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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政策考题,上海市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6 11:23:3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有哪些

《上海市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实施细则》两部法规对保障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责任进行了划分,此外,《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等文件中也有详细规定。

上海市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有哪些

2,上海对肢体残疾人开公司什么特殊的优惠政策

上海对上海户籍的残疾人士个体开业有一定金额的开业补助以及优惠政策(可到上海各区县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咨询),但是不适用于外地户籍的残疾人员,但您可以到自身户籍所在地的残联咨询他们的优惠政策。

上海对肢体残疾人开公司有什么特殊的优惠政策

3,上海市残疾人政策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 保障政策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精神症状缓解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精神病者,应由劳动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其就业权利。对已就业的精神病患者和精神残疾人(包括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精神病工疗站、福利工厂就业的),无特殊情况不得辞退。——摘自沪府办发〔1996〕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凡经市聋儿康复等级评估审定,达到三级康复以上的聋幼儿。其分流渠道是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随班就读或去聋哑学校后续教育班就读;在智力残疾康复站的智残儿童,其智残程度在轻度或中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去辅读学校就读;对由于智残程度较重或患有多重残疾的幼儿由民政系统的残疾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接收;凡是在站(班)的残疾儿童年龄达到或超过七岁者应参照以上分流渠道分流。去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的年龄可以参照普通幼儿园的入园年龄编入相应的班级。 ——摘自市残康(95)第9号《关于下发(关于解决残 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分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贫困对象的康复补贴市财政在对市卫生局和市残康办指定的医院内实施矫形手术的贫困对象的医疗补贴仍按人均1200元的标准投入;对各语训机构在册在训的聋儿在1200元的幅度内补助一个不同功率、不同式样的助听器;——摘自沪财社(1997)第43号市残联康字(1997)第3号《关于残疾人康复经费各级财政补贴的通知》在1997年——2001年之间,凡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98)沪民济发第12号沪财社(98)第13号“关于调整98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标准线范围内的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者;对略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标准,但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系指家中另有一名以上的无业残疾人或符合市沪委办(96)第12号文中确定的大病患者)均可享受“视觉第一 中国行动”的白内障复明手术医疗费政府补贴。具体为:按最高不超过4000元一例标准的复明手术费计,病员及家属自筹承担12.5%,余款由市、区县、医院减免解决。——摘自沪残康办(98)第14号《关于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医疗费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市残联重点对贫困低视力患者按一副助视器的50%的价格予补助。凡符合市财政局和市残联联合下发的沪财(95)第24号“关于本市建立区、县残疾人特困助残金的通知”中规定的享受残疾人特困助残扶助的肢体残疾者其矫形器安装费由市残康办康复专项经费中给予200元补助。——摘自市残康办(97)第10号《关于贫困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费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对符合界定标准的临界肢残者,在安装矫器时确定属家庭贫困者,可参照市残康办(97)第24号《关于贫困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享有扶持补贴。——摘自市残康办(98)第25号《关于加强临界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贫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政策

4,上海市残疾人拆迁有什么优惠政策

残疾人在动迁政策中没有明文规定要“优惠”,在实际安置中会根据残疾肢体程度,酌情优先考虑安置房屋的层次。我国现行的残疾人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鼓励残疾人创业创收、扶持就业,税收优惠,看病就医、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
残疾人在动迁政策中没有明文规定要“优惠”,在实际安置中会根据残疾肢体程度,酌情优先考虑安置房屋的层次。  同时,因拆迁造成残疾人无生活来源的(失去土地的残疾农业人员),给予就业扶持的政策。  残疾人本人创业、就业、自谋生活的及企事业单位聘用残疾人的,享受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  上海市没有特别针对残疾人的政策,我国对残疾人拆迁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在牡丹江市曙光新城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动拆迁前,牡丹江市残联就妥善解决残疾人困难群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积极协调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最终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在市残联的建议和借鉴其它地(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牡丹江市的实际制定了两种补偿方式;一是对持有《牡丹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除正常补偿外,给予每户1万元补贴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除正常补偿外,轻度残疾给予补贴5千元,重度残疾给予补贴1万元,如被拆迁人既是低保对象又是残疾人的以上两种补贴款可同时领取。二是适当建设1至2栋面积为40平方米的小户型保障住房。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任选其一。此外,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残疾人住户将全部给予低楼层安置。对经认定的残疾人,本人无力解决过渡用房的,市政府拆迁部门还将提供周转用房。再去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了解一下 这是08年的
可以申请一定的困难补偿但是 这是基于街道的补助照顾 并不是法定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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