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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条例,上海计划生育政策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25 12:03:0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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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计划生育政策

再婚夫妻,若前一段婚姻有过生育史的,将不能做再生育审批,与独生子女无关。若超生进行征收,那么是按照你们你们实际年收入的的3倍征收,并会向你们单位通报,你们单位如果有评文明单位之类的就一票否决没有了,至于你们单位对你们的处罚就要看个别单位了。
楼主,你参考 上海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一条;----对无计划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前一年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收入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但对前一年实际年经济总收入高于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各按其实际年经济收入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无计划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以四至六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计划外生育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对超过三年仍未缴纳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不符合的话,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上海计划生育政策

2,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调节人口发展,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推行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措施为辅。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配合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拟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市人口预测和人口统计,拟定本市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  (五)组织、管理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六)负责计划生育经费和避孕药具的管理。第七条 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市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拟定本辖区内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统计及计划生育经费和避孕药具的管理。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负有做好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九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第十条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禁止无计划生育。第十一条 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可以生育一个孩子。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残疾而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外,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要求生育孩子的,必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区或者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有异议的,可提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复议。第十六条 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第(四)项规定外,其生育间隔时间均应当在四年以上,否则按无计划生育处理。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第十七条 推行优生、优育。开展遗传咨询,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应当终止妊娠或者接受绝育手术。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3,有关婚假及产假

真系饱死人呀,人结婚你结婚,人做准爸爸,你做准爸爸,做得特别烦心过人。有边间企业会同你讲呢的劳动法中的产假婚假。只有请假可讲,并且是无薪那种。
以上都不是私企的假期.如果是私企,根本不可能得到的假期.婚假,给个三天就不错了,产假,最多的一个月,不然,回家去吧.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婚假3天 晚婚10天 产假90天(特殊情况增假15天)
产假规定,可参考:产假-名词解释 阿邦网 http://careerplanning.abang.com/od/ldwq/g/chanjia.htm 有相关国家法规的链接
看一下劳动法吧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岁)增加10天。员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不包括公休日。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有关婚假及产假

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相关责任,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调节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和实施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适应。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本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

5,上海孕期单位放产假多长时间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编辑本段]新劳动法规定的产假相关条款  5.4.1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正常假期90天,晚婚晚育加30天,如果剖腹产,加15天
女:23岁 男:25岁 女方:产假90天,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子证又加15天,总共150天 男方:7天 薪水按照基本工资算,奖金没有。
正常假期90天,如果剖腹产,105天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休假条例都在这,你自己对比一下,能休哪些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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