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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网上怎样查询吉林市住房公积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26 20:51:01 编辑:吉林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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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有两种方式:可以使用本人身份证号或者公积金账号在网上查询住房公积金金额;可以携带身份证、公积金卡前往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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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须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草案,并贯彻执行归集、使用计划;  (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五)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在保证职工提取和使用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用于购买国债。  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执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或任何组织提供担保。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有关规定与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第八条 管理中心每年应当定期将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权查询与本人有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第十条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本条例施行之日或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并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一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等情况,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办理变更、注销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人员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注销、封存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等情况,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对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依法清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手续。第十四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9,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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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各种类型城镇企业;(三)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公司;(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权利。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八)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十条 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委托贷款专户及结算专户、增值收益专户。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立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或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本办法施行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自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印鉴发生变更的,应当启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人员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到中心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注销、封存手续。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总额口径确定)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缴存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检并办理年度调查缴存基数工作。

12,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中心领导

何桂荣同志,女,1963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历任船营区人民政府青岛街道党委书记、精神文明办主任、副区长,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现任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张存贵同志,男,1962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历任船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现任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国成同志,男,1956年6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共党员,历任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党办主任兼人事处处长,中心主任助理。现任中心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主任。董洪印同志,男,1974年4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历任市财政局税政法制处处长、办公室主任。现任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

13,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http://wenwen.sogou.com/z/q853312022.htm?push=core 正常上班的时候可以查询。

1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各种类型城镇企业;(三)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公司;(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权利。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八)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十条 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委托贷款专户及结算专户、增值收益专户。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立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或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本办法施行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自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印鉴发生变更的,应当启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人员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到中心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注销、封存手续。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总额口径确定)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缴存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到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检并办理年度调查缴存基数工作。

15,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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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榆树市及德惠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长春市估计是都能提取的。
都不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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