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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难所,三类应急避难场所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06 08:56:26 编辑:深圳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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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类应急避难场所标准

三类应急避难场所标准有以下几点:1、应急避难场所具有应急避难指挥中心、独立供电系统、应急直升机停机坪、应急消防措施、应急避难疏散区、应急供水等11种应急避险功能;2、需形成了一个集通讯、电力、物流、人流、信息流等为一体的完整网络;3、为了人们能在灾害发生后一段时期内,躲避由灾害带来的直接或间接伤害,并能保障基本生活而事先划分的带有一定功能设施的场地;4、一般分布在城郊区,一旦发生地震及其他灾害,市民可疏散到附近的紧急避难场所避险;5、应急避难所必须在闲时利用微救应急逃生模拟平台宣传应急逃生知识,让应急避难所一处多用,提升市民防灾应急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三类应急避难场所标准

2,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根据中国应急地震搜救中心发布的具体标准与要求如下:三级应急避难场所为街道、社区或大单位级。一般规模不少于2千平方米可用面积,可容纳1千人以上,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内,服务半径500米左右。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在短期内供受灾人员临时避难,灾难预警后,5-15分钟内应可到达。配置要求:三级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满足应急状况下生活所需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的供水设施,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满足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满足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满足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棚宿区周边和场所内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并在场所周边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区标志。二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区级(含新区)。一般规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可用面积,最少可容纳1万人以上,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上至30天以内,服务半径1000米左右。主要为重大灾难来临时的区域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在半小时内应可到达。配置要求:二级应急避难场所在三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基础上,在棚宿区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材设施,根据避难场所容纳的人数和生活时间,在场所内或周边设置储备应急生活物资的设施,设置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应急管理设施。一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市级,规模一般在15万平方米可用面积以上,可容纳10万人以上,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不少于30天,服务半径5000米以内。为特别重大灾难来临时,灾前防灾、灾中应急避难、灾后重建家园和恢复城市生活秩序等减轻灾害的战略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通过半小时到2小时的摩托化输送应可到达。配置要求:一级应急避难场所在二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上,在场所附近设置应急停车场,设置可供直升机起降的应急停机坪,设置洗浴场所,设置图板、触摸屏、电子屏幕等场所功能介绍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3,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遵循“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突出专业、注重效能,政府保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按照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要求,应急避难场所维护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街镇具体负责。民防和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落实相关工作。突出专业、注重效能: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水、供电和应急指挥监控等设施是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关键,应采取专业维护保养,确保其应急功能的正常发挥。新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主体项目工程造价;改建、扩建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经费,由应急避难场所产权人承担。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应急避难场所名称、位置、面积及可容纳人数、配套设施、设备、功能区划分平面图、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急避难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改建、扩建,致使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急避难场所位置、设施、功能等信息,提高公众知晓度。我国的应急避难场所的等级标准是怎样的?1、三级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满足应急状况下生活所需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的供水设施,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满足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满足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满足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棚宿区周边和场所内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并在场所周边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区标志。2、二级应急避难场所在三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基础上,在棚宿区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材设施,根据避难场所容纳的人数和生活时间,在场所内或周边设置储备应急生活物资的设施,设置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应急管理设施。3、一级应急避难场所在二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上,在场所附近设置应急停车场,设置可供直升机起降的应急停机坪,设置洗浴场所,设置图板、触摸屏、电子屏幕等场所功能介绍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第十六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优先选择社区花园、社区广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并应符合避难场地和避难建筑的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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