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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上海市残疾人最新政策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6 16:59:1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残疾人最新政策

海市残疾人最新政策有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上海市残疾人最新政策具体如下: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具有上海市户籍、持上海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具有上海市户籍、持上海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上海市残疾人最新政策

2,上海残疾人的社保政策

上海市民政局近日颁布《关于印发《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现就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含本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三)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二、申请发放流程(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附件3)。对需要经济状况核对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进行经济状况核对。(二)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附件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并说明理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或收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残疾信息等情况的核对,在《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形成《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6,一式四份)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7,一式四份)(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汇总表”)。(三)初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递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进行初审,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县残联进行审核。(四)审核。区县残联自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五)审定。区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审定材料中的月度“两项补贴汇总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区县民政部门留存,三份和“两项补贴审批表”返还至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一份送同级财政部门,一份归档,一份和“两项补贴审批表”返还街道(乡镇)。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街道(乡镇)应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附件8),并通知申请人提供街道(乡镇)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审批未通过的,街道(乡镇)应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附件9)。(六)发放。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残联提交的审定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拨付至街道(乡镇)账户;街道(乡镇)于每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三、资金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纳入区县残联年度部门预算。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各街道(乡镇)预算。四、其他事项(一)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便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了解、知晓相关政策,并帮助、指导有需要的残疾人办理“两项补贴”申请的相关手续。(二)民政部门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信息公开制度。每半年对补贴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将“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发放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四)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复核,复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五)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残疾人户籍迁移的,应在户籍迁入地办妥补贴发放手续;残疾人注销本市户籍的,应停止发放补贴。(六)2015年12月31日前持有本市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前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最早可追溯为2016年1月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补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领取残疾人证并在此期间提出补贴申请且符合条件的,自领取残疾人证当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补贴;2016年6月1日以后领取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自申请之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沪民救发〔2009〕61号)和《关于对本市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残联〔2011〕61号)同时废止。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上海残疾人的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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