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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100条规定,上海市七月一日起新的交通法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6 10:57:4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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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七月一日起新的交通法规

工作地点:上海性别:女人情况:陕西人刚工作没多久社会新人目前上海某公司前公司给缴纳综合保险人需要给付今年7月1日新政策公司要求所有城镇户口外来人员保险均升级社保或者升级公司自动给处理成新三险我查了下现社保和新三险基数比例分别60%、40%缴费基数社保2338-11688新三险缴费基数1558.4社保公司给支付37%费率人缴纳11%新三险公司交28.5%人交9%按照社保算下来每月公司少我缴纳865.1元我自己也得交257.2元新三现险公司我交444.1元我人交140.3元虽社保明显公司我出多我身边多同事都选择交城保们宁愿自己买商业保险参加公司保险或者参加缴纳少费用种保险即所搞得我知所措我现有几疑问:1、上海社保公司缴纳部分有划入人账户部分2、我上海呆够15年即返回陕西老家我社保能转移回去只能客人账户转移回去今天看了稿子里面说人账户全转移公司缴纳只转移部分其余皆划入社会统筹样码3、上海长时间交纳社保上海基数比较高所回陕西老家边相对比较低基数否会对我养老保险啊险金领取产生影响上疑问求解我底该办理社保还先参加新三险我种情况底应该办理哪麻烦大侠给推荐下先谢过了枪楔缠馍柜俺拳牌镣
早上好!【新交通法规全文】深圳新交通法规:常见违规行为处罚 冲红灯:罚款500元,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起,每次罚1000元,第五次起,除罚款外,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 酒后驾车:罚1000元,扣证3个月;醉酒驾车罚3000元,扣证6个月和15日以下拘留;一年内两次醉酒后驾车,除罚款和拘留外,还将吊销驾驶证。 超速行驶:超速50%—100%,罚2000元,可能被吊销驾驶证;超速100%以上,罚3000元,吊销驾驶证。 在人行道停车:罚300元,适用累积加罚的方式。 转向不打灯:罚300元,适用累积加罚的方式。 转弯车不让直行车:罚300元,适用累积加罚的方式。 在主干道逆行或倒车:罚500元,适用累积加罚的方式。 驾驶无牌车、无行驶证:扣车,罚10000元,扣驾驶证6个月。 车窗违规贴膜:责令改正,罚款300元。

上海市七月一日起新的交通法规

2,上海市对外地汽车进入有什么要求

一、要求如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第五条(禁止行驶车辆种类) 禁止下列外来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一)拖拉机; (二)拖带全挂车的汽车; (三)后三轮摩托车; (四)农用运输车。禁止外来机动车中的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道路上行驶。第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外来机动车必须具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八条 (限制通行区域) 本市对外来货运机动车实行通行限制,划定限制通行区域。限制通行区域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临时通行的规定)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外来货运机动车,应当在限制通行区域外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外来货运机动车,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并遵守本市道路通行管理的规定。二、违反要求的处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第二十五条 (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上下班高峰不能上高架。  (一)延安高架路  1、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外滩隧道虹口方向来车(禁行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2)G50、S20往市区方向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二)南北高架路、卢浦大桥  1、禁行范围:中环路/共和新路立交——鲁班立交及卢浦大桥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北向南行驶上述车辆在禁行时段必须由汶水路下匝道驶离南北高架主线,并禁止进入中环路;  (2)新闸路、永兴路上匝道允许上述车辆经天目立交(转盘)跨越铁路和苏州河,但禁止驶入南北高架主线。  (三)内环高架路  1、禁行范围:全线(除杨浦大桥、南浦大桥越江通道外),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杨浦大桥:  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浦东大道入口、罗山路/杨高路立交各方向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临青路出口、周家嘴路出口、黄兴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北路入口、黄兴路入口、周家嘴路入口、河间路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浦东大道出口、杨高中路出口、锦绣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2)南浦大桥:  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杨高南路入口、浦东南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由中山东一路出口、中山南一路出口、陆家浜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南路/董家渡路入口、南车站路入口、陆家浜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杨高南路出口、浦东南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四)逸仙高架路  1、禁行范围:北向南,场中路下匝道至内环高架路,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北向南方向:上述车辆应由场中路下匝道驶离主线。  南向北方向:上述车辆可以由中山北二路入口进入逸仙高架路主线,但禁止进入中环主线。  (五)沪闵高架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六)中环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七)华夏高架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对违法的驾驶员,交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高峰期不准上高架早晚高峰时间是指: 周一 ~ 周五 的 07:30-09:30 16:30-18:30 , 节假日除外 ;中心城区是指: 内环 (中山南路-中山西路-中山北路-黄兴路-杨浦大桥-罗山路-龙阳路-南浦大桥) 范围内, 内环高架本身也算,和内环高架对应的地面道路不算.a. 高架道路:1. 内环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 (过杨浦大桥南浦大桥例外,即 中山北一路上匝道->杨浦大桥->浦东 浦东->杨浦大桥->黄兴路下匝道 南浦大桥<->浦东 高峰时间也可通行)2. 中环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 (过翔殷路隧道例外,即 军工路入口~翔殷路隧道~浦东 高峰时间也可通行; 北新泾段过苏州河也可通行)3. 外环不受限制4. 延安路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虹许路以西可通行) 5. 南北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 (但汶水路以北例外,高峰时间也可通行;中兴路到新闸路段过铁路和苏州河高峰时间是否可以通行待确定)6. 逸仙路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 (但场中路以北例外,高峰时间也可通行, 往北时中山路是否可上高架待确认)7. 沪闵路高架高峰时间禁止通行b. 地面道路:不受任何限制c. 过江隧道.大桥1. 外环隧道: 全天通行2. 翔殷路隧道: 全天通行3. 军工路隧道: 在建4. 杨浦大桥: 全天通行5. 大连路隧道: 全天通行6. 延安东路隧道: 全天通行7. 复兴东路隧道: 全天通行8. 南浦大桥: 全天通行9. 卢浦大桥: 高峰时间禁止通行10. 打浦路隧道: 全天通行11. 上中路隧道: 在建12. 徐浦大桥: 全天通行***********************************************************************如果是没有环保标志的外牌车的话,除了以上限制之外,追加限制如下:***********************************************************************a. 高架道路:1. 内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过杨浦大桥南浦大桥例外,即 中山北一路上匝道->杨浦大桥->浦东 浦东->杨浦大桥->黄兴路下匝道 南浦大桥<->浦东 可通行)2. 中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过翔殷路隧道例外,即 军工路入口~翔殷路隧道~浦东 可通行,北新泾段过苏州河也可通行)3. 外环不受限制4. 延安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虹许路以西可通行)5. 南北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但汶水路以北例外,可通行)6. 逸仙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 (但场中路以北例外,可通行, 往北时中山路是否可上高架待确认)7. 沪闵路高架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b. 地面道路:中心城区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c. 过江隧道.大桥1. 外环隧道: 全年全天侯可通行2. 翔殷路隧道: 全年全天侯可通行3. 军工路隧道: 在建4. 杨浦大桥: 全年全天侯可通行5. 大连路隧道: 属于中心城区范围内,故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6. 延安东路隧道: 属于中心城区范围内,故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7. 复兴东路隧道: 属于中心城区范围内,故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8. 南浦大桥: 全天通行9. 卢浦大桥: 虽不属于中心城区范围,但全年07:00-20:00禁止通行10. 打浦路隧道: 全年全天侯可通行11. 上中路隧道: 在建12. 徐浦大桥: 全年全天侯可通 上海每年的养路费在3000元,(每月养路费100元=通行费150=250元每月)绿标新车不要钱,其他保险费什么基本一样的。外地牌照以苏州的来算,同样牌照本身不算,但上牌时要贵点,一般销售商要收3000-4000不等,然后就是养路费的问题,江苏大多是120元一个月,全年也就是1440元,比上海少了1560元,但以后每年去验车什么的开销也是满大的。还有在上海使用要有绿标,长期的那就需要到上海交上通行费150元/每月,然后才可以领绿标。短期的就更不和算了,你每次进上海要付30元,凭那票可以在上海横行5天,散下来也要6元一天,那么一个也要180元,问题就是你不可能在市区过了5天再出一次沪再回来买一个路票吧。

上海市对外地汽车进入有什么要求

3,上海办居住证有什么要求

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人条件 一、政策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二、申请人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各类人才; 2、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紧缺急需的具有大专学历的特殊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3、在沪投资创业,且本人投资额达到相当数额、企业符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企业经营良好、具有相当的社会贡献的优秀投资人才。可经企业所在地人事部门会同工商、财税、征信等部门认定,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核;    三、注意事项    申领人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市、区县受理点申报,不得随意跨区申领。本市各受理点地址及咨询电话请查询本网站相关内容。 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 一、申领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应由用人单位在21世纪人才网( www.21cnhr.gov.cn)上进行单位网上注册,注册完成后,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社团或企业非法人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核。除此以外的单位,应至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进行单位注册审核。    二、用人单位条件 1、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应届毕业生首创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 2、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其上级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在外省市分支机构招聘的外省市人员,由于工作地不在本市,不属受理范围。    二、具体流程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 www.21cnhr.gov.cn) 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介绍信至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3、单位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登陆上网,为个人进行网上注册;并由单位为个人网上填写申请表格;(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今后个人续签居住证和网上查询使用) 4、单位为个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并点击“审核”按钮,单位需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审核完毕后,个人或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受理点。    三、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进行单位注册确认时须另提交: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用人单位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用人单位上年度其他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四、注意事项    其他未经批准的各类中介机构不能代理注册,如有上述情况,受理点可以不予受理。 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单位人事专员代交材料须凭介绍信。    一、书面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市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6、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7、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8、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读证明)。父母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父母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读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4、退休人员办理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基本流程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 www.21cnhr.gov.cn) 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介绍信,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至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3、单位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登陆上网,为个人进行网上注册;并由单位为个人填写申请表格;(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今后个人续签居住证和网上查询使用) 4、单位为个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并点击“审核”按钮,单位需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审核完毕后,个人或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受理点; 6、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将通过信函、电话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单位或个人审批结果,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陆,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 7、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前往拍照,并领取《办理通知书》正联和副联; 8、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单位或个人至中山西路620号领取居住证。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随员及挂失、补办须知 需由申领人本人凭身份证或者聘用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申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代理申报。    一、单位变更 1、居住证复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应届毕业生首创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    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其上级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在外省市分支机构招聘的外省市人员,不属受理范围; 4、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住所变更 1、居住证复印件; 2、本市的住所证明: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居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三、增加随员    增加随员一般应在居住证到期续签时同时提出申请,除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外: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读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在读证明)、子女户口本复印件;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 四、其他信息变更    更改个人身份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统一印制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原件和更改后的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五、补开副联通知单 1、居住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出具遗失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挂失 1、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挂失申请。 七、工本费    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重新制卡需缴费人民币25元。 八、受理地点    申领人应向原受理点提出申请。
第一。你的租房合同。二你自己的身份证。三房东的身份证号码。(跟房东说办暂住证!他会给你的)然后到你所在的小区居卫会填张表。他们会告诉你或带你去办理的
身份证 叫中介帮你代办
至少要大学本科的学历

上海办居住证有什么要求

4,上海市实行垃圾分类

上海市民,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爱国爱家,利国利民。
[法规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别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容环卫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重复利用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在采购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可重复利用产品。  本市生产、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避免过度包装。对列入限制包装目录的产品,其包装物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体限制包装产品目录以及包装物比例要求由市经委会同市市容环卫局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净菜上市的工作,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六条(资源化)  本市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工作中废弃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废品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利用。  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废品回收网络建设。  第七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产生单位负责;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设置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十条(产生申报)  新产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区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委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报。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内的收运单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颁布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  第十二条(收运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三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作业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密闭的车辆、船舶收运,车辆、船舶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中转站)  市、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中标单位颁发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处置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七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每季度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领取本市最低社会保障金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减缴、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四条(设施关闭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丢弃、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三)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需要时,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遵守情况;  (二)具备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被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通知的15天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15天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之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收运单位被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生活垃圾。  处置单位被连续三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协议或者处置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招标。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位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运、处置擅自停止收运、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收运或者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垃圾不分类,全民要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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