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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同管理政府法规,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在还有效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9 16:50:0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在还有效吗

上海没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但是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该条例目前有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全国性的。
这两个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前者新于后者。因此,不同之处,肯定是适用前者。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在还有效吗

2,上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专利许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实施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他人专利应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以下称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实施其专利所达成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第三条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凡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方合法权益或弄虚作假使他方蒙受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四条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实施他人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包括中国专利局已公开或公告)尚未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也应当订立许可合同(以下称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也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第六条 上海市专利管理局是本市专利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管理和执法的职能。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专利许可合同即成立。第八条 专利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标的(指专利产品、专利方法及相关的专有技术等);  (二)技术性能、质量指标及经济效益要求;  (三)履行的期限、进度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五)专利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六)提供技术与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  (七)保密要求;  (八)中介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和中介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九)违约责任;  (十)专利宣告无效后的处置办法;  (十一)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属于普通、排他、独占、交叉或可分售许可的合同;  (十三)关键性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四)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其条款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订立,并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以前的技术保密事项;  (二)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合同条款是否变更,或者是否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合同的处置办法。第十条 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方不能强使被许可方接受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被许可方接受同实施专利无关的附带条件,如硬性搭配不需要的技术、设备、零部件或原材料等;  (二)限制被许可方发展和改进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  (三)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四)限制被许可方销售专利产品的渠道、数量及价格;  (五)要求被许可方在专利失效后继续支付专利使用费。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合同签证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变更合同还应按签订合同秩序办理补充协议。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一)许可方未按合同规定向被许可方交付实施专利必须的技术资料和传授必要的专有技术;  (二)由于许可方的原因,使技术经济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  (三)属于排他或独占许可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许可方又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者已订立独占许可合同,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自己实施专利;  (四)其他违约责任。  被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同意第三方使用合同规定的技术;  (二)违反合同规定向他人泄露了许可方提供的尚未公开的技术内容;  (三)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使用费;  (四)其他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第四章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第十五条 使用费的支付应本着利润分享的原则,根据研制成本、技术难易程度、合同种类、实施后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上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办法

3,请问大虾有谁知道上海市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在下面上海市政府网站的上有一个政策法规的专栏--里面有各个行业的相关法规==参考下
记载了当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图书馆有的借上海市司法局每个月都会出一本法律汇编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请问大虾有谁知道上海市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第七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第八条 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第九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第十条 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第十二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第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三)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5,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控制:1、作为采购方,对合同主要条款,根据公司采购政策及财务政策进行必要的明确,以便于采购部门执行,如:未按约定的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要求供货,怎么处理?价格的调整方面的约定?付款周期(如现款、月结、60天结算、90天结算等等)结算方式(支票、电汇、银行承兑、商业承兑等等)售后质量问题的处理:损失索赔及质量违约金的约定等等合同履行地,尽可在公司所在地。2、合同的审核,要注意控制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经过公司授权部门或授权人的审核,方可签字盖章生效。3、合同编号存档管理,尽可能保存合同原件。4、合同执行情况考核。5、合同的续签。

6,合同法律制度

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法人,则是指通过合同终止原有的法律关系,那么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赠与合同;  转让财产使用权类合同,并旨在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引起法律效果。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如买卖关系;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保管合同、变更,如承揽合同;  提供劳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借款:  转让财产所有权类合同。  第二,如买卖。在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不论是上级。既然是合同关系;主合同与从合同,还是小企业,立法上的分类;所谓变更债权债务关系;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还是个人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论是集体;  技术、其他组织之间设立,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行为使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进行协商而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学理论上的分类;不论是大企业;所谓终止债权债务关系、出版类合同。所谓设立债权债务关系;  货币融资类合同、终止民事权利;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合同以设立。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分类  第一、储蓄合同。其特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如租赁合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还是下级、变更。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关系等、变更;运输: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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