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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市财政2号文,上海市2014年退休工人涨工资细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11 08:11:3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2014年退休工人涨工资细则

底金130元,工龄每年3 元,原来工资百分之三

上海市2014年退休工人涨工资细则

2,财税2号文是对财税140号文溯及力的否定吗

财税2号文是对财税140号文溯及力的否定吗 不能这么说吧,毕竟要说140号中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错误追溯”的话,那140号中的其他条例如外卖食品、装修服务、武装守护押运等不是也存在“错误追溯”了?这样的话,财税2号应该对140号应该直接开始执行,但是却在2017年7月以后开始执行(财税2号释出于2017.1.10号),中间有半年的时间还执行“错误”的政策? 财税〔2017〕2号档案昨天一公布,立刻引来“打补丁”“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对140号文溯及力的否定”等评论。 1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不少人认为,2号档案是对去年12月印发的财税〔2016〕140号档案错误溯及力的修正;也有人认为,这是因为某金融企业去要来的政策,“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笔者认为,140号文字身没有错误追溯,也未必是因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而是因为税务干部普遍不熟悉资管产品、金融行业也普遍不熟悉(不重视或者有误解)税收政策,而140号档案来得太突然,这次只是给个缓冲和适应期。 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表面上看,12月印发的档案自5月执行,好像是追溯适用问题。其实不然。 首先,一般来说,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实体从旧、程式从新,即“法不溯及既往”。如果说140号文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存在“错误追溯”的问题,那么140号文里其他诸如保本/非保本收益、持有至到期资管产品、外卖食品、武装押运等增值税政策,就不存在同样的“错误追溯”问题了?如果都错了,为何不一并修正?笔者认为,140号文不在于“追溯适用”,而在于“厘清争议”——因为对外卖食品、武装押运等上述增值税专案存在理解上的分歧,140号文才出来“定纷止争”,并不是在新设什么规则。 其次,退一步说,如果140号文存在错误追溯问题,刚出的2号文用来修正的话,只需改为140号文印发之后的某一天开始执行即可,为什么规定2017年7月才开始执行?这不是白白浪费了半年时间吗? 最后,2号档案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假如真的是“错误追溯”,已纳税额就变成了国家“欠”纳税人的钱,应该直接退还给纳税人才更合适啊! 因此,不能说140号档案本身有问题。财政部税政司和总局货劳税司《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档案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中,明确“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140号文是没错的,不存在错误追溯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2号档案留出这半年“缓冲期”是给相关各方一个学习和适应时间:税务干部利用这半年抓紧熟悉资管产品,金融行业利用这半年抓紧熟悉税法。而且,2号档案本身也很简短,具体操作授权给了总局进一步明确。到了7月份,金融行业也差不多意识到怎么回事了、对利益分配的调整也差不多到位了。好好利用这个时间,撸起袖子加油干吧。 财税1995 26号文是否废止 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026号) 有效 财税〔2009〕79号文是否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全文有效。 建议在税务总局网站下载税法送万家 软体,上面查税法,可以看出是否失效。 财税70号文是否有效 共为你查到两个财税70号档案,请根据结果对照使用: 1、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 2、财税[2016]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仍然有效。 财税2013 37号文是否有效 你好,37号档案已经全文失效。宣布该档案失效的档案是财税[2014]42号文。同时应该指出的是,财税[2014]42号文的部分条款也失效:42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本文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中“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第(十一)款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和第(十二)款中“税务机关稽核”内容自2015年5月19日起失效。 应用时,请注意档案的前后衔接问题,谢谢。 财税 2003 16号文是否有效 绝大部分条款仍然有效。 条款失效,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档案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财税2005(25)号文是否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第025号) 有效 财政部 总局令和财税文 谁的层级高?财税文可以否定令吗 财政部的层次最高,财税档案第二,税务总局令最低。财税档案可以否定和代替税务总局令。 请问财税〔2001〕5号文是否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全文有效 档案连结::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815&flag=1

财税2号文是对财税140号文溯及力的否定吗

3,2014年上海退休人加工资细则

目前包括上海在内各地暂时未公布具体调整细节的一般来说,养老金调整和退休人员自身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当前年龄、参加工作时间段、职称等有关,虽说国务院已经明确2014年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但1月8日公布,只过了几天,养老金调整涉及面广,不是几句话就可以的,具体的调整细各省正在制定、测算结果中,一般来说会在3~4月份出台再等等看吧

2014年上海退休人加工资细则

4,上海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

2020年上海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是多少?我为您准备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2020年上海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是多少 暂未有新政策出台,我为您准备了现行相关政策。 关于修订《关于实施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26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实施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8日 关于实施《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做好《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沪府发〔2015〕29号,下称《实施办法》)的实施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的规定,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个人缴费基数 单位在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时,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具体项目按国家统计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执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年度按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确定。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4月份。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缴费基数,按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工资收入核定。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 (一)《实施办法》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 《实施办法》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方法: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二)《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实施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 《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方法: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凡《实施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按《实施办法》实施前已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确定。 视同缴费指数是指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与级别档次(技术等级与岗位)、岗位与薪级等分别确定。其中,按照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其视同缴费指数按本人职务对应的指数和级别档次对应的指数之和确定(详见附件2);按照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其视同缴费指数按本人技术等级和岗位对应的指数确定(详见附件3);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视同缴费指数按本人岗位和薪级对应的指数之和确定(详见附件4、附件5、附件6)。视同缴费指数不超过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Xn-1/Cn-2+ X2016/C2015+ X2015/C2014+ X2014/C2013)/N实缴 ; Xn、Xn-1、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10月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实施办法》实施后的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过渡系数暂按确定。过渡系数可视情调整。 3.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机关退休人员原实行的节日补贴费改按每月发放 《实施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属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退休人员补贴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资〔2014〕205号)实施范围的人员,按该通知规定发放的四大节日补贴费改按每月发放,每人每月为元。 三、《实施办法》实施后10年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 对于《实施办法》实施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计发的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不再适用保低限高。 (一)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构成项目 1.基本退休费。按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计算的基本退休费。 2.退休补贴。机关工作人员按本人2014年9月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确定,具体对象和标准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退休人员补贴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资〔2014〕20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四大节日补贴费按每月元计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2014年9月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确定,具体对象和标准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调整本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资〔2014〕86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按国办发〔2015〕3号文增加的退休费。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4.今后按规定调整的增量。 (二)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计发办法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 (1+ )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四、跨统筹范围或与企业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工作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与企业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实施办法》实施后本人在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五、个人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的资金转移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六、缴费年限不满15年人员的缴费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七、工作人员延迟退休后的参保缴费 凡根据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在延长期间应继续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八、改革前的个人缴费 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本息,划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九、离休人员待遇 本市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十、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关于实施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养发〔2015〕26号)同时废止。

5,上海市2014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网上自行申报工作何时开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已经开始,为方便您按期办理,提醒您关注以下事项:  一、申报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以上是上海市申报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时间,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已经开始了,你可以申报了,到3月底截止
你好!当然是次年1月1日就开始了,到3月31日结束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6,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上海普通住宅标准调整

你好,非普通住宅有三个标准: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不含144平方米);3、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 以上三点只要符合一个,即为非普通住宅。 反之则为普通住宅。因此,高层住宅和普通与非普通没有必然的关系,但在实际中,大部分高层住宅都是普通住宅,交易契税按1.5%收取。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4〕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土地局、财政局、地税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事宜通知如下: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
非普通住宅有三个标准: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不含144平方米);3、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 以上三点只要符合一个,即为非普通住宅。 反之则为普通住宅。 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市〔2014〕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土地局、财政局、地税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事宜通知如下: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上述标准自2014年11月20日起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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