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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郑州出台房地产纾困基金设立运作方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26 04:04:58 编辑:郑州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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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出台房地产纾困基金设立运作方案

8月5日,据大河报,《郑州市房地产纾困基金设立运作方案》已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至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方案内容,郑州市房地产纾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多层级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由中心城市基金下设立纾困专项基金,规模暂定100亿元,采用母子基金方式运作,相关开发区、区县(市)根据纾困项目,吸引不同类型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并按照项目及子基金设立情况,资金分期到位。纾困专项基金重点通过引导、鼓励央企、省级国企等社会资本以及AA以上的市、区两级国有投融资公司等主体,以市场化、法制化方式参与盘活市域内未来销售收入能够覆盖项目投资的存量房地产项目,纾解房企短期出现的资金流动性困难,并通过将盘活资金专项用于危困房企问题楼盘项目,解决部分社会关注的停工停按揭月供问题。运作方式显示,由纾困专项基金与市区两级国有公司、社会资本(包含但不限于央企、省级国企、施工企业、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机构)等组建子基金作为实施主体,原则上纾困专项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30%,项目所在区国有投融资公司原则上应参与子基金组建,各主体的出资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同时,由子基金聘请第三方对拟盘活项目进行尽调评估,以项目净资产为基础确定盘活方式及价格;盘活资金通过子基金自有资金或融资方式筹集,其中自有资金出资原则上不高于40%,其余资金通过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并购贷款等方式筹集低成本资金。按照方案,由子基金对项目实施全封闭管理,按照销售进度逐步回收投资,并陆续退出;盘活资金专项用于危困房企问题楼盘。图片来源:太平洋证券方案指出,通过纾困专项基金带动社会资本盘活危困房企1—2个净资产较高的存量项目,并督促危困房企将置换资金专项用于缓解其前期投资的若干已停工停按揭月供楼盘存在的资金不足问题,达到“盘活一个、救活一批”的杠杆撬动效应,逐步化解潜在风险。方案明确,危困房企收到盘活资金后,应将资金全部用于其前期投资的若干已停工停按揭月供楼盘,尽快实现复工复产。市住房保障局、市审计局对房企盘活资金使用及问题楼盘复工复产情况实施全程监督,确保纾困政策取得实效。在此之前,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7月19日消息显示,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近日达成共识,将充分发挥各自专业团队、业务资源等优势,成立工作专班,联合设立郑州市地产纾困基金,通过资产处置、资源整合、重组顾问等方式,参与问题楼盘盘活、困难房企救助等解围纾困工作。此外,郑州市房管局召开会议,汇报“头部房企自愿退出项目情况”,针对建业、鑫苑、康桥、世茂、绿地、正商、融创等重点企业的项目,给予棚改统贷统还、项目并购、破产重组、保障房租赁四种模式的纾困方式支持。据正观新闻,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表示,通过设立地产纾困基金,来帮有问题的房企盘活资产等,契合之前银保监会提出的“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

郑州出台房地产纾困基金设立运作方案

2,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用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第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实施房屋建筑和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建设的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行为。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旧城改建与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综合开发,限制零星、分散建设,优先开发普通居民住宅和城市基础设施。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三)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四)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开发能力,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实填写年度房地产开发申报表。  年度房地产开发申报表应包括开发用地性质、开发规模、概算投资、建设周期、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建设地点、拆迁安置等内容。第七条 制定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应优先安排综合开发项目。市区综合开发率不得低于60%,县(市)、上街区综合开发率不得低于30%,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发展规模逐年提高。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用地应适当集中选址,对单位自建住宅项目应尽可能在综合开发区域内选址,对已经确定的综合开发用地,应提出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配套设施建设指标。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就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一。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或者划拨土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和进度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以合作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评估。第十五条 以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建成后的房屋分成的,提供资金的一方所获房屋,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所获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0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产买卖、抵押、拍卖、赠与等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城市房屋租赁,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交易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四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指导。第五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土资源、价格、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为房地产转让:  (一)一方提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建房的;  (二)收购企业或者企业合并、兼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或以房地产换物的;  (五)以房屋所有权作为奖品的。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移。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二)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未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的;  (七)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地产。第十条 转让房产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预售商品房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具有开发经营资质;  (二)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房地产工程建设。第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使用统一文本。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单位刊发预售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单位交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广告内容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第十三条 转让共有房地产,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以买卖方式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受让权。第十四条 单位按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住房,职工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或建造的房屋转让,按住房制度改革规定购买的拥有有限产权的房屋转让,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必须已经按出让合同约定完成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必须形成工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05修正

4,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开发建设节能环保型建筑。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人防、环境保护、工商、市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危旧改造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拆迁安置用房的开发项目。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划设计条件、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条件提出书面意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开发期限提出书面意见;城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及安置要求等提出书面意见。  城乡规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应当到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抵押所融资金只能用于该在建项目。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第十二条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规划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房屋质量保险。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经按照规划设计建成,并经验收合格;  (三)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第十五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现房的,应当到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专款用于该预售项目的开发建设,并按工程进度使用。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款方式、交付日期、质量要求、产权登记办理、前期物业服务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房屋销售实行合同联机备案实名制。

5,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为加强 房地产抵押管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郑州市特制定了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房地产抵押管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无地上定着物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抵押权的设定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取得期得所有权的房屋;   (三)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的在建工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共有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三)国有企业、事业法人以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应当经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批准;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应当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五)股份制企业的房地产,应当按企业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   (六)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七)破产、兼并企业的房地产用于安置企业职工的,接受企业以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房地产;   (五)已经预售的房屋;   (六)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七)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在建工程及建成的建筑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八条 房地产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房地产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九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房地产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十条 房地产抵押,必须经具有法定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购买的预售房屋以预售合同中载明的价格为准。   第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使用统一文本。   第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除具有经济合同要求载明的主要条款外,还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抵押房地产的座落、层数、结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权证编号等;   (三)抵押房地产价格;   (四)抵押房地产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责任以及意外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七)抵押权消灭的条件。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十三条 抵押房地产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拍卖费、诉讼费等有关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申请抵押登记,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申请书;   (二)主合同、抵押合同;   (三)抵押房地产评估报告;   (四)抵押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五)本办法规定的及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抵押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抵押人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共用证明。   购买期得所有权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还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购房合同、预售许可证、交款凭证。   购买期得所有权的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设定抵押的,还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交款凭证。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概算书及已投入的工程款额、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明。   抵押人交验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共用证明应经土地管理部门验证;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抵押的房地产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交验相应的证件、批准文件或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登记发给《房屋他项权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在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证上载明已抵押事项。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应重新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所有权证由抵押人收存;《 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收存。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抵押合同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原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抵押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房地产抵押资料,房地产抵押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   抵押人在房地产抵押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转让抵押的房地产,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房地产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处分房地产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房地产折价处理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理。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破产前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十九条 处分被抵押的房地产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该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与该抵押房地产有关的应缴纳法定税费;   (三)按抵押顺序依次偿还抵押人所欠债务本息及违约金;   (四)余额退还抵押人或被抵押房地产继承人、受遗赠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房屋抵押登记证件的,或者伪造、涂改房屋抵押登记证件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证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期得所有权的房屋是指以买卖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以其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房地产抵押   所谓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利用方式,也是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房地产价值巨大,由其作为债权担保之标的物,对于债权的实现甚为有利。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随着中国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抵押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运用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债权人基于房地产抵押而享有的权利称为房地产抵押权。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猜您感兴趣: 1. 2017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3.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困扰 4. 郑州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全文 5. 2016-2017年郑州购房契税新政策 6. 房地产抵押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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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将洗净的莲藕浆倒入大容器中,继续用清水冲洗莲藕渣,然后将莲藕浆放入容器中反复冲洗,直至莲藕渣变成清水,剥了买的莲藕,6.莲藕沥干水分,加入盐、白胡椒粉、剁碎的胡椒粉和米粉,拌匀 ......

    郑州市 日期:2023-05-06

  • 蟹粉豆腐怎么做,请问菜谱里的果品豆腐 怎么做

    请问菜谱里的果品豆腐怎么做你说的我不会做但是我会做下面两种你可以试一下水果豆腐冻的做法:配料:清水500克,砂糖100克,明胶20克,水果约200克,豆腐100克。做法:1.清水烧 ......

    郑州市 日期:2023-05-06

  • 电脑打开黑屏,电脑刚开机就黑屏了怎么办

    电脑刚开机就黑屏了怎么办试试开机,出完电脑品牌后,按F8,回车,回车,进安全模式里,进入高级启动选项,最后一次正确配置,回车,回车,按下去试试。再不行的话,进安全模式,正常启动,回 ......

    郑州市 日期:2023-05-06

  • 高铁可以带防晒喷雾吗,防晒喷雾禁止与高铁搭配否则会爆炸

    比如180ml非流动压力容器的防晒或补给水喷雾可以通过安检,而180ml流动压力容器的防晒-1/却无法通过安检,如果要带防晒或补水产品出门,建议带上涂抹型防晒面霜或非自喷型容器,不 ......

    郑州市 日期:202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