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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怎样申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09 14:30:00 编辑:无锡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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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经营许可证怎样申领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亲,你好,药品经营许可证网上申请流程如下:1、提出申请:向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2、递交材料:递交与所申请经营类型相关的材料;3、材料补正:受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并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4、审核阶段:审核周期为30个工作日;5、资质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从申请到筹建需要一段较长的周期。 提问 老师你好 我新办药品经营许可证 资料已经准备好了 我想问一下进了四川政务服务网 点击哪里上传 回答 亲,用户打开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建议采用谷歌、火狐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1.点击网页右上方“登录”,即可进入登录页面2.定位申报事项。有两种方式,可在首页查询输入框中,输入事项名称,进行查询定位;也可以通过首页—>个人服务/法人服务—>事项名称,输入查询定位。3.在完成事项定位后,可通过点击“基本信息”,查看该项有关的详细信息;点击“在线申请”可实现在线申报。 更多1条 

药品经营许可证怎样申领

2,药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药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3,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一、申请:申报人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进行网上申报。二、受理: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三、审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四、决定: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五、制证发证:1、准予许可的事项,网上即时生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生成电子证书的同时,即时通知申请人可获取行政许可电子证书,或申请人可凭《受理通知单》和身份证领取证件。2、不予许可的事项,网上发出电子《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系统即时通知企业,并同步在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公示。在其中,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到食药监局办理,在食药监局网站上可以查询所需的资料,有疑问的可以打电话到食药监局进行咨询。另外,如果食药监局和工商局合并了,便是到市场监督局。扩展资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申请1、企业用户注册登陆企业用户要想进行网上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业务,先注册用户,然后登陆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办。2、业务类型说明选择自己要办理的选择业务类型然后进行登记办理。3、填写对应的申请信息在对应的业务类型中填写相应的信息,填写完后请认真核对信息的正确性,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出相应的申请表和申请回执。4、到窗口申请在网上进行了预报后,带齐申请材料到对应的窗口(食药监窗口)进行办理。同意受理之后,会上门核查场地,这个环节过了,就等着拿证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4,药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1.提出申请:向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2.递交材料:递交与所申请经营类型相关的材料;3.材料补正:受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并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法律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5,药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药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7,药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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