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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储备条例,动拆迁房上海政策是最低人均面积22平米出处在哪里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30 22:56:4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动拆迁房上海政策是最低人均面积22平米出处在哪里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第三十一条(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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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土地收储是不是有时间规定

有。《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因此有时间规定。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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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改变用途 经批准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1.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2.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新用途的出让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的划拨土地市场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 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出让合同和地方法规、行政规定中明确约定或规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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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有序实施城市规划,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投资、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土地储备项目的相关审批职责。第五条(储备机构)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各区(县)政府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县)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经市政府批准,其他的专门机构可以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第六条(储备范围)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  (二)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  (三)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四)拟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五)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六)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第七条(储备分工)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六)项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其他各项所列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所在地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第八条(储备计划)  本市的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明后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分解下达。第九条(储备地块的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确定地块实施储备,并可以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手续。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储备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等事项。第十条(储备地块的补偿安置)  土地储备涉及房屋拆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实施补偿安置。  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储备的,应当按照本市的基准地价并结合土地市场行情,与该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价格,签订收购储备协议。第十一条(储备地块的基础性建设)  储备地块有经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完成该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拆除,并经投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基础性建设。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前,已有经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投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前期开发立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批储备地块的基础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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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26号)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7、《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8、《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2〕73号)9、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征收目的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该地块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地块。三、旧区改造征收范围 四至范围:东至石林别墅,南至天祥健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西至上海长宁国际学校,北至包装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具体以房屋征收公示的范围为准)。 具体门牌号: 镇宁路465弄153号、153号甲、155号、161号、165号、167号、169号、171号、173号、175号、177号、177号甲、177号乙、179号、179号甲、179号乙、179号丙,镇宁路465弄157支弄1号、2号、4号、6号、8号、10号、11号、12号、14号、15号、16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26号、27号、31号,镇宁路465弄159支弄1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10号、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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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对房地产权利人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分三种颜色,四种类型。 房产证有绿证、红证、黄证之分,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不同房地产权益实行分类发放和管理的需要,绿、红、黄三证的房地产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的房地产权利。 绿色权利:颁发给拥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转让地块上房地产的权利人,该证所记载的房地产可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 以下情况填写绿证: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外销商品房: 3:己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花园住宅; 4:己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侨汇商品房。 以下情况应填写绿证,并注记“限内销房”: 1:已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内资六类用地; 2:己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内资联建、参建商品房屋; 3:外资内销房; 4:1994年4月30日前立项并取得商品居计划,1994年12月31日前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内销商品房。 红证所记载的房地产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以下情况填与红证: 1:申请集体所有的非农用地登记的; 2:申请坐落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登记的。 黄色权证:颁发给除上述用地情况外的拥有其他地块上房地产的权利人,该证所记载的房地产按规定办理补地价等有关手续后,可进入房地产市场。以下情况填写黄证: 1:以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坐落在征用划拨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3:公有住宅出售后的房屋; 4:职工购买的平价房、优惠价房等; 5:补偿所得的房屋。 另外,现在市场上还有一种咖啡色房地产权证,是绿证,黄证、红证颁发前使用的一种房产证,是当年在房、地分离时由当时的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此证自1996中3月1日起已停止发放。 最新法规规定:所有黄证将转变为绿证。 使用权房屋将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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