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有企业职工,19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视同为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如果现在有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为你缴纳了养老保险的,那么以前12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后来的实际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的。
1、教师辞职6年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年金怎么算?怎么处理?
随着我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确实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人员之间的流动。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来到企业的人员保险待遇和年金待遇会怎样处理呢?根据人社部规2017年1号文件《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的通知》,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一般都是一,
参保缴费之后,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关于职业年金问题也是这样,依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职工个人扣缴的采取的实账积累制,根据测算,目前职业年金的实账累计规模或已达到7488亿元,未来每年的新增规模约1870亿元,
除了实账积累的之外,职工办理退休或者调出机关事业单位时,相关财政部门要把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拨款做实。如果职工的接收单位有相应的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管理方案,职业年金可以转移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如果没有,那么就只能暂时存放在原先的职业年金管理机构,等待退休时按规定处理。一般是企业年金可以一次性提取或者按月领取,但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不可以一次性提取的,
2、自己辞职视同缴费算吗?
养老保险是按照累计缴费年限来算的,只要你在工作期间,企业按规定给你缴纳社保,社保局就会累计你的缴费时间,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后,可以不在交纳,等到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以领取社保。但如果你在缴满15年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还在工作的话,那企业必须为你缴纳社保,而你也不能要求企业不给你缴纳,多给你发工资,那样企业将违法,
3、我91年当教师,03年辞职,养老保险应该怎么算?
我1991年当教师,2003年辞职,养老保险就一点也没有吗?看你提问的这个水平的确成问题,哈哈,所以你这个老师是不合规的。根据你的描述,虽然问题不是很准确,但是你的意思还是明白的,实际就是关于缴费年限的问题,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992年开始建立的,但是当时缴纳养老保险的范围只限于国有企业的职工,后来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城镇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从2014年10月才开始正式全部缴纳养老保险,虽然之前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也在试点缴纳养老保险,但这是属于试点性质的,作为国有企业职工,19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视同为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你是1991年参加工作的教师,2003年辞职,如果你是属于民办教师,民办教师的工龄没有转为国家正式职工或是公办教师的,民办教师的工龄是不能计算为国家正式的工龄,不属于国家正式的工龄这是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的,
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即函计字(1986)179号文精神,民办教师只有录用为国家正式的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时间,可以与正式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单位以上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你只是属于民办教师,那么你在1991年到2003年之间的工作年限是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也就无法视同为缴费年限,如果你1991年参加工作,从参加工作开始就属于正式编制内的教师,或是开始属于民办教师,后来转为公办教师,那么你在1991年到2003年期间,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还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但是这12年的工作年限,就是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虽然你现在已经辞职离开,只要这种辞职是经过组织批准,不属于自动离职或是被开除,这12年的连续工龄,都是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是在认定时,需要提交个人人事档案,根据个人人事档案的记载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