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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 通知,上海办理长期居住证需要哪些条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7 20:38:5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办理长期居住证需要哪些条件

各业务部、各外商机构:   接上海市人事局居住证业务受理中心的通知,即日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若聘用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上海代表处、或上海办事处,不能申请《上海市居住证》; 2)若聘用单位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上海代表处、或上海办事处,提供外服聘用合同; 3)若聘用单位为: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等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福利保障中心

上海办理长期居住证需要哪些条件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支援郊县乡镇企业暂行办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去乡镇企业工作,发展本市经济,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支援郊县乡镇企业。支援乡镇企业,可以采取单位或集体创办、联营、承包、租赁和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式;也可以采用个人辞职、业余兼职、留职停薪、借调和大中专毕业生应聘等方式。  在上海市人事局核定指标内,经县人事局批准,乡镇企业可以从外省市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留职停薪或借调去为乡镇企业服务,须经单位同意。单位可按合同规定向乡镇企业收取一定费用。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去乡镇企业工作,其报酬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乡镇企业自主决定。  留职停薪或借调人员可参加原单位的工资调整,调整情况记入本人档案。第五条 去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由有关部门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留职停薪或借调去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中,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由原单位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脱离原单位去乡镇企业工作,属于市区户口的,档案转至原单位所在地的区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属于郊县城镇户口的(包括在郊县的市属单位和中央部属单位工作的),档案转至原单位所在地的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第七条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或志愿到乡镇企业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入学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其户口可保留在市区;是郊县城镇常住户口的,其户口可保留在城镇;是农村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可在该乡镇工业公司登记为集体户口。  大、中专毕业生去乡镇企业工作,属于市区户口的,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的区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属于郊县户口的,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的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去乡镇企业工作,应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允许流动。属于市区户口的,可向市、区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登记交流;属于郊县户口的(包括原在郊县的中央各部门所属单位和市属单位工作的),可向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登记交流。以上人员待业期间,由乡镇企业按合同规定发放待业金。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去乡镇企业工作(包括业余兼职)涉及到原单位技术成果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办发〔1988〕4号)等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集体所在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办法不适用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支援郊县乡镇企业暂行办

3,上海高端技术人才引进已落户妻子能否随迁多久可以落户呢

应该能吧,不确定。
主要看你属于哪一类引进的。 一、政策依据 (一)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收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1999]51号) (二)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当年印发的《上海市****年度专业人才开发目录》的相关政策。 二、适用范围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可以是本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联营、私营单位。(不包括办事处性质的派出机构)。 三、上海市人才引进的条件: 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满三年); 5)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以上符合第(1)(2)条还须提供学位证书;符合(1)条规定申请引进的已婚人才,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该项规定须提供学位证书,其子女可随迁;符合第(2)、(3)、(4)、(5)规定调沪的人员,年龄应在50岁以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婚人员其未退休配偶、未成年子女须随调、随迁。 四、申报材料 1、引进人才单位申请报告(单位性质、经营范围、引进理由)加盖公章 2、引进人员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填写《引进人才登记表》一份并盖公章 4、引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5、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引进人员的近期体检表(原件) 6、被引进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期3-5年) 7、引进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上海户主同意迁入的亲笔证明信及户主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复印件;如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口,须有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 9、.调动及随迁人员原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10、原单位出具的被引进人员的政治表现证明 11、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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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高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高科技产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快高科技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及在沪从事高科技产业的企业(以下简称高科技企业)及其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第三条 鼓励高科技企业从海外和外省市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别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引进人员的配偶(含农业户口)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来沪。对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人员免征城市建设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解决引进人员配偶的工作及随迁子女的入托(园)、就读等问题。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高科技企业引进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报人事局审批。第四条 高科技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本市高科技产业化的总体目标以及本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增加有关投入,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鼓励高科技企业与海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联手设立科研、学术、培训基地,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外进修学习,为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创造条件。  鼓励海内外专家学者来沪开设讲座或开展咨询活动。第五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高科技企业要注重通过项目公开招标等形式,让优秀的年轻专业技术人员领衔,承担重要工程和重要项目的科研任务。第六条 高科技企业可以率先试行经营者年薪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专业水平,参照国内外同类型企业的工资情况从优确定。  鼓励将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的专利、非职务发明和专有技术,价值量化后转为个人拥有的企业股份。第七条 高科技企业可以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高科技企业工作,其住房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高科技企业可通过建立住房奖励基金,优先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住房困难;也可提供住房补贴,或者以合约等形式提供住房。第八条 对高科技企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不受学历、任职时间等限制,予以破格评聘中、高级职务。第九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高科技企业兼职,从事促进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在高科技企业兼职,可以兼薪。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不应损害本单位的技术权益,并应就兼职报酬、保守技术秘密等事项与兼职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第十条 对促进高科技产业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政府和企业给予重奖,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委、办可以设立高科技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加速高科技产业人才资源的开发。  第十二条 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科委、市经委等部门负责高科技产业人才资源开发的综合管理,共同协调高科技产业人才的稳定和引进工作,指导高科技企业人才的培训、培养工作。第十三条 本市和在沪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5,怎么办家电维修工程师证

我建议你到市就业培训中心或者其他的培训机构参加相关的培训,然后就可以拿到你想要的《家电维修工程师证》了。
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沪人[2004]6号 作者: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日期:04-01-09 - 各委、办、局(集团),各区、县人事局、经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 http://www.21cnhr.com)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人事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市场秩序,提升维修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家用电器和类似用途的电子电器服务维修企业、部门从事服务维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家电维修职业资格)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由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确认批准。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共同负责本市家电维修职业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家电维修职业资格包括家用电器维修助理工程师(初级资格)和家用电器维修工程师(中级资格)两个级别。   取得初级资格,表明具备独立从事家用电器服务维修的基本水品和工作能力;取得中级资格,表明掌握家用电器服务维护专业的系统理论知识,具备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技术难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能指导助理工程师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 家电维修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考试的办法,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家电维修职业资格的考试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经委共同负责。   市经委负责编制考试大纲、考试科目、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经委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申请参加维修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   申请人员还须经过培训,取得家用电器服务维修领域相关技能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申请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之一:   (一)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一列条件之一:   (一)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获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或取得家电维修初级资格满4年;   (二)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工作满2年;   (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   (四)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考试合格者,发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和市经委共同用印的《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管理办法由市经委另行制定。登记管理工作委托上海市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交家电行业协会)负责。   持证者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再次登记者,应遵纪守法,无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科目。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取得家电维修初级资格的人员,所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聘任技术人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家电维修中级资格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成人高校相关专业在职在校学生,符合第七条条件的,可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经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试行。

6,家电安装维修证怎么办

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沪人[2004]6号 作者: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日期:04-01-09 - 各委、办、局(集团),各区、县人事局、经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21cnhr.com" target="_blank">http://www.21cnhr.com</a>)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人事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市场秩序,提升维修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家用电器和类似用途的电子电器服务维修企业、部门从事服务维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家电维修职业资格)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由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确认批准。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共同负责本市家电维修职业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家电维修职业资格包括家用电器维修助理工程师(初级资格)和家用电器维修工程师(中级资格)两个级别。   取得初级资格,表明具备独立从事家用电器服务维修的基本水品和工作能力;取得中级资格,表明掌握家用电器服务维护专业的系统理论知识,具备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技术难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能指导助理工程师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 家电维修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考试的办法,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家电维修职业资格的考试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经委共同负责。   市经委负责编制考试大纲、考试科目、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经委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申请参加维修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   申请人员还须经过培训,取得家用电器服务维修领域相关技能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申请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之一:   (一)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一列条件之一:   (一)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获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或取得家电维修初级资格满4年;   (二)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工作满2年;   (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   (四)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考试合格者,发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和市经委共同用印的《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管理办法由市经委另行制定。登记管理工作委托上海市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交家电行业协会)负责。   持证者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再次登记者,应遵纪守法,无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科目。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取得家电维修初级资格的人员,所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聘任技术人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家电维修中级资格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成人高校相关专业在职在校学生,符合第七条条件的,可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经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试行。
家电维修安装证(比如:空调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申办在“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直接去申办就了,中国联保好像也有个给师傅培训考证的
是保修卡是吧!产品销售会带保修卡和合格证!
维修电工??、去当地安监部门报考6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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