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辽宁 > 沈阳市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出生按发现其生育行为时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出生按发现其生育行为时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5 12:20:22 编辑:沈阳本地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出生按发现其生育行为时

发现时间在08年,哪就应该理解为按08年征收。
同问。。。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出生按发现其生育行为时

2,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必须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第十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本单位或者本管辖区域内的育龄公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的组织工作。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六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十七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1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以及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领导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及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机关)、市及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下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双重监督和考核。第五条 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第七条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户籍(户籍为外省市的,由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属初次生育的,可以在计划怀孕时、怀孕或者生育后,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生育后的还需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到子女拟落户的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户籍在我省的,婚育情况证明可以采取个人声明的方式。户籍不在我省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困难的,可以采取个人声明的方式。第九条 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下同)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村居民的;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四)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五年以上的;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六)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  (七)女方是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八)经市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鉴定,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  (九)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十一)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  前款第十项规定,有女无儿家庭姐妹数人的,只批准一人。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四)一方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六)合法生育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七)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经市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鉴定为病残儿的;  (八)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自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市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鉴定为病残儿且该病残儿由该夫妻抚养的。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15

4,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希少民族有哪些

根据《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是指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总人口在全国为5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在辽宁省有锡伯、高山、达斡尔、傈僳、畲族、水族、纳西、柯尔克孜、土族、仫佬、羌族、毛南、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裕固、京族、鄂伦春、珞巴共20个少数民族为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

5,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百度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四、将第六条修改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五、将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和复通、输精管结扎和复通、皮下埋植和取出避孕剂;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五)与第(二)项至第(四)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十一、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经批准”。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放退休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或者一次性补贴的,每月增加十元;”十三、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推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周岁幼儿。  “支持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可以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负担情况,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6,辽宁省产假陪产假分别有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7,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县 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8,我国计划生育关于辽宁省政策规定再婚

我老公是再婚,我是初婚我们有个孩子了,想再要一个可以吗?我老公离婚前有个不能自理的残疾孩子,说起来是两个孩子,可像我们这样的情况可以多要一个孩子吗?
自己把《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搜出来看看吧!
符合生二胎条件。
没有办理领养手续,应视为没有生育,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   具体规定是: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可以当然可以了

9,关于婚假的规定

像不行,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只能是结婚登记一定时期内请婚假 一)婚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能享受晚婚假: 1。 4,男25周岁)的、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
我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咨询过,对方的回答是,国家和地方(辽宁)是没有这种规定的,具体看你们单位的规定。我们单位规定,婚假自员工领取结婚登记日后半年内修完,否则,不予补休! 希望可以帮到你!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期限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首先,医院规定临时工不能请婚假,不能在2年内怀孕生小孩是不合法的。根据《婚姻法》规定,只要是达到结婚年龄,就应享受婚假待遇;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医院应在录取你一个月内就应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各种待遇。如果医院一个月以后还没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那医院就要付你双倍的工资了。

10,辽宁省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以下是《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的规定,我只摘抄了关于独生子女奖励的部分!供你参考!!! 第三十二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三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全部退回。 第三十五条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村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11,沈阳户口在一起如何办理准生证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  号:辽计生委发[2003]9号发布日期:2003-3-31执行日期:2003-4-1各市计生委:  现将《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计生委备案。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  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手续,提高出生统计准确率,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初次生育手续办理程序  (一)凡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应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时间可自行安排。  (二)将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审批改为生育登记。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妊娠诊断证明和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一方户籍在本省、市,另一方户籍在外省、市,要求在本省、市生育并落户的,户籍在外省、市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拟落户地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但双方户籍均在省外的,不能在我省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二、再生育审批手续办理程序  (一)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须先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生育登记。  (二)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持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经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在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时张榜公布一周后,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上报县(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县(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  育龄妇女怀孕后三个月内由夫妻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持育龄妇女的妊娠诊断证明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依据育龄夫妻的意愿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三)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的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按本规定第二条二款程序填报《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逐级申报,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免费办理《二、多孩生育登记单》。  (四)《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二年内未怀孕者如需继续申请生育,可持原《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到原办理生育手续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后,生育指标继续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三、《生育登记单》的管理  (一)《生育登记单》分为《一孩生育登记单》和《二、多孩生育登记单》,一式四联,由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分级管理。  (二)《生育登记单》由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专人负责办理,自发放之日起九个月内有效。有条件的地区,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微机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育龄夫妻凭《生育登记单》入院分娩。育龄夫妻生育后,到原办理《生育登记单》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已办理生育登记通知单》、《落户通知单》,到妇幼保健部门、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落户手续。  (四)《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发放后,计划生育干部要定期随访,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怀孕和实际出生人口情况。  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怀孕后,符合《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七条规定引产后要求再生育的,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据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施行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核实无误后换发生育指标。  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生育指标作废,不再批准生育。  (五)已领取《生育登记单》的育龄夫妻,其户籍地或常住地发生迁移变动时,要及时到新迁入地的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享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出生统计上报  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已办理《生育登记单》的出生婴儿及时进行统计。统计的原则是由办理《生育登记单》所在地负责做出生统计。  五、检查与监督  (一)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生育登记单》的管理和提供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自查。对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未办理《生育登记单》生育的,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凡育龄群众购买有关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书籍或物品、办理保险及其参加人口学校的学习等,都必须出于自愿,计划生育部门不得提出任何强制性要求。  (四)计划生育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将《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的基本内容公布于群众。  《生育登记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原《辽宁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及辽宁省《生育服务证》同时废止,此前办理的辽宁省《生育服务证》仍然有效。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准生证具体程序如下: 1:男女双方持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到各自的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开具无子女证明信. 2:男方到乡级计生办或者街道办盖章. 3:男方然后再到县计生办或者区计生办盖章. (先咨询乡级计生办或者街道办计生办是否需要,各地情况不一) 4:持盖最高行政级别计生办章的男方证明信连同女方的无子女证明信以及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到女方户籍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计生办就可以办理准生证了. 最后宝宝出生后接生医院会给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拿着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男女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就可以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了.户口可以随便报在男女任何一方.
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登记程序登记条件:公民依法登记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女方现居住地所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簿或者户籍证明、结婚证、婚育学校培训证、夫妻二寸合影照片4张。登记程序:(1)夫妻双方到女方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人口计生管理机构领取填写《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三份。(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村)调查核实、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由申请人将《登记表》及所附证件、证明材料送往女方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人口计生管理机构。(3)街道(乡镇)人口计生管理机构登记、颁发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凭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
文章TAG: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辽宁省人口

最近更新

  • 蝙蝠侠图片,蝙蝠xia:黑暗骑士(2005年)

    Nolan蝙蝠Xia三部曲蝙蝠Xia:侠影之谜(2005年6月15日上映,全球票房3.52亿美元)蝙蝠Xia:黑暗骑士(2005)扩展信息:蝙蝠黑暗骑士三部曲_百度百科《黑暗骑士三 ......

    沈阳市 日期:2023-05-06

  • 负隅顽抗的负是什么意思,负隅顽抗的负是什么意思负隅顽抗是什

    负隅顽抗的负是什么意思负隅顽抗是什负隅顽抗(fùyúwánkàng)【解释】凭借险要地势,顽固抵抗。(负:依靠;隅:山势弯曲险阻的地方。){0}2,负隅顽抗的负隅是什么意思负隅顽抗 ......

    沈阳市 日期:2023-05-06

  • 诗经伐檀,诗经伐檀的翻译

    诗经伐檀的翻译2,伐檀出自诗经中的3,关于诗经中的伐檀4,诗经伐檀原文和译文1,诗经伐檀的翻译砍伐檀树叮叮当当,把它放在河岸上,河水清清泛起皱纹。你们既不播种田又不收割,为什么拿走 ......

    沈阳市 日期:2023-05-05

  • 张养浩,元代散文诗人张养郝丢钱还给人

    史张养郝(1270-1329),汉族,字锡盟,又名,济南(今山东省济南市)人,元代著名政治家、文学家,冉浩跟在他后面,把钱还给了那个人,张养郝发现的时候,丢钱的人已经走远了,张养郝 ......

    沈阳市 日期:2023-05-05

  • 美女性感头像,性感头像

    性感头像旳是吧用QQ拼音打di然后找。。{0}2,找几个性感点的头像真无聊、{1}3,好看的女生头像舒畅非常漂亮哦她演的宝莲灯里的华山小妖火影里的日向雏田{2} ......

    沈阳市 日期:2023-05-05

  • 蓬荜生辉的意思,蓬笔生辉的意思是什么

    蓬笔生辉的意思是什么解释】蓬:用蓬草编的门;荜:用荆条、竹木之类编成的篱笆;以“蓬荜”借指穷苦人家。“蓬荜生辉”指某事物或人使寒门增添光辉(多用作宾客来到家里,或赠送可以张挂的字画 ......

    沈阳市 日期:2023-05-05

  • 怎么破解wifi密码,怎么破解无线密码了

    怎么破解无线密码了一般简单的数字密码,用wifi万能钥匙可以的,复杂的密码,是很难破解的,能破解的都是一些简单的密码。网上应该有教程的2,破解wifi密码有什么办法破解wifi密码 ......

    沈阳市 日期:2023-05-05

  • 猪粉肠怎么清洗,猪粉肠的清洗方法

    猪粉肠的清洗方法用少量的减擦洗2次,再有醋洗1次,再用清水洗2-3次用葱和姜丝和少量盐揉擦此方法去异增香。做汤时先将水烧开放醋1调味勺放盐,鸡精,胡椒粉,加入主料沟米汤芡即可猪小肠 ......

    沈阳市 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