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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实施办法,深圳市的五类用地指标是指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4 01:05:59 编辑:深圳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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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的五类用地指标是指什么

搜一下:深圳市的五类用地指标是指什么?
1、关于土地风雷和调差标准 2、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关于土地利用计划 4.关于建设用地报批 5、关于耕地、基本农田和生态用地保护

深圳市的五类用地指标是指什么

2,镇政府把基本农田转变为商业用地开发菜市场和商住楼村组总共

政府和村民都违法,基本农田不能建设。建议向上级土地主管部门举报
网上曝光,前提是政府没有上面批准,违法的才可以
去市信访局
你好!找记者见报或网上发布,耕地怎能破坏呀如有疑问,请追问。

镇政府把基本农田转变为商业用地开发菜市场和商住楼村组总共

3,深圳旧改政策

根据《办法》,只要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土地、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均可以纳入旧屋村范围: 一是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实施前,或在《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坍塌或废弃但墙基尚存的; 二是《规定》或《通知》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实施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后不涉及扩大建筑基底范围,且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 三是《规定》或《通知》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教育(幼儿园、托儿所、村小学等)、医疗卫生(卫生所、公厕等)、交通(村道、街巷、胡同等)、民俗活动(礼堂、祠堂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居委会、农贸市场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定》或《通知》实施后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 四是《规定》或《通知》实施前已经建设的风水塘、球场、活动广场、晒谷场等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可以纳入旧屋村范围,原则上总量不得超过旧屋村范围总用地面积的10%且总面积不得大于3000平方米; 五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规定》或《通知》实施前已经建设的。

深圳旧改政策

4,耕地轮作休耕改革等试点全面推行什么制度

您好!2016年制定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重直管理、耕地轮作作,耕改革等试点、全面推行( 河长制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谢谢阅读!
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坚持节约优先,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提高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国家地下水监测系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调整建设用地结构,降低工业用地比例,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产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5,十三界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有什么规定

十三界三中全会农村土地有新规定 :一、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可以是村经济合作社也可以是本经济合作社的一个或多个农民”。这些要求纠正了以前的一些模糊概念,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在集体建设用地方面的权益,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明确和落实。  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这就意味着今后不可能再频繁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同时也要求我们,新一轮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必须更加慎重、更加科学。  三、“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这表明节约用地制度已经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新一轮规划由于城乡用地总规模受到控制,城镇建设用地的扩张和农村建设用地的缩减必须相挂钩。因此,这就要求以“两分两换”为标志的农居点及工矿用地复垦工作必须加速推行。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以严格的标准和优惠的政策来鼓励节约集约;二是以严格的审查和有效的监管来规范节约集约;三是以典型的引导和市场化的手段来强化节约集约;四是以制度创新为先导,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四、对农村土地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提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要及时进行,确保登记发证全面及时。但这项工作难度较大。针对这一问题,大家提出:一是广泛调查了解,摸清底数;二是完善和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规定;三是加强组织实施,集中力量和时间进行攻坚;四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订农村宅基地长效管理办法,总的要求是,今后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要做到批准一户、验收一户、登记发证一户。特别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信息库,及时、动态地对宅基地登记情况进行管理。

6,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第十一条 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在计划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第十三条 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二)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三)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四)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按照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不受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制。(五)未建设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但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总面积不超过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超出部分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二)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三)研究已批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开发总量,深化、落实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指标和空间布局。(四)鼓励增加公共用地,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降低建筑密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五)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保护城市肌理和特色风貌,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鼓励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技术规范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项目,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纳入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进行管理;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一并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不单独进行计划申报,由拆除重建类项目的实施主体一并实施。

7,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怎么管理的

高标准基本农田标准到底有多高?随着《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颁布实施,各界对“高标准”的关注越来越多。相对于4亿亩的建设规模和6000亿元的资金投入来说,“高标准”是对质量的一种界定,也是一种承诺。  《规划》要求经整治的基本农田平均提高1个等级,可见“高标准”与耕地质量等级直接挂钩。既然如此,有人会问:高标准基本农田究竟是几等地?耕地质量分等定级成果让所有耕地有了全国统一、可比的标准,但也显示出我国耕地质量区域分布不均衡、决定因素复杂等特征。优等地仅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2.7%,高等地占30%,中、低等地占67.3%;等别最高的1~3等地主要分布在湖北等7个省份,等别最低的13~15等地主要分布在内蒙古等22个省区。在这种耕地质量国情下,很难一刀切出一个全国通用、对应某个等级的“高标准”,通常建成后的耕地质量等级应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级。《规划》将“提高1个等级”作为可测定、可考核、可检验的平均标准提出来,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科学精神,也要求各地结合耕地质量实际制定区域性的质量等级“高标准”。  那么,如何才能达到基本农田质量的“高标准”?2011年我国首个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出台,从国家层面对建设过程各环节以及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耕作层厚度等诸多要素提出了量化要求。然而,正如“高标准”并非全国通用的绝对标准一样,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也应该是一种统筹区域特征的差别化土地整治活动。比如,东北平原区主要应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积极推行规模化、机械化粮食生产基地建设;长江中下游平原区和华南丘陵平原区应注重改善基本农田生态;云贵高原区应将农田整治与陡坡退耕还林政策有效结合,加强坡耕地整治;黄土高原区应结合小流域综合治理和风沙防治综合治理,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可见,“高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说更是对基本农田建设过程的高要求,需要各地从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出发,探索实施符合当地特征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模式。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鼓励群众全程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开展耕地质量评定。2011年9月24日国土资源部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鼓励群众全程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开展耕地质量评定。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明确“十二五”土地整治目标任务,部署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要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设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为重点,统筹安排农田和村庄土地整治、损毁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土地开发,同时,安排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低丘缓坡荒滩土地开发利用、旧城镇旧厂矿改造和城市土地二次开发等各项活动,逐级分解《全国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工矿废弃地集中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2012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明确:省级规划重点分解下达土地整治特别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确定重点工程和投资方向;市级规划重点提出土地整治的规模、结构和区域布局,分解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确定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县级规划重点确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项目、布局和工程措施,明确实施时序,提出资金安排计划。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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