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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企业最低工资,上海的最底工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4 07:32:0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的最底工资

2000
没有最低,只有更低,无业人员不是更低么。
1280元
从2011年4月1日起调整的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元调整为11元。
1250元

上海的最底工资

2,海市最低工资水平是多少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2)18号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为145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为12.5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参考出处http://www.audit321.com/2012-shanghai-minimum-wage.html

上海市最低工资水平是多少呢

3,上海的最底的工资是

2005年7月1日起,上海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69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
最低约为 民工600元 文化打工仔 1500元 白领 3000元
从2005年7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90元。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日工资为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日20.92天;小时工资为日工资除以8小时。
从2005年7月1日起,上海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69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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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上海市人社局今天刚刚发布,上海市将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到2480元,增加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到22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人工成本、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
工资的计算方式有很多种,各个企业都会选择适合该企业的计薪方式。有按年、季、月、天、时的计薪方式。 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是:96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8元。想要了解这方面的最新信息,可以去“上海市劳动保障”查询。 http://www.12333sh.gov.cn/2007sxy/2007information/2007xxgkml/2007gzzd/index.shtml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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