间发生纠纷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等等,只要会计师获得了投资人的声明书或代为出资协议或委托出资协议并在验资报告进行披露了的话,那么会计师以及其所在事务所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⑦,只有在外管局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规定的询证程序出具验资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时,其才有权不受理该会计师事务所新的询证业务。但是按照正常程序为“缴款人名称”与“验资股东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出具验资报告并进行披露的,并不构成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因此不应当承当此法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委托人要求会计师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或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或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会计师可以拒绝出具验资报告。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之外,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并不违法。此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准则并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⑧,而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⑨中还明确规定,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目前,很多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⑩也只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在验资报告里进行披露或者说明或取得双方委托受托付款的证明文件,只有个别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在无法查明“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原因时,可拒绝出具验资报告①。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实际上只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委托出资或代为出资,对于国内投资者则没有明确规定。例如,根据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下发的文件②明确规定,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委托出资,外国投资方以委托方式出资的,在登记时提供投资方与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字确认委托出资和代为出资关系的书面说明即可;根据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促进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8】131号)③,台资企业可委托第三人代为出资,投资者只需提供投资方与被委托方双方确认的委托书和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即可;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沪工商企【2006】251号)④,对于外商投资公司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在验资的时候,会对验资资金来源严格审核,凡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股东(发起人)的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受理该款项的汇缴。因此,在当地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 “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应该同样可以验资。上述地方对于内资企业则无上述规定。根据武汉市工商局下发的《关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武工商注【2008】155号)⑤,公司股东应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不能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代其出资。这里并未区分内资和外资,因此很有可能不论是外资还是内资,“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的情况都是不被武汉工商局认可的;根据《关于规范公司货币出资、验资行为的意见》(深工商联字【2008】4号)⑥,验资账户的资金必须是来源于拟设立公司或拟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不得由第三方代垫资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商业银行应当规范出具询证单行为。由此可见,深圳工商局同样不认可“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的情况,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实践中,在“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银行往往会先将资金放在一个“带审查账户”中,在收到投资方发的报文做出相应声明之后才会入帐。诚如前文所述,注资验资事项不是单独一个部门的事情。因此,在实践中,只有所有相关部门确认都没有问题,即银行同意入帐并出具询证函,外管局同意出具外汇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出具披露相应信息但不保留意见的验资报告,工商局对这样的验资报告予以认可,只有上述一系列环节全部确认没有问题之后,该事项才能顺利地的得到解决。如果有一个环节通不过,即便其他所有部门都表示可以操作,那么依然无法顺利满足客户需求。因此,在操作此类项目的时候,一定要事先查找当地的政策依据,并同涉及到的当地所有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并且将实践中的种种不确定性以及相关风险向客户进行提示。当然,不论是实践中各地的操作尺度如何,从立法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不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都应该允许 “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或“委托出资”或“代为出资”等类似情况的存在。当然,为了避免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部门的风险和责任,国家应当在法律文件(应当是由多个部门联合下发或者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这样才有效力,才能约束不同部门,并对责任的归属进行明确)中明确规定,在操作上述事项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的代为出资或委托出资的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境外投资者,需要进行公证认证)、投资人关于发生纠纷责任自负的声明书等文件。
中国有信托法,但是没有实际的股权信托登记机关,所以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往往有很多的纠纷,而且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我的网站中文部分(律谏杂志那一栏),有关于你的问题的详细论述,你可以参考一下。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提前预约。百度中输入“吴国平律师的网站”,在个人网站中可以查看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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