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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附加财政补贴,我是上海的考到外地大学请问哪里拿补贴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7 18:34:1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我是上海的考到外地大学请问哪里拿补贴

以前在上师大附近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钦州南路500号
有补贴的是给那些去边远地区省市的。但去南通大学八成没有。请留意上海招考热线网站,近期有公示。

我是上海的考到外地大学请问哪里拿补贴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

第一条 凡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包括中央单位)和个人,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者外,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二条 在本市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教育费附加;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已按照沪府办[1986]85号文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乡(镇)、村两级企业,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一。  中央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在沪企业,应按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全额计征教育费附加。  对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由本市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集中专户储存。银行要为市、区、县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由于减免或溢交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因偷、漏税而被查补税款的,同时补征教育费附加。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缴款和划转。全民企事业(包括中央单位)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统一印制的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书,按季缴纳,在季后八日至十二日内直接解入银行(在市级预算收入表中增设“教育费附加”科目),各级税务机关在季后十五日和月末分两次将教育费附加收入办理退库,转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教育费附加”内。第四季度在十二月下旬预缴,与其实际发生的补退数并入下年缴纳第一季度教育费附加时一并清算。  城乡的个体工商业户、临时经营者和代扣代缴单位,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征收教育费附加与交纳“三税”使用同一份缴款书,在城市维护建设税项内带征百分之一教育费附加。在每月末由税务机关办理当月教育费附加收入退库,转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教育费附加”内。第七条 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对本市(包括各县)的纳税单位或个人同时代扣教育费附加;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纳税单位或个人不代扣缴教育费附加,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第九条 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改善中、小学(包括初、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第十条 教育费附加的分配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市、区、县基础教育设施和办学条件,其中适当集中一倍分用于地区间的调剂平衡和全市性重大项目;部分用于改善初、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条件。具体分配按如下比例试行:百分之五十按全市中、小学在校学生人数(扣除乡校学生数),制订学生人均分配标准,按市、区、县中、小学在校学生数(按上一学年度统计数)分配至市、区、县教育部门;百分之十七用于对区、县困难地区中小学的补助和对发展义务教育作出成绩的地区、单位给予经费上的奖励;百分之十由市教育局集中使用,用于对全市性普教重大项目的补助和市管学校示范性教育设施的购置。百分之二十三用于改善初、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具体安排:百分之十八按全市初、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上一学年度在校学生数分配,由各主管局掌握使用(联办职业学校由区、县教育部门掌握);百分之五由市教育局集中安排用于对初、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补助和业务奖励。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按照上述分配原则,每年提出中小学分配使用方案,商得市财政局同意后,从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分季将教育费附加按规定比例拨入市教育局教育费附加专户。各级教育部门每半年应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表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制订印发)。年终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专款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不当情况及时反映、制止,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

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是从2014年起,市财政将地方教育附加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到各区县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在确保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最高不超过当年下达资金的10%比例统筹一部分资金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相关支出(统筹资金)。近3年,浦东每年专项资金为10个亿元左右。2017年双馨学校通过各种资质审核成为此政策中标费民办企业之一,为上海的企业打通一条便利通道。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上海职业技能补贴政策2022标准

(一)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  (2)灵活就业登记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3)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  (4)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5)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6)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2.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户籍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项目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  (1)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按规定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实施;  (3)经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  (4)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范围:  (1)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  (2)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  (3)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  (三)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参加上述补贴项目的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后,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可申请一次补贴。劳动者已享受过相关职业(工种)等级补贴的,不可再次享受该职业(工种)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劳动者通过企业直接认定、竞赛晋升或表彰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不同等级,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1000元/人。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在职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补贴申请审核  (一)补贴申请。劳动者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人社”APP或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审核拨付。通过“上海人社”APP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在职人员由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由其院校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前往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由受理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应面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汇总支付信息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补贴经费发放至劳动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本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三)资金渠道。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费通过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予以安排,由市、区按1:1比例予以分担,其中各区承担部分,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由院校所在区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区承担。该项目纳入市与区财力结算,由市级财政先行负担,并按年度与各区进行清算。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个人报销补贴方式。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补贴部分的,可采取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以培训券等补贴方式进行帮扶。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财政部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2011年7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提出,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具体要求如下: ——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意见》指出,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指出,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6,上海应届毕业生补贴问题

可以的,这个政策早就有了
广东毕业生创业成功满半年最高补贴8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01:14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黄艳 实习生 江少荆) 企业招用今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多项补贴,而毕业生自己成功创业满6个月还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助,在广东省标准最高地区一次性补助达8000元。昨日,省劳动保障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等14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每项政策牵头和配合的具体部门,对“六补贴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临时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资助)的申领条件、程序、办结时限等作了具体规定。   招聘应届生 企业享受多项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情况: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等五类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属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粤东西北地区的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困难企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实施部门:先付后补、捆   补贴程序:先缴后补,按季结算   企业条件:1.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2008年度,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2.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3.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应届毕业生创办的企业;   4.不裁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困难企业;   5.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   岗前培训补贴   补贴情况:企业组织招用的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经鉴定合格的,还可享受900元的岗前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实施部门:劳动保障部门   补贴程序:先付后补、捆绑式发放   企业条件:企业必须吸纳应届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组织吸纳的应届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合格取得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承担培训和鉴定费用。   岗位补贴   补贴情况:符合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还可按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人数享受最长6个月的岗位补贴。   实施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   企业条件: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且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以及不裁减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困难企业。   大力扶持应届生   应届生临时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失业满六个月以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或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临时生活补贴。   领取程序:先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凭身份证、毕业证书、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和困难家庭证明材料即可申领。   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止。   应届生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对象: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09年7月1日以后领取本省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纳税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最高的地区达8000元。   补贴标准:珠三角地区的资助额度为2000元至3000元,粤东西北地区资助额度可提高至3000元至4000元。   领取程序: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并经营满6个月后,持资料到工商登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创业资助申报。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④有效纳税证明;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⑦地级以上市规定的其他材料。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收齐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初步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补贴申领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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