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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运输,深圳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查询系统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08 01:43:41 编辑:深圳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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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网电话

摘要 您好,我正在帮您查询,需要一些时间,稍等一下喔。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09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网电话 您好,我正在帮您查询,需要一些时间,稍等一下喔。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业务咨询、依法行政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755-12328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11楼1115室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5-83168666 您还有什么问题要问我吗? 以上是我的回答,如对回答满意求赞! 我行李拉在车上了 怎么办 这。。。 您拨打电话,查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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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查询系统

登录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智能服务平台 可以查询,1)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居住证;2)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4)无暴力犯罪记录;5)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6)参加所在地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成绩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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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经济特区水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水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水路客运)管理,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特区水域范围内从事水路客运活动的,均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指水路客运活动包括水路客运业务、水路客运服务业务及水上游览业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路客运业务,是指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营业性活动。  本规定所称水路客运服务业务,是指组织客源、发售或代办水路客运船票、代办旅客中转、办理或代办旅客行李托运以及为客运船舶提供服务等营业性活动。  本规定所称水上游览业务,是指利用船舶作为游览观光工具,向游客收取约定服务费用的营业性活动。但用于公园、水库以及海滨浴场、游乐场等游乐场所作为游乐工具,长度在5米以下且不需船舶登记的艇筏的游乐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特区水路客运活动的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对水路客运活动实施行业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协调与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关系。第五条 水路客运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方便公众,满足社会需求;  (二)保护公平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三)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第六条 在特区水域从事水路客运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保旅客生命及财产安全。  水路客运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营运管理第七条 从事水路客运、水路客运服务和水上游览经营业务的,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经营客运港站的企业不得直接经营水路客运业务。第八条 在特区水域范围内从事水路客运的航线经营,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超出特区水域范围的航线经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从事水路客运和水上游览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  (二)有固定的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四)具备安全航行管理和专业技术条件;  (五)有与客运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水上游览业务,还应当具备足以对游客人身安全提供保障的设备、技术条件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从事水路客运服务业务,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并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及与从事水路客运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和营业设备。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水路客运和水上游览业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定的要求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可以批准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或临时水路运输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对具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对批准从事水路客运服务业务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三条 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水路客运企业应在经批准的航线、水域内经营旅客运输业务。第十五条 水路客运企业和水上游览企业变更航线、增减运力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航线的经营权。  水路客运企业在转让股份时,不得将获准经营的航线直接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转让。受让企业继续经营原定航线,应当按规定重新申报。第十七条 水路客运企业、水路客运服务企业和水上游览企业停业、转让经营权、延长或缩短营业期限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凡涉及企业更名的,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更改船名应当经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登记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水路客运船票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由水路客运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物价部门审批。  客运企业、港站企业、客运服务企业及各售票网点不得出售超出物价部门批准价格的船票。

深圳经济特区水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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