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宁夏 > 银川市 > 银川市人民政府,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0 19:35:31 编辑:银川本地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银川市市长 王儒贵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1、将《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非法强占直管公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搬出;逾期拒不搬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将规章中的“房管部门”一并修改为“住房保障部门”  2、将《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号)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应当强制拆除的,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3、将《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号)第十六条修改为“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日常养护和维修责任,致使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辖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  银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三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登记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六)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  (七)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须提交有效的证据;  (八)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交复议人员核对。第四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有委托代理人的,应载明其姓名、身份等情况;  (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  (六)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  (七)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第五条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的,复议人员应认真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具体的复议请求;  (四)有关的事实、理由;  (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记录人在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认为记录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由申请人、记录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第六条 复议人员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应当予以登记,注明申请日期、收到申请书或者记录申请笔录的日期。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依照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收到行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予以审查: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  (七)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  经审查后,市政府法制办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受理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经审查后,市政府法制办认为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进行审查。第八条 已受理的复议申请,市政府法制办调查发现当事人提供不真实情况,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终止复议。第九条 受理复议申请后,市政府法制办发现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终止复议。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于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中应告知被申请人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答复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以及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答复书副本。

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3,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障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市行政执法部门与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问题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是我市行政执法协调机关。 银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协调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行政执法协调的范围是: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事项进行协调的;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需要进行协调的; (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 (五)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移送行政违法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协调的事项。第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争议各方应主动协调。协调无效的,应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执法协调申请。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提请政府法制办进行行政协调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协调申请; (二)关于提请协调事项的情况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文本; (四)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收到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协调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事项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对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事项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提请协调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转交其他部门处理。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做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将行政执法部门说明情况及意见的材料发遂其他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他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市政府法制办发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答复,同时报送有关材料。第九条 行政执法协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调查了解协调事项的有关情况,充分听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召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进行行政执法协调时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协助、配合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配合。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进行行政执法协调后,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就有关协调事项形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载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加盖市政府法制办印章和争议各方印章,送达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经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未能就有关事项形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部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报请市政府研究下发《行政执法协调决定书》,确定有关事项。《行政执法协调决定书》具有最终效力。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行政执法协调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向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确定解决的办法。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行政执法协调过程中,认为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建议该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机关进行解释或修改。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发生的争议不自行协调或者不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协调,相互推诿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督《行政执法协调决定书》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部门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协调决定书》,情节严重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

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银川市市长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57件、宣布失效2件市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57件)  1.银川市区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责任实施办法(银政发【1988】第105号)  2.银川市行政监察举报工作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0日市政府发布)  3.银川市个体工商户和外地来银建筑工队伍义务植树实施办法(1989年5月16日市政府发布)  4.银川市小型建筑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5.银川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  6.银川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  7.银川市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  8.银川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9.银川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  10.银川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  11.银川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具体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  12.银川市城镇公共绿地管理责任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13.银川市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  14.银川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  15.银川市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  16.银川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  17.银川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9号)  18.银川市应征公民入伍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  19.银川市城市管理监察规定(市政府令第32号)  20.银川市市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  21.银川市市区占道摊点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  22.银川市渔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  23.银川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  24.银川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  25.银川市劳动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26.银川市军人抚恤优待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3号)  27.银川市防护林建设与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8号)  28.银川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29.银川市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  30.银川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4号)  31.银川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1号)  32.银川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  33.银川市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  34.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  35.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  36.银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  37.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8号)  38.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7号)  39.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  40.银川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规定(银政发【1998】第156号)  41.银川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  42.银川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  43.银川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  44.银川市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  45.银川市禁止使用、销售燃料型高污染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  46.银川市水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  47.银川市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  48.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1号)  49.银川市湖泊湿地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  50.银川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  51.银川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32号)  52.银川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  53.银川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  54.银川市禁止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规定(市政府令第142号)  55.银川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  56.银川市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57.银川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2件)  1. 银川市综合治理天牛虫害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  2. 银川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  将第四条修改为“公安、市场监管、卫健、自然资源、民委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将第六条修改为“火葬区的城镇居民(除少数民族外),应当实行火葬。禁止将火葬区的尸体运往土葬区埋葬。”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删去第八条。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城市水源地、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以及非公益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  删去第二十一条。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将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县(区)”修改为“县(市)区”。二、《银川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删去第八条。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三、《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删去第五条(四)(五)项。四、《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将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园林主管部门”。  删去第四条第三款。  将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第四条、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修改为“市政主管部门”。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或者五级以上大风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活动。”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五、《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承揽工程设计。”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六、《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将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卫健、自然资源、市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将第八条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删去第九条。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删去第二十条。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的规划建设,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围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加工利用时,应优先考虑水源保护,防止饮用水源的污染。”  将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政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健、水务等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删去第三十条。

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百度知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3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二、对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17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0)件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说明    1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奖惩规定银政发[1985]84号1985年 5月 1日已被1997年 8月21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代替2银川市建筑安装竣工工程质量评定办法银政发[1986]201号1986年12月27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不适用3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奖惩规定的补充规定银政发[1986] 201号1986年12月27日已被1997年 8月21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代替4银川市中小学勤工俭学管理办法银政发[1987]52号1987年 5月11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不适用5银川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社会统筹实施细则银政发[1987]76号1987年 7月 4日主要内容与1999年 5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1999]62号)不相符合6银川市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银政发[1987] 141号1987年11月 7日主要内容与1999年 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不相符合,其所依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宁政发[1986] 130号)已被废止7银川市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银政发[1988]79号1988年 7月 7日主要内容与1999年 5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1999]62号)不相符合8银川市就业培训办法银政发[1988]88号1988年 7月25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不适用9银川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银政发[1988] 143号1988年12月10日已被2001年10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银川市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122号)代替10银川市全民所有制承包经营企业定期审计办法1989年 6月22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承包经营企业定期审计暂行办法》(宁政发[1989]76号)已被废止11银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 7月10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不适用12银川市集体所有制承包经营企业厂长(经理)任职终结审计试行办法1989年 7月17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承包经营企业厂长任期终结审计暂行办法》(宁政发[1987] 120号)已被废止13银川市犬类管理办法1989年 8月26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犬类管理办法》(宁政发[1988]46号)已被废止14银川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1989年 8月29日主要内容与1994年6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宁政发[1994]63号)不相符合15银川市城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 8月31日已被2001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银川市水资源管理办法》(银政发[2001]165号)代替16银川市清真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2月11日已被1999年12月 3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代替17银川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0年 9月 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 1号主要内容与2000年11月1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不相符合18银川市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0年 9月 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 2号主要内容与《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不相符合,其所依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宁政发[1990]58号)已被废止19银川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0年 8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 4号已被2001年 3月29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代替20关于公司及各类企业审批权限的规定1990年 9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 6号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不适用,其所依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心的规定》(宁政发[1985] 145号)已被废止21银川市理发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 1月 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不适用22银川市个体工商业户统一使用限额发票管理规定银政发[1990]59号1990年 5月23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不适用23《银川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改决定1991年 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银川市计划生育办法》已建议废止24银川市工商企业减免税目标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主要内容与2001年 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符合25银川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行办法1992年 8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主要内容与2002年 3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示清理整顿全区涉农价格与收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02]22号)不相符合26银川市对引荐外资技术成功的个人奖励办法1992年 9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不适用27银川市对宾馆、招待所、旅馆住宿人员征收公用设施补偿附加费的实施办法1992年 9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不适用28银川市办理城镇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不适用29银川市迁入人口征收城市建设增容费暂行规定1995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已不适用30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 1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 102号已被2002年 3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府令第 126号)代替 附件二:^^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说明    1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银政发[1985]42号1985年 3月31日1998年 2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发[1998]44号)明令废止2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规定银政发[1985]84号1985年 5月 1日1998年11月12日市政府发布的《银川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8号)明令废止3银川市殡葬管理规定银政发[1986]36号1986年 3月14日1998年7月7日市政府发布的《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100号)明令废止4银川市服务行业公共卫生管理规定银政发[1986] 152号1986年11月10日1998年 2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发[1998]44号)明令废止5银川市颁发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实施办法银政发[1986] 152号1986年11月10日1998年 2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发[1998]44号)明令废止6银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银政发[1987] 141号1987年12月31日1996年 6月13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明令废止7加快银川地区绿化建设的若干规定银政发[1988] 117号1988年 9月10日1998年 2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发[1998]44号)明令废止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9年 6月 8日发布1998年 2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发[1998]44号)明令废止9银川市用户交换机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 1月22日发布1998年 2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发[1998]44号)明令废止10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 8月22日发布1994年 9月27日市政府发布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2号)明令废止11银川市关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1990年9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 1号1998年 2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发[1998]44号)明令废止12银川市城镇房屋产权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2002年 1月18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明令废止13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 3月1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1995年 9月25日市政府发布的《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政府令第85号)明令废止14银川市统计管理规定1992年11月30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1998年 2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银政发[1998]44号)明令废止15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4年 9月2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1998年4月8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令废止16银川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5年5月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1999年7月4日市政府发布的《银川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110号)明令废止17银川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1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 106号2001年11月 1日市政府发布的《银川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123号)明令废止
文章TAG:银川市人民政府

最近更新

  • 武当剑术,武当剑术被誉为天下第一剑

    常见剑术还有白鸿剑、飞龙剑、简丹、太乙玄门剑,当然还有你说的太极剑,建国以来逐渐开放,有各种武当系统武术学校的教授和武当的教练,”因此,武当剑术同名被誉为“天下第一剑”,武当剑的主 ......

    银川市 日期:2023-05-06

  • 资产管理计划,结构化资产-2计划资产管理人不属于本规范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如果有中间份额,在计算杠杆率时应计入优先级份额,资产管理人应该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定义为“结构化资产-2计划”合同另有约定资产-2-1资产管理按合同约定,资产管 ......

    银川市 日期:2023-05-06

  • 最近流行歌曲,最近流行的歌曲

    最近流行的歌曲万水千山2,最新流行歌曲有哪些最新流行歌曲如下:1、《牵丝戏》。《牵丝戏》是由Vagary填词,银临、Aki阿杰演唱的古风歌曲,发行于2015年,歌曲高潮“兰花指捻红 ......

    银川市 日期:2023-05-06

  • 半支莲,一种花卉又名叫半支莲的

    一种花卉又名叫半支莲的太阳花,别名:半支莲、松叶牡丹、大花马齿苋、死不了http://baike.baidu.com/view/66173.htm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太阳花,别名: ......

    银川市 日期:2023-05-06

  • 友善,善良的人!请相信我们

    papersoftskindarefullofsensational新闻报道,这种问题经常发生,这种麻烦经常发生,这个音箱的盒子是手工制作的,手感柔软,善良,仁慈,友善有同情心,心 ......

    银川市 日期:2023-05-06

  • 什么是初心,能不能告诉我你上大学的初心是什么

    能不能告诉我你上大学的初心是什么2,什么是初心1,能不能告诉我你上大学的初心是什么学习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去大学里面看看,接触一下外面的世界,2,什么是初心初心,就是在人生的起点 ......

    银川市 日期:2023-05-06

  • 躲藏的反义词,躲藏的反意词是什么

    躲藏的反意词是什么暴露,公开躲藏的反义词:现身。露头。暴露。透明。明亮。出现。出头。呈现。展现。披露。显现。显示。显露。流露。表现。败露。透露。露出现身暴露暴露。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

    银川市 日期:2023-05-06

  • 游子吟孟郊,游子吟孟郊

    本文目录一览1,游子吟孟郊2,古诗游子吟全诗3,孟郊的游子吟诗句4,唐代诗人孟郊的游子吟5,孟郊游子吟1,游子吟孟郊《游子吟》前四句描写的是(母亲在儿子临行前编织衣服)的情景:后两 ......

    银川市 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