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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野生动物,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2019修正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3 07:26:03 编辑:深圳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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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是指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依法人工繁育成功、能够大量饲养并经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第五条 市、区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依法查处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公安、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扣留、封存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采取扣留、封存措施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扣留的野生动物,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养护。第六条 市林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的保护、饲养、放生、接收和移交工作。  政府鼓励、指导、监督单位与个人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的保护和救助工作。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曝光,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和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二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对食用者每人处一千元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没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举报违法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者对被没收、扣留、移送的野生动物不予接收、救护、饲养、放生和移交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2019修正

2,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2018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是指下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依法人工繁育成功、能够大量饲养并经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本规定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依法查处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公安、城管、检疫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扣留、封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采取扣留、封存措施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扣留的野生动物,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养护。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的保护、饲养、放生、接收和移交工作。  政府鼓励、指导、监督单位与个人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的保护和救助工作。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曝光,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和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二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者每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没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举报违法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者对被没收、扣留、移送的野生动物不予接收、救护、饲养、放生和移交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2018修正

3,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第三条 可以食用的动物包括:  (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动物;因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繁育、饲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第八条 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禁止以药膳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第九条 推行可食用动物冷链配送。  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屠宰家禽家畜;  (二)销售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  (三)以提供食用为目的向消费者销售家禽家畜活体。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第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在商品交易、餐饮等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等活动以及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流动商贩以及在临时交易场所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本条例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第十三条 全体市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十五条 经许可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野生动物繁育、饲养,因实施本条例被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许可造成损失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第十六条 在餐馆、酒楼、食堂等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二)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在前款规定场所以外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二)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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