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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非居房认定,上海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怎么区分标准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4 04:45:2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怎么区分标准是什么

普通住房就是一般商品房,所属土地使用权年限是70年。非普通住房,是商住房,或商业房。商住房所属土地使用权年限是50年,商业房所属土地使用权年限是40年。

上海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怎么区分标准是什么

2,如何认定非居住用房

非居住用房是如何界定的?王先生来信说,他在大名路有一套公房,现在要动迁了,这套房屋以前是用于居住用途的,从1998年起我就开了一间杂货店,现在有人说这套房屋不属于非居住房屋。他咨询非居住房屋怎么界定?我们请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答复如下:因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价格的差异,导致动迁时双方对房屋性质争论颇多。本市有这方面的规定: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将此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如果你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可以认定为非居住用房。

如何认定非居住用房

3,上海普通和非普通住宅是怎么定义的

非普通住宅和普通住宅区分: 1、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140平方,定义为非普通住宅, 2、总价超过或等于245万(内环线内的房子)定义为非普通住宅 总价超过或等于140万(内环线外,外环线内的房子)定义为非普通住宅 总价超过或等于98万(外环线外)定义为非普通住宅 同时满足面积小于140平方,总价低于245万(内环),总价低于140万(内外环间),总价低于98万(外环外)为普通住宅。

上海普通和非普通住宅是怎么定义的

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准确理解和把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现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相关价格的涵义《细则》第二十八条中的“评估均价”,是作为确定相关补贴标准的计算参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细则》第三十一条中的“折算单价”,是作为认定居住困难户使用的参数。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折算单价标准时,应当参照房屋征收范围内使用的政府定价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确定。二、关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征收补偿征收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三、关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征收补偿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根据《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进行折算。四、关于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一致的,由征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五、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细则》中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一)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二)租金交纳证明;(三)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证明。六、关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公寓独立住宅(花园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有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两万户”新工房旧里住宅简屋换算系数2.061.831.822.001.981.941.651.541.25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七、关于非居住房屋的认定《细则》中所称的非居住房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一)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二)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三)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四)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八、关于本意见施行日期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5,上海杨浦区私房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

被征收公有居非兼用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被征收公有房屋因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部分居住部位改变为非居住用途,产生既有居住部分,又有非居住部分的,非居住部分建筑面积的认定以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或“居改非”审批文件记载的面积为准,居住部分面积按“居改非”前原始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相应换算系数后,减去认定的非居住部分建筑面积,其剩余面积认定为居住部分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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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居住用房是如何界定的

非居住用房是如何界定的? 王先生来信说,他在大名路有一套公房,现在要动迁了,这套房屋以前是用于居住用途的,从1998年起我就开了一间杂货店,现在有人说这套房屋不属于非居住房屋。他咨询非居住房屋怎么界定? 我们请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答复如下: 因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价格的差异,导致动迁时双方对房屋性质争论颇多。本市有这方面的规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将此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如果你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可以认定为非居住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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