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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产假条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8 15:42:05 编辑:哈尔滨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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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产假条例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黑龙江应该是180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黑龙江产假条例

2,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七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十二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  (二)三个子女中有残疾儿的。第十三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三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在全省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担;欠发达地区和边远地区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适当补助。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七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术者的安全。第十八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使用避孕药具,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经费来源以及支付方式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第二十条 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系避孕节育措施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放和管理非经营性避孕药具。  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的检查和监督。禁止生产经营伪劣避孕药具。第二十二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3,黑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您的问题,感谢您的支持哦 提问 有晚婚假吗 晚婚假的解释 回答 晚婚假是国家给与晚婚新人的一种福利政策,只要当女生年满23周岁,男生满25周岁,就可以在国家法定婚假之后再享受一定时间的晚婚假。可是随着国家取消晚婚假政策的出台,各地晚婚假的天数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到了2020年,许多省份将继续考虑取消晚婚假,有一些省份或直辖市已在拟定取消晚婚假,如北京等 自从2016年起,为了响应二胎政策,有十一个省份陆续取消晚婚假,而该省份适婚青年只能享受3天基本婚假,这些省份为浙江、湖南、宁夏、山东、广西、安徽、广东、天津、湖北、江西、四川。 黑龙江:3+15(晚婚假)=18天婚假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您的问题,感谢您的支持哦,希望赞呢^ω^ 提问 好的谢谢 黑龙江晚婚假18天是在黑龙江省人才与计划生育条例里的吗 回答 您好,是的 提问 能发一下具体的规定吗,有文件吗?这个文件是哪里出台的能告诉我一下吗 回答 现在晚婚假已在多地逐渐取消,但各地实际政策还是有所不一样,准备结婚的新人一定要在准备婚期前确定本地的婚假天数哦 提问 那黑龙江省取消了吗 回答 您好,还没有哦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您的问题 更多18条 

黑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4,黑龙江省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5,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第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二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第十三条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第十六条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第十七条 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第十八条 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第十九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再生育的申请,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6,黑龙江省最新的产假是多少天

【女工保护 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19号令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自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起施行)。
黑龙江应该是180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7,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宪法》、《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制定人口计划,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本条例的实施。 各部门必须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本省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和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本省境内的公民均须执行本条例。第二章 生育节制与优生第五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始得生育。禁止非婚生育。 提倡晚婚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后初婚为晚婚;女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第六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在本省定居的归国华侨或台湾、香港、澳门同胞; (四)婚后五年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残废军人; (六)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其残疾程度相当于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 (七)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无计划外生育的。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子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的(只限一个招婿); (二)同胞兄弟均为农民,其中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 (三)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女方达二十八周岁的。第九条 少数民族也应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其中满族须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生育。第十条 对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但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应予保护和鼓励,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第十一条 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采取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应采取可靠性节育措施;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应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第十二条 为防止生育有严重缺陷或遗传性疾病的后代,应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育龄夫妻应接受优生优育指导。孕妇应接受产前检查。除夫妻患有遗传性疾病必须做胎儿检查的以外,严禁任何卫生、医疗单位或个人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诊断,育龄夫妻一方患有疾病能使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并施行绝育手术。第三章 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宣传、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对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手术服务。 计划生育、医药、卫生科研机构,应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工作。第十四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手术条件。节育手术必须由合格的医务人员按手术常规施行,保障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第十五条 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并发症、后遗症,施术单位应给予及时治疗,医疗费用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职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治疗超过一年的,参照劳保规定处理;农民和城镇无职业或无经济收入的居民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简称社会抚养费)及罚款中给予适当补助,没有社会抚养费及罚款的,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节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第十六条 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保健单位鉴定,未经委托的其他医疗保健单位的技术鉴定无效。

8,请问武汉婚假有几天

2016年1月13日经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原“晚婚假”,增加了生育延长假的配偶的护理假。如此,湖北省的婚假执行的就是法定的婚假日,即三天。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2018年婚假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7、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一个月
3天
领取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的职工享有法定婚假三天。

9,陪产假国家规定2017

陪产假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之久,多数地区的陪产假为15天。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4、《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5、《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6、《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参考资料:搜狗百科-《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参考资料:搜狗百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般来说,十五天陪产假比较常见。
陪产假,又称陪护假、护理假,是女职工合法生育期间,给予配偶照顾女职工的休假权利,不是劳动法规的规定,发生争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均不受理。陪产假是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规定,各地规定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卫生计生委,发生争议向当地卫生计生委投诉。

10,黑龙江婚假多少天2018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另外,国家没有规定婚假的有效期,即没有规定婚假必须在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后多长时间内休完。对于婚假的有效期,虽然国家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但一般公司或单位会作出相应的规定,有的是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后三个内休完,有的是半年内,有的是一年,等。单位的这种规定员工应当遵守。同时,既然是婚假,那么也不宜在领取结婚证后较长时间后休。扩展资料:2016年6月,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婚假是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假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扩展资料根据《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或者转移财产、主要负责人逃匿的,经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封、扣押有关单位的财物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到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并告知应当享有的权利。
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晚婚假,黑龙江也相应取消。同时《条例修正案(草案)》将原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的规定修改为“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加上国家规定的1至3天婚假,职工总计可以享受16至18天婚假。扩展资料: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假期工资照发。参考资料: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百度百科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为: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11,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内容 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扩展资料《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二条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三)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四)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九条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第五十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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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 日期: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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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乡村儿童故事或农村生活趣事文章一篇丰富多彩的乡村生活时刻萦绕在我的脑际,采撷几朵乡村生活的“小花”送给你们我亲爱的朋友。秋姑娘迈着轻盈的脚步悄悄地来到人间。她走过高梁地,地里的高 ......

    哈尔滨市 日期:2023-05-06

  • 孕妇可以喝什么饮料,孕妇哪些饮料不适合喝?

    孕妇大量喝汽水会消耗一些铁,可能会导致贫血,同时,经常饮用碳酸饮料容易引起骨质疏松,从而导致孕妇和胎儿缺钙,最适合孕妈妈饮料的是白开水,矿泉水和淡茶也可以适当饮用,也可以适当喝鲜奶 ......

    哈尔滨市 日期:2023-05-06

  • 金砖国家的由来,金砖四国由四个英文名字组合而成

    金砖Shikoku”来源于英文单词BRICss,指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由这四个英文名字的首字母组合而成国家,因为“BRIC”的发音和砖的发音相似,所以叫“金砖四国”,2.金砖 ......

    哈尔滨市 日期:2023-05-06

  • 蔡伦造纸术,蔡伦真的是造纸术的发明者吗

    蔡伦真的是造纸术的发明者吗造纸术是中国的四大发明之一,而蔡伦不是造纸术的发明者!蔡伦是东汉的一个宦官,他只是总结了前人造纸术的经验,在公元105年改进了造纸术.所以后来有人就称这为 ......

    哈尔滨市 日期:2023-05-05

  • 陈麻婆豆腐总店,陈麻婆豆腐老店在哪里哦求地址

    陈麻婆豆腐老店在哪里哦求地址西玉龙街197号。2,成都正宗陈麻婆豆腐在哪成都最正宗的陈麻婆开的很久的店在:西御龙街做55路就在西御龙站下车然后过街对门就是在街边边上你一下子就看到了 ......

    哈尔滨市 日期:2023-05-05

  • 西柚减肥法,西柚减肥法有无用

    本文目录一览1,西柚减肥法有无用2,西柚一周减肥食谱3,西柚怎么吃减肥4,什么是西柚减肥法具体如何操作5,西柚减肥法好吗1,西柚减肥法有无用西柚减肥法的确有1定的科学道理,但是西柚 ......

    哈尔滨市 日期:2023-05-05

  • 猪肝炒韭菜,猪肝和猪肝可以一起炒吗?

    韭菜煮好后倒入猪肝,翻炒一分钟,加盐和鸡精调味即可食用,猪肝和豆腐干和韭菜可以一起炒,食物没有可比性,6倒入韭菜翻炒,4倒入猪肝翻炒,可在猪肝炒至变色后食用,再用韭菜翻炒均匀,使猪 ......

    哈尔滨市 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