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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我国消防法规分为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0 09:12:26 编辑:深圳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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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消防法规分为哪些

这个消防法规主要是国家消防法律的消防法,公安部的消防法规和国家消防条例以及地方性的消防法规条例。

我国消防法规分为哪些

2,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几个

这个是国家消防电子产品监督检验中心he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监督检验中心及国家消防装备监督检验中心的,一共三个,基本上各个行政省区都有分的办事处的。

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几个

3,国家消防最高单位叫什么名字

公安部消防局,下属的是各个行政省区消防总队,总队下面是各地市消防支队,支队下面是各县级消防大队。
你好!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七局)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国家消防最高单位叫什么名字

4,消防法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消防义务有哪些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5,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已解决问题 - 浏览1784次圣贤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火灾是可以预防的.预防为主就是在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把预防火灾放在首位.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依靠广 大群众,作好动员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 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预防火灾的措施,就可以取得同火灾斗争的主动权;从而达到防止和减少火灾发生的目的.防消结合是指我们在消防工作的实践中,要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一防与消,也就是预防和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作好各项防火工作(如监督,检查、建审、宣传等)的同时,还要加强火灾队伍的建设.不但要加强专业消防队伍(即公安消防队伍)革命化、正规化和现代化的建设,还要抓紧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和群众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随时做好灭火的准备,以便在火灾一旦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有效地予以扑灭,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防与消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重消轻防和重防轻消都是片面的.防与消是同一目标下的两种手段, 只有全面、正确地理解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并且在实践中认真地贯彻落实,才能达到有效地同火灾作斗争的目的.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就是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 —— 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结合起来,在消防工作中,要把火灾预防放在首位,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力求防止火灾的发生,无数事实证明,只要人们具有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大多数火灾是可以预防的.当然,最好是不发生火灾.这是不现实的,因此,也必须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发现,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火和灭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辨证统一,相辅相成、有机结合的整体.太保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火灾是可以预防的.预防为主就是在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把预防火灾放在首位.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依靠广 大群众,作好动员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 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预防火灾的措施,就可以取得同火灾斗争的主动权;从而达到防止和减少火灾发生的目的.防消结合是指我们在消防工作的实践中,要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一防与消,也就是预防和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作好各项防火工作(如监督,检查、建审、宣传等)的同时,还要加强火灾队伍的建设.不但要加强专业消防队伍(即公安消防队伍)革命化、正规化和现代化的建设,还要抓紧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和群众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随时做好灭火的准备,以便在火灾一旦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有效地予以扑灭,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防与消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重消轻防和重防轻消都是片面的.防与消是同一目标下的两种手段, 只有全面、正确地理解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并且在实践中认真地贯彻落实,才能达到有效地同火灾作斗争的目的.法律最新提问中问题

6,全国消防日是什么时候

每年的11月9日是中国的全国消防日。在电话号码中,"119"是火灾报警电话,与11月9日中这3个阿拉伯数字通形同序,易为人们接受,于是从1992年起把这一天定为全国消防日。节日简介世界各国的火警号码都不一样,但每个国家都选取了让人们最容易记住的数字来组成火警号码。美国火警号码为911,中国火警号码为119,中国选用“119”作为火警号码的原因是,“1”在古时候念作“幺”(yāo),它跟“要”字同音。“119”就是:“要要救”。节日来历70年代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根据国际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建议世界各国火警电话采用“119”号码。这是为了避免火警电话用"0"号开头与其他通讯服务相互影响;而且火灾具有突发特点,为保证通讯畅通无阻,应将其并入“11”号开头的特别服务中去。11月9日的月日数恰好与火警电话号码119相同,而且这一天前后,正值风干物燥、火灾多发之际,全国各地都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冬季防火工作。为增加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使“119”更加深入人心,公安部在一些省市进行“119”消防活动的基础上,于1992年发起,将每年的11月9日定为全国的“消防日”。报警电话中国统一规定火灾报警电话号码为119,始于1982年。这是吸取了日本的经验。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从1950年就开始采用119为火灾报警电话号码,中国宝岛台湾火灾报警电话号码也是119,始于1970年。中国的119台,不仅是一部电话,而是一套先进的通讯系统。它可以同中国国土上任何一个地方互通重大灾害情报,还可以通过卫星调集防灾救援力量。通过电话可以随时向消防最高指挥提供火情信息,119台实际上是一个防灾指挥中心。119台的发展,有赖于整个城市通讯设备的配套。在中国的各大城市中,凡有需要消防警员帮忙的事,可以随时打119电话报警求援。各重要机关里,大多安装有同消防队的直通的热线电话,遇有火情时,拿起电话就可向消防队报警,无需烦劳电话局。119台,是一个电子计算机数据中心。它可以把管辖地区内所有重要部门有关消防方面的情况收集储藏起来,万一此处失火时,电脑会把这个部门的详情告诉消防警员,在其出场的同时,便可以接到最佳行车路线,最佳灭火方案的指令。消防车的无线电话、电视屏幕可以随时保持同119台的联系。未来的119台,不仅是一个防灾指令中心,还是一个国际救灾联络站。随着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国的119台展望未来,将是令人欢欣鼓舞的。
全国的“消防日”是每年的11月9日。
楼主你好。每年的11月9日为全国的“消防日”。为增加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使“119”更加深入人心,1992年发起,将每年的11月9日定为全国的“消防日”。 11月9日的月日数恰好与火警电话号码119相同,而且这一天前后,正值风干物燥、火灾多发之际,全国各地都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冬季防火工作。
每年的11月9日为全国消防日。

7,国家针对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有什么要求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标准 1、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2、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4、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5、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6、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7、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8、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9、一般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10、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验收标准1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
文件名称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 a 整理部门 生效日期 2013-4-20 页数 1of5 编制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在消防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指导我公司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夯实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基础,规范消防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生产运营正常。 本标准编制部门: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锰厂安环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凡在锰厂范围内从事与消防安全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3.制度 3.1消防安全管理方针 3.1.1公司安全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3.1.2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3.1.3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的各项制度,自觉维护防火安全。 3.2名词解释 3.2.1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2.2疏散引导员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4内容: 4.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单位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自纠,火灾隐患自除。 4.1.2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应重点加强对用火用电、燃油燃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4.1.3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安环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其他车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 c)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d)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e)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g)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h)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i)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4 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天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应在工作结束时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避免遗留火种。住宿的员工,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e) 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5 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使用有无违章;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c)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 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e) 动火作业按照程序审批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6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1.7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4.1.8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单位应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做到初起火灾早发现、早扑救。 4.2.2员工发现起火能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能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火灾报警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拨打电话通知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和值班领导;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 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4.2.3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管理人员或单位值班人员能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三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单位应提高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做到会引导人员疏散,会火场逃生自救。 4.3.2 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和逃生技能。 4.3.3 单位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必要的火场逃生避难器材。 4.3.4 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引导在场人员通过附近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迅速疏散。 4.3.5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能立即通过喊话和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4.3.6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能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单位应提高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做到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标识化。 4.4.2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且应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4.4.3单位能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4.4.4员工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4.5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6单位员工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常识; b)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d)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 4.4.7单位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结合自身特点设置消防标志和标牌。 5 自我评定 5.1 单位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工作,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5.2 依据本标准要求,可采取现场检查、模拟演练、随机提问、查阅档案、组织考核等方法。 5.3 检查不合格的,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整改。 附 录 a)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a.1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焊接等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批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现场分析检测合格,与可燃物有效隔离,有消防器材。 b)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c)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d)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车辆、设备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生产中可能产生静电的操作,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e)采用炉火等明火设施取暖时,炉火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应采用明火取暖或照明。 a.2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应与用电负荷相适应。 b)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 c)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者以其它金属代替。 d)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备。 e)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f)不得擅自架设临时线路,确需架设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g)电气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a.3燃油燃气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燃油燃气生产、储存等区域严禁明火、严禁违章作业并应设置相应标识,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燃油燃气储存装置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b)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不得遮挡、包裹、改动燃气设施及管道。 c)燃油燃气设备及管道的开关、阀门等应启闭正常,无泄漏。 d)燃气设施及管道严禁故障作业。 e)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不得倾倒残液,不得在钢瓶之间倒气。 f)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地下、半地下室使用 g)室内出现气体异味,应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严禁开关电气设备及使用固定和移动电话。 h进行泄漏检查时,可采用肥皂水涂抹等方法,严禁采用明火测试。 a.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堵塞、占用、锁闭及分隔,安全出口及疏散走道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b)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c)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d)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e)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指示正确、位置醒目、不应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f)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堵塞、占用、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上空不得有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a.5 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b) 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应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c) 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d) 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行正常。 编制依据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消防管理规定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a 703-2007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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