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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河道征收条款,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列什么明细科目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6 14:14:2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列什么明细科目

列支“管理费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维护管理费属于地方费用,各地收费比例不一样,也有很多地方不交这项费用。如:安徽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安徽省人民政府第六十八号令。标准:《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6条:1、耕地和其他农、林、牧、渔业用地,按每亩每年1.6公斤稻谷折价计收(1999年7月22日以前暂不收取);2、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和房地产企业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2.5‰计收; 3、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渔等行业企业或单位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5‰计收(对严重亏损的商业企业,在其提供详实的财务数据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后,按收费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局批准,可适当减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24号〕,现将企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项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明细科目,企业根据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0.25%计算出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时,借记"管理费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列什么明细科目

2,上海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和堤防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修正百

一、水利工程供水水费 (一)征收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水利工程设施供水(包括从各类人工河道中提水或用水)的工商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农业生产(包括渔、牧、副业)单位,均实行有偿供水,按本办法规定交纳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以下简称供水水费)。城镇居民和农民的生活用水以及由市区自来水厂供水的用水户暂不征收。 (二)征收标准。供水水费标准的确定,以供水工程的成本为基础,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它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1、农业供水水费标准,根据目前本市粮棉作物生产的承受能力,按成本核定(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经济作物可略高于粮、棉作物;畜牧养殖业可高于种植业。具体标准是:粮棉作物、经济作物按面积计费,每年每亩三至五元(可纳入农田排灌成本计收);水产养殖、精养鱼塘按水面积计费,每年每亩收费六至八元,利用河网、湖泊养殖的按年产值的百分之二收费;中型以上的畜牧场、专业户(养猪五百头以上,养禽一千只以上,奶牛五十头以上)按用水量计费,每立方米收费一至二分,也可按年产值的百分之一收费。 部分县(区)、乡按成本核定高于上述收费上限者,可商县(区)物价、财政部门调整,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工业供水水费标准,按水利工程全部投资计算的成本加百分之五的盈余核定。其中,消耗水每立方米收费二至三分;贯流或循环水每立方米收费一至一点五分。二、堤防维护费 (一)征收范围。凡在本市范围内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工商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商贩等,均为堤防维护费的纳费单位及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堤防维护费。 (二)征收标准。堤防维护费按纳费单位及个人应纳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百分之一计征。乡镇企业按当年实现利润的百分之一计征。 对沿黄浦江及其它河段自行负责修建防汛墙设施的单位,所征的堤防维护费,可定额返回,作为其防汛墙维修的补贴,具体办法另订。三、征收办法 供水水费由各县(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也可委托当地财税、银行等单位代收(由县、乡、镇自办的自来水厂供水的单位,由自来水厂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堤防维护费可与教育费附加一并征收,由财税部门统一征收。上述代收单位均可按实收金额的2%收取代办费。 农业供水水费一般每年收取两次(当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工业供水水费按月收取。堤防维护费按月与教育费附加同时征收。纳费单位及个人应在交款期限内如数交纳。逾期不交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供水水费和堤防维护费可列入纳费单位生产经营成本,但不调整纳费单位的承包基数。四、使用管理办法 供水水费和堤防维护费视同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实行先收后用,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中供水水费在专户存储前可提取10—20%,作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收抵支的经费来源。专款资金可与预算资金统筹使用,但不得抵顶预算支出,不得用于与水利、防汛无关的开支,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二)供水水费的收入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以及为保障河道供水畅通而修建的护岸等水利设施。 (三)堤防维护费的收入由财税部门收交存入财政专户,由市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用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拨款并监督使用。主要用于堤防工程及其设施的运行管理和修建养护。其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 (四)供水水费收入,按行政辖区实行县(区)收、县(区)用;堤防维护费可比照教育费附加解交范围划拨,留县(区)部分,由县(区)统筹使用,其余部分由市统筹安排。各县(区)必须按本规定收足用好。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抄送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备案。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和堤防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修正百

3,如何做好河道维护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无偿性,它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向法定义务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行为。二是强制性,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定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交纳实物或货币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确定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法定义务人实施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行为,由法律、法规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征收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内容、种类、数量征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扩大或缩小。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的对象、标准和范围。⑴征收的对象:按照省政府有关的规定,收费的对象是受益保护范围内的企业、个体户等。即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财政部在1998年10月26日对山东省财政厅有关水利建设基金问题的批复中(即财综字[1998]126号)、将省政府办法中的征收对象扩大为“凡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⑵征收标准:按照省政府办法的规定“工商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按上年产值或经营收入的2‰至2.7‰征收。对工商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在上述标准幅度内确定。”全省16个市地根据这一授权,确定了不同的标准。⑶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收费范围。按照省政府和财政部的规定,现在我省的征收范围,是全省所有河道的受益、保护的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者。征收的程序:⑴确定征收的基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首先摸清所管辖范围河道的受益范围内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性质、地址、法人代表,然后确定每个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其数据的来源一是要求交费义务人直接提供其损益表,从损益表中查取上年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二是从国家有关的权威部门查取,如统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统计报表。⑵计算征费的数额。征收基数找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收标准,计算应纳费额。如某企业的去年销售收为为1000万元,按照该市规定的2.5‰征收比例,该企业应交纳1000×2.5‰=2.5万元。⑶下达交费的通知书。征收的数额计算好后,水政监察人员应制作交费通知书。其标题应写为“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通知书”,主送单位应写企业的全称。企业在收到通知书后,逾期未缴,按日收2‰的滞纳金。如不服本通知,应缴单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收费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道费各地区交纳的情况不一样,一般是按照上年度的销售收入*比例来交纳的

如何做好河道维护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4,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第五条 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利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第八条 市水利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河道管理处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十条 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 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5,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怎么计算

根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63号)规定,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月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上一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在10%以下的大型商业企业,按月销售额的0.5‰计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月缴纳货物和劳务税时缴纳维护费。政策依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63号)第三条 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月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上一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在10%以下的大型商业企业,按月销售额的0.5‰计征。(二)保险企业按月保费收入的0.5‰计征。(三)银行(含信用社)按月利息收入的0.5‰计征。(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月业务收入的1‰计征。维护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第七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月缴纳货物和劳务税时缴纳维护费;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在每年的1月15日前缴纳维护费。纳费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维护费,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https://pan.baidu.com/s/1mibRrhm
你好企业实行原计制度计入其应交款科目实行新计准则要计入应交税费科目计提:借:管理费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贷:应交税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纳:借:应交税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河道维护管理费属于地方费用,各地收费比例不一样,也有很多地方不交这项费用。如:安徽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安徽省人民政府第六十八号令。标准:《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6条:1、耕地和其他农、林、牧、渔业用地,按每亩每年1.6公斤稻谷折价计收(1999年7月22日以前暂不收取);2、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和房地产企业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2.5‰计收; 3、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渔等行业企业或单位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5‰计收(对严重亏损的商业企业,在其提供详实的财务数据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后,按收费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局批准,可适当减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24号〕,现将企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项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明细科目,企业根据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0.25%计算出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时,借记"管理费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交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河道费停征了吗

第条 加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保障民命财产安全根据《华民共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所称河道工程系指本省境内河道(包括湖泊、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建防洪堤、防洪水库、护岸、水闸、排涝设施等 第三条 凡本省境内受河道工程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产经营性单位、 体工商户农户均应按照本办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四条 凡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保护区内单位都维护工程设施安全、 汛期参加防洪抢险义务 县级民政府应汛期组织河道两岸城镇村庄及堤防保护区内 单位义务工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护加固 第五条 河道工程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含河道管理范围、河滩) 按列原则确定: ()堤防及防洪水库按照工程设计保护影响范围确定工程设计保护范围明确按历史受灾范围确定 二)排涝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工程设计排水范围确定 具体河道工程防洪排涝工程保护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财政、 物价部门测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第六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 )工商企业体工商户按流转税总额1%缴纳 (二)产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按营业税所税总额2%缴纳 (三)保护范围内农业纳费每每亩农田(包括河滩)按家 规定1公斤麦价格缴纳 第七条 遭受抗拒自灾害及停工停产企业确实力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向所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书面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批准予减、免农户收取部按家关规定暂缓执行缓征期满由省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执行 根据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单位免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八条 保护范围内农田(包括河滩)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河道管理单位征收其余由税部门代征所征费用按月全额缴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财 政专户(乡镇税务所征收缴县级财政部门);征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印制山西省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代征手续费终由财政部门按实际收费总额 3%计算拨付 第九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按项目管按比例使用原则60%留县20%缴市20%缴省级 缴省、(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各县(区)财政专户直接划转省、 (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度收支计划终决算按照财政部门批准计划执行 终决算应及、准确、完整、真实编报 第十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必须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全额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设施更新改造汛期防洪抢险任何部门截留挪 用各级所留费用80%用于河道工程维护其余防洪抢险费用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用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员经费、办公宿舍楼修建 及购买汽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留管理费及其费用 第十二条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用于河道堤防、护岸、闸涵枢纽、滞洪区工程设施维修、加固、养护更新改造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各工程项目经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由财政部门按工程项目进度拨付使用政府应组织受益农户义务工完工程批复内容工程建由项目批复单位同 关部门组织验收 防洪抢险费主要用于防止现洪涝灾害采取紧急渡汛措施抢险、堵口所消 耗直接费用 第十三条 擅自扩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挪用、截留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关规定处理;并由其所单位或级行政机关责 任单位负责给予行政处并责令限期归截留挪用资金;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由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 释 第十五条 本办自19971月1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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