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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餐饮具消毒协会,餐饮行业对消杀的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4 08:31:56 编辑:深圳生活 手机版

1,餐饮行业对消杀的规定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 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餐饮行业对消杀的规定

2,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具集中消毒,是指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以下称集中消毒单位)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包装、贮存、配送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集中消毒单位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督促集中消毒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属实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餐饮具应当经过消毒,符合国家相关消毒卫生标准。  不具备餐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第八条 申请设立或者变更集中消毒单位的,应当向所在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 集中消毒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生产场所地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集中消毒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集中消毒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建于居民楼内,且距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三十米以上。第十一条 集中消毒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  (二)集中消毒工艺流程不得交叉或者逆向设置;  (三)地面、墙面、顶面便于清洗,设有通风、防鼠、防蝇等防护设施;  (四)非绿化地面采用硬质材料铺设;  (五)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相关要求。第十二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去残渣、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设备设施;  (二)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洗涤剂、消毒剂、消毒器械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  (四)符合国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产生的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第十四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或者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不得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活动。第十五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卫生管理规范。进入生产场所前应当洗手消毒、佩戴口罩、穿戴工作衣帽,不得佩戴饰物。第十六条 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符合国家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第十七条 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独立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和保质期限等内容。第十八条 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经检验合格并附消毒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具备检验能力的集中消毒企业,应当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检验室,对餐饮具进行检验,如实做好原始检验记录,为检验合格的餐饮具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集中消毒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合格报告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十九条 集中消毒单位应当建立餐饮具出入库记录制度。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二十条 回收、配送餐饮具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装载已集中消毒的餐饮具前,车辆应当清洁消毒。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定期随机抽样检验。

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

3,消毒餐饮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消毒餐饮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特点。方案要怎么制定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消毒餐饮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消毒餐饮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1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消毒餐饮具的卫生安全监管,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管理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消毒餐饮具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摸清全县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数量、持证情况、卫生状况及餐饮业经营单位使用消毒餐饮具的索证、验货情况,进一步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管理,杜绝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消毒餐饮具摆上餐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任务要求   1、摸清底子。由卫生部门与工商部门负责,摸清汇总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有效期等信息。   2、搞好现场检查。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全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情况、使用的消毒剂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等,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对生产现场条件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要求的,要从现场采封三批产品,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做洗消剂烷基(苯)磺酸钠残留量及大肠菌群检测。   对餐饮业经营单位使用消毒餐饮具的进行索证管理及餐饮具卫生安全状况(包括消毒餐饮具包装标签)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单位实行重点检查。   三、工作步骤   1、安排部署阶段(3月1日——10日)。要求摸清底子,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专项整治阶段(3月11日——25日)。由镇食安办牵头,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消毒餐饮具及重点餐饮业经营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依据各司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核查,严厉打击取缔无证经营行为。   3、总结验收阶段(3月26日——3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部门协作,标本兼治。要不断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落实责任;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实行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以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监管失位、越位现象发生,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发现违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要坚决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力时机,广泛宣传餐饮具卫生安全知识,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餐饮业经营单位的卫生消毒知识宣传培训,加强对广大就餐者的卫生安全知识宣传,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消毒餐饮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   为规范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办监督发〔20xx〕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xx]24号)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重点打击、全面规范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逐步规范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强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整治。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等规定,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检查餐饮具消毒单位的选址、消毒效果验证、消毒方法、工艺流程、工作环境、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证验证、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查体和培训、包装标识等内容。   (二)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餐饮具消毒企业要按照《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硬件设施的改造,在生产过程中餐具集中消毒服务场所应严格按照去渣、洗涤、清洗、消毒、包装、贮存的流程合理布局;使用的设备、餐饮具、洗涤剂、包装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并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把终端关口,消毒餐饮具必须做到每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严防不合格消毒餐具上餐桌。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 5-6月启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7-8月,对不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及相关规定要求的,根据专项检查结果,依法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将有关监督信息、检验报告等存入档案。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内容,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同时制作卫生监督文书。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总结阶段。9月10日前,对此次专项整治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集中精力,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类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用实际行动展现政府执法部门维护人民群众餐饮具消费安全的决心。   (二)健全机制,标本兼治。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建立健全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和餐饮服务单位档案(一户一档),落实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管责任和企业主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畅通信息。大力宣传餐饮具消毒的基本知识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引导人民群众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提供案件线索。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扩大社会影响。

消毒餐饮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TAG:深圳市餐饮具消毒协会深圳深圳市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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