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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费可否计入所得税成本扣除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18:34:53 编辑:深圳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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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费可否计入所得税成本扣除

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费可以计入所得税成本扣除。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在相关部门依法征收房地产转让相关税费后,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办法》及细则的规定代为收取。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代收费用按政府收取增值收益的3%列支。
或许可以。

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费可否计入所得税成本扣除

2,深圳公司逾期缴税每天罚款多少

深圳: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文件,对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做出具体规范。   文件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文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编辑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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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深圳户口和非深圳户口退休的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在深圳累积交满15年的社保则可在深圳按月领取退休金.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只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其中一次性生活费的标准是:本市户籍员工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本市户籍员工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深圳退休人员在深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同时还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本市户籍退休员工退休后由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按其月基本养老金,缴纳综合医疗保险;非本市户籍员工退休后由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为其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2.48岁了一般很难按招调工形式入户深圳.即使入户了,你以前非深户交的社保是不计算工龄的(交费年限和工龄都清零,只剩金额在帐户里),所以如故你是想转入深户领退休金的话那就没有必要了.
1、已在深圳交满15年以上的连续社保退休后的待遇,深户和非深户是不一样的!因为缴纳比例不同,领取养老金也不同。2、现年将近48岁有无必要花几万入深户要看你有何目的,如为了小孩子上学或者其他,看看你的目的和你的投入是否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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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宇买卖细则

不太清楚。。。。不过你可以去爱财部落问问看那边的高手,。。看有人知道哇
房地产买卖的基本流程1. 商品房预售基本流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一般流程为:第一步,预购人通过中介、媒体等渠道寻找中意楼盘;第二步,预购人查询该楼盘的基本情况;第三步,预购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四步,办理预售合同文本登记备案;第五步,商品房竣工后,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交付房屋;第六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第七步,办理交易过户、登记领证手续。2.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基本流程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一般流程为:第一步,预购人将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通过中介等渠道寻找受让人;第二步,签订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第三步,预售合同转让登记备案。3. 房屋在建工程转让基本流程在建工程转让的一般流程为:第一步,房屋在建工程权利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在建工程转让申请;第二步,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批复;第三步,转让双方签订在建工程转让合同;4. 商品房销售基本流程商品房销售的一般流程为:第一步,购房人通过中介、媒体等渠道寻找中意楼盘;第二步,购房人查询该楼盘的基本情况; 第三步,购房人与商品房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步,交易过户登记。5. 二手房买卖基本流程二手房买卖的一般流程:第一步,购房人或卖方人通过中介、媒体等渠道寻找交易对象;第二步,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步,交易过户登记。(二)房地产交换基本流程第一步,换房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渠道寻找房源;第二步,交换双方签订公(私)有住房差价换房合同;第三步,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换房合同登记备案和审核第四步,交换双方支付差价款和相关税费;第五步,产权交易过户或办理公房租赁变更手续,领取房地产权证或公房租赁证。

5,共有产权房申请方法

我把共有产权房的申请及相关知识点一起给你吧,但每个城市政策不一样。我给你的是北京市的,供你参考一、购买资格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二是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房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2)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房屋。二、住房规划设计标准和户型标准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标准和户型标准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规定执行。城六区新建项目容积率不高于2.8,层高不低于2.8米,套型总建筑面积最大90平方米;其他区新建项目容积率不高于2.5,层高不低于2.9米,套型总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占建设总量的70%以上,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按承诺标准进行方案审查和日常监督。三、配售及申请流程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和配售采取项目登记制,不搞轮候。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网上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2)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内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3)联网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申请家庭可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建设委(房管局)申请复核。四、销售定价及个人产权份额比例确定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五、使用管理规定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超过份额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等行为的,代持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六、上市交易管理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1、购房人应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2、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七、处罚措施违反《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变更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状况,伪造或提供不真实相关证明材料,承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的,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一)已取得资格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取消其购买资格;(二)已签约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三)已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由代持机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住房腾退给代持机构后,由代持机构退回购房款。
1、该政策是在经适房及商品房之间很好的补充,北京经适房只针对取得户口满三年的购房者,而本次新政规定不低于30%的房源面向非户籍。 2、购房成本直接降低,并限制5年内不得转让,加上政府控制,杜绝利用共有产权住房投机倒把,应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3、该政策有望全国推广,如果产权比例可按情况调节,有可能逐渐取代经适房,但很难颠覆商品房市场。 4、政策虽好,但是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为单独划分,能不能保证供应量才是核心重点。 这是继鼓励租房、为租赁住房提供建设用地之后,北京楼市又有新动作。 那么问题来了,何为共有产权住房?谁可申购?如何申请?价格怎么定?可否转让出租?小编对此一一梳理。 共有产权政策答疑二十问 1、什么是共有产权房? 所谓“共有产权住房”,其实就是买房人与政府共有房屋产权。 简单说就是政府和产权人各持一定的产权比例,但使用权属于购房人,这样购房人就可以通过相对较少的资金获得使用权和一定比例的产权。 2、共有产权房价格如何? “销售均价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这一点极为重要,开发建设单位在拿地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房子的价格。 而土地出让,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 “综合招标”等多种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当然,政府将对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价格的确定,具体遵循下面的原则。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销售均价,结合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 3、什么人能申购?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人士须年满30周岁; 符合北京市住房限购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房。 4、什么人不能申购? 1. 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也就是说已经有房的家庭。 2. 申请家庭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3. 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4. 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5、什么人能优先申购? 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 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6、房子能卖吗? 不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 满5年,购房人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转让对象仍需符合购买条件。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 满5年,购房人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商品住房产权。(再出售就不会受到限制) 7、房子能租吗? 允许,租金和代持机构分配。而且租赁只能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8、“二手”共有产权房谁能买? 代持机构、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5年之内不许卖,持有满5年的,同等价格下代持机构优先买;也可以按原有比例卖给有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还可以转成商品房销售给代持机构分成;满5年后也可以买了政府份额后变成商品房。 9、自住房怎么办? 自住房将被新的共有产权住房替代。 原有的老自住房还是会执行老办法;今后新入市销售的项目,包括目前尚未摇号的朝阳区锦都家园自住房项目,也将执行新的共有产权住房规定。特别说明,朝阳区锦都家园将执行按老办法审核条件,将来销售的时候签订新版合同,按照新办法管理。 10、会不会很偏远? 城六区新建项目套型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90平方米;其他区新建项目套型总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占建设总量的70%以上,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充分考虑两孩及适老性要求,套型以多居室为主,严格控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 共有产权住房城六区层高不应低于2.8米,其他区不应低于2.9米。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优先选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条件齐全的区域,应与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 11、产权分配比例如何? 参照项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价格比例。 产权一分为二后,购买者最关心的问题首先是能分到多少份额?是自主选定,还是按房屋售价各有不同。 针对购房人产权份额,《办法》意见稿要求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 这句话怎么理解呢?假设,周边房价是60000元/平,共有产权住房低一些是50000元/平,一套90平米的房子,购房者全款需要450万元。购房者获取的产权份额为50000/60000≈83.33%,代持机构持有的份额约为16.67%。 如果共有产权住房的价格被确定为30000元/平,那么购房者仅需支付270万元,获得房屋产权50%的份额。 12、哪里负责摇号?哪里申请? 首先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在线申请,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进入到摇号配售、顺序选房和购房确认的环节。 13、物业费、暖气费等谁承担? 物业费和公维,再加上暖气费之类,共有产权双方谁住房谁承担,也就是购房人承担。 14、弃购或弄虚作假的处罚措施? 弃购行为发生两次以上,3年内不能再申请。弄虚作假者,10年禁止申请保障房和政策房。 此次共有产权住房还纳入了信用管理。申请人、购房人、同住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行政处理决定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5、有何亮点? 第一,职住平衡; 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第二,“新北京人”分配不少于30%; 第三,实现网上申请; 第四,规范退出机制。 16、未来一段时间的供应规模? 已有自住房体量约700余万平方米,可供应8万多套共有产权房,未来还将配建。 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会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17、先住了公租房、公有住房的怎么申请? 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18、和自住房的不同? 2017年8月3日后,自住房将被新的共有产权住房替代。 19、出租的租金怎么分? 出租:所得租金收入按照购房人与代持机构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举个例子,购房人产权份额如果是75%,房子出租的月租金为4000元,那么每月购房人拿到手的租金就应是3000元。 注意: 1、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 2、中介不能代理共有产权房的出租出售 20、哪些房子可能受影响? 1、刚需型住房价格会比较便宜 长期来看,100平米以下的,或者90/70政策下的刚需型住房价格会受到共有产权房的影响。其价格会受到抑制,为刚需人群提供价格比较便宜的房子。 2、纯商品房高端化趋势继续 “大户型、高总价”面向终极改善人群的房子比较多,而面向初次改善置业需求的会比较少。加之,改善置业的贷款门槛提高很多(一般都为二套房贷,首付要80%),会导致这部分改善需求被抑制。

6,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新三板法律法规综合类(18部)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0.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0.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0.11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0.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0.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0.18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一、挂牌相关(14部)(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1.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1.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1.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1.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1.1.6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1.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1.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三)模板文件(5部)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用于已挂牌公司)1.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1.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二、股票发行相关(8部)(一)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人(6部)2.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二)已挂牌公司超过200人(2部)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3.2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3.3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3.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四、优先股相关(5部)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4.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4.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五、收购相关(2部)5.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5.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6.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修订)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6.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6.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6.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6.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7.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7.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7.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八、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8.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修改)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8.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9.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9.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9.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9.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9.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9.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9.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9.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9.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9.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9.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9.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十、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1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10.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10.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10.5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10.6《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10.7《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十一、其他(7部)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所有公司尤其是公众公司在日常治理中经常遇到的关键词。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及从事新三板业务的中介机构来说,熟知关联方相关概念及法律法规是开展工作的基本功。小编整理了一些关联方、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与挂牌公司关系最直接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中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则第三节关联交易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第三十四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第三十五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第三十六条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法》2012年修订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12.30修订4.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第三章关联方交易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文章TAG: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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